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 环罚〔2026〕 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临夏市佳润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622901MACFKUNH9E
地址/住址: 临夏市城郊镇肖家村肖家庄787号1-4室
我局于2026 年 1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0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临夏市佳润饮品有限公司厂内有一条罐装纯净水生产线、一台直线式全自动PET吹瓶机设备。经查,该项目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检测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