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 环罚〔2026〕 3 号
姓名: 谷砚龙
负责人/经营者: 谷砚龙
身份证件号码: 622901XXXXXXXX2018
我局于 2026年 8 月 3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月31日上午,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日常执法检查中无人机巡飞发现,折桥镇城东五路临夏市永根商贸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台冒黑烟装载机正在作业。经查,该装载机属于谷砚龙个人所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次烟度测量值检测结果为2.46m⁻¹,最终确定该装载机尾气排放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源涉嫌超标 排放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照片》3.《检测报告》4.《调查询问笔录》5.《身份证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