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2-00007 主题分类 临市府发
发文字号 临市府发[2022]40号 制发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4-22
标        题 关于印发《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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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府发〔2022〕 40 

 

关于印发《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2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突发事件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本科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1.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

1)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赔偿补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火灾、交通事故、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或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巨大,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申请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推行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的工作机制,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救助服务热线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市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核实后,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 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并做好档案资料。

3.审批权限。

急难型救助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 ;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镇(街道)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四)救助标准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 临时救助金额=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家庭成员因患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 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等,按照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

2)家庭成员因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等合规费用,按学校所在地人均消费水平及学杂费、书本费、基本生活费等支出情况进行救助。对在同一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

3)家庭成员因患残疾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残疾康复治疗费用和配备必要的残疾人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进行救助。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 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类别可按照救助家庭属性确定,即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等为I类,农村低保二三四类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对象为II类, 低收入家庭为III类,其他家庭和个人为IV类,救助比例按对象类别递减确定;档次可按照困难造成的自负费用和困难程度确定,即按照自负费用从少到多划分为若干档,救助比例按照档次递减确定。

(五)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资料

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一卡通惠民账户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及银行当月发放清单;非本市户籍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应提供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市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因疾病及意外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原始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原始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时,应出具有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因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及赔偿后个人自负部分相关证明资料、赔偿协议;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因教育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近期学籍(就读)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因火灾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火灾现场照片及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根据申请事由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 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七)制度衔接

各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镇(街道)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镇(街道)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镇(街道) 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及时提出申请,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市民政局核拨。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5月9日印发的《临夏市民政局临夏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市民发〔2018〕15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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