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13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 标 题 | 《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一、出台背景
2020年,为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业主权益,提高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废止,《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同时,随着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金额和使用金额的不断增长,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以保持立法与时俱进。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四)《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内容,对其中的8条做了修改,修改后现有五章三十六条。
1.将原办法规定的由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一家商业银行存储,修改为市(州)住建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综合考虑维修资金的归集金额、资金安全和银行存款利率、资产规模、抗风险能力、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合理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2.将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是否划转由业主大会管理,明确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而划转维修资金虽不是使用维修资金,但涉及维修资金重大安全,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款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3.修改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使用维修资金表决由原来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修改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讨论通过”。目的是降低表决门槛,方便业主行使权利,改变目前居民业主的公用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而归集的资金闲置难以使用的局面。
4.针对当前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面临的业主表决难、查询难等问题,提出由市州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移动段等信息化媒介实现维修资金自助交存、收取票据、事项表决、信息查询等功能。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