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秦诗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422822xxxxxxxx5010
地址/住址: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南龙镇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1月28日上午,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临夏市南龙镇提供的线索对兰合铁路站前广场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冒黑烟挖掘机,经查,该挖掘机属于秦诗奎个人所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3.05m⁻¹(国三机械通常要求不超过1.0或0.8 m⁻¹),最终确定该挖掘机排气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源涉嫌超标排放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检测报告》4.《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