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28 主题分类 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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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5-19 发布日期 2025-05-19
标        题 甘肃省统计学会章程

甘肃省统计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19 来源:临夏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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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统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简称SSG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甘肃省长期从事统计科学工作和开展统计研究的各界人士和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交流,提高甘肃省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提供统计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学会兼职会员中的党员要在各自单位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统计局、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统计科学研讨会、座谈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指导、推动会员及热心统计事业的专家、学者参加统计学术活动。交流最新的研究成果、总结工作经验、探讨统计理论的应用与发展;

(二)理论研究。开展统计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问题研究;

(三)成果推广。推荐全省统计研究优秀成果,积极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各类评选评奖活动;

(四)刊物编辑。经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编辑印发统计刊物《省情咨文》;

(五)咨询培训。为广大会员、全省统计系统工作者提供统计专业咨询服务,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六)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是各市(州)统计学会,省级各行业(专业)统计学会(或分会),从事统计工作或统计研究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须拥护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统计研究、教育或实际工作等,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备案并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3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本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分会、高等院校统计教育与研究人员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函询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理事变动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的拨付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由省统计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20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