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319X/2026-00023 主题分类 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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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6-01-04 发布日期 2026-01-04
标        题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解读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04 来源: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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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为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学校和公众准确理解、有效落实,现就《评价细则》要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从专项整治走向长效治理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我省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校园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然而,仍须清醒认识到,部分学校还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标准不统一、风险隐患反复出现等深层次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加力,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2024年,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此次发布《评价细则》,旨在通过一套统一、公开、可量化的“标尺”,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建设”,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核心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的全链条责任闭环

 

《评价细则》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系统评价,推动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学校主责、社会共治”的严密工作格局。其核心是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地见效。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求县(区)食(药)安委办牵头组织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强化部门协同责任:教育、人社部门按行业指导学校自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与结果运用,形成监管合力。

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强调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学校建立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到年度自评的全链条内部管理体系,将压力传导至最小工作单元。

 

 

 

体系设计:

实行分级分类的精准化管理

 

《评价细则》创新性地构建了“1+3”的精准化评价体系,充分考虑了不同学段、不同规模学校的管理特点和风险差异。

 

 

体系构成

文件名称

针对对象

核心特点

“1”(主体框架)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规定评价工作的通用原则、职责分工、组织方式、结果运用等。

“3”(配套附件)

《甘肃省幼儿园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幼儿园

突出幼儿群体特殊性,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甘肃省中小学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中小学

强调食堂公益性导向,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供餐,现有承包合同到期后应转为学校自主经营。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严禁外包。

《甘肃省高校(含技工学校)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高等院校、技工学校

针对高校食堂规模大、业态多、承包经营普遍等特点,在承包方准入、大型活动供餐等方面设置专门条款。

 

 

 

 

评价机制:

创新实施三级联动与分类评定

 

《评价细则》设计了环环相扣、持续加压的评价实施机制,确保评价不走过场。

(一)三级联动评价

学校自评(每学期):学校对照细则全面自查,形成报告并备案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县级综评(每年):由县(区)食(药)安委办牵头,对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进行全覆盖实地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结论。

省市抽查(每年):省、市食(药)安委办按比例对评价合格的学校进行随机抽查复核,确保评价质量和公正性,形成有效监督。

(二)三类指标管理

评价指标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突出对重大风险的“一票否决”:

否决项(★):涉及办学资质、经营许可、重大安全事故、制售违禁食品(如冷荤凉菜、发芽土豆等)等底线问题。任何一项不符合,则综合评价直接定为“不合格”。

关键项(△):聚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执行、食品留样、餐具消毒、人员健康晨检等核心控制环节。累计超过规定项数不符合,则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一般项:涵盖制度完善、培训宣传、记录规范等日常管理要求。允许存在少量不符合项,但需持续改进。

(三)激励创新导向

设立“亮点项”,对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建立快检室、实施“色标管理”等先进做法的学校给予鼓励。亮点项可用于抵扣一般项的不符合数,引导学校在达标基础上追求更高水平的管理创新。

 

 

 

 

重点内容与创新亮点

 

一是强化全过程可追溯。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双人或多人联检”、大宗食材公开招标、索证索票全程追溯等制度,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是推动智慧化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AI监管”,使后厨操作从“幕后”走到“屏前”,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实时监督。

 

三是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对确需承包经营的食堂,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公开招标、严格准入、签订规范合同并履行管理主责,建立评价与退出机制,严禁“一包了之”“以包代管”。

 

四是引入社会共治力量。要求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将校园食品安全置于社会多方共治的阳光下。

 

 

 

结果运用与实施安排

 

 

评价结果将直接与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挂钩。对评价“不合格”的学校,将给予60天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达到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本《评价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对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学校食堂暂不纳入评价范围。试行期间,我们将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学校和基层反馈意见,结合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情况,对《评价细则》及配套附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及相关附件

(附件1、2、3见甘肃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附件1:甘肃省幼儿园食品安全评价细则.xls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食品安全评价细则.xls

附件3:甘肃省高校(含技工学校)食品安全评价细则.xls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学校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 “全链条”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释放综合评价效能,确保科学、客观、真实反映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整体状况。


第三条  通过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着力改善学校供餐硬件条件,系统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压实全链条监管措施,推动食品安全 “两个责任” 落地见效,健全社会共治长效机制,全面增强学校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协同,制定《甘肃省幼儿园食品安全评价细则》(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食品安全评价细则》(附件2)和《甘肃省高校(含技工学校)食品安全评价细则》(附件3),严格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做好技工类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自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做好所属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自评工作。


第六条  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对照相应评价细则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自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参照学校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市监餐饮发〔2025〕31号)明确的职责范围,加强自评工作指导。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全覆盖综合评价。


第七条  省属高校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或委托属地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评价工作由县(区)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变更食堂经营管理模式或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权重与评价标准,确保相关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 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监督抽查,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度从综合评价合格的学校中按省级不低于5%、市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学校,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限期60日内整改到位。整改完毕后报请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党委政府。


第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与既定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对在评价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导致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学校食堂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