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是开展城乡基层民主自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是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自治能力,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市民政局指导各镇(街道)、村(社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了修订完善工作。

此次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两约”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能正确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本村(社区)与邻村(社区)的关系,不得妨碍和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二是坚持民主性原则。“两约”必须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修订时要广泛听取全体村(居)民意见,回应村(居)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充分酝酿讨论,民主协商,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共同意愿。三是坚持实用性原则。“两约”修订要充分考虑本村(社区)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体现本村(社区)特色,坚持简洁易行、轻重适度,“易记、易懂、易行”,既达到约束、教育、警示等作用,又防止激化矛盾,切实提高“两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约束性原则。“两约”要突出自治、法治、德治相“三治融合”,创新“三治+”模式,通过物质奖惩、道德约束等有效制约措施,变“要我守规”为“我要守规”,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此次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对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围绕规范日常行为、围绕临夏地质公园申报、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居环境、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兼顾权利和义务对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并通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审核把关、审议通过、公布执行等6个步骤进行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激发了村民自治的内在活力,用制度规范了居民群众的言行,进一步推动了乡村移风易俗,涵养守望相助、崇尚向善的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