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503M/2024-00011 主题分类 土地征收
发文字号 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 制发机构 自然资源部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标        题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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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与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衔接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市场+保障”的住宅用地供应安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依据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确定的住房建设需求,编制2024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各地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

  三、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

  各地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要多措并举,统筹盘活各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涉及的住宅用地,其中确实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以市场化方式出让用于建设可售商品住宅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供地调控。

  四、严格执行住宅用地收回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掌握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住宅用地底数,持续动态更新,拟订分类型、分步骤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闲置住宅用地,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

  五、层层压实责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供应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科学编制供地计划,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调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购地资质、资金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防止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拿地、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及重点县(市)住宅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要求。要依托本地网上交易平台以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严格控制商品房去化周期超18个月的城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抑制存量住宅用地不合理增长;要按季度核查市县落实供地计划和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的情况,并在省内通报,通报结果同时报部

  部将继续加强对住宅用地市场的监测监管,重点监测房地产长效机制试点城市和其它70个大中城市。对各省份落实调控政策的情况,部将定期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