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法治督察协作办法 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常态化监督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临夏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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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法治督察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进对行政执法工作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近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法治督察协作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办法》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法治督察机构在加强沟通会商、督察配合、线索移送、信息沟通、结果共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对同一地区(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法治督察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法治督察机构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协商研究问题,分工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发挥监督综合效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中,可向行政复议机构了解有关领域、有关地区行政复议纠错情况,向法治督察机构了解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应将纠错《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同步抄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法治督察机构。

《办法》指出,法治督察机构应加强对法治督察结果的梳理分类,及时将督察报告、问题清单、典型案例和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挂牌督办等相关情况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研究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法治督察机构在法治督察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参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法治督察机构移交问题或者线索时,应按程序审批后,出具《问题线索移交函》,并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对于重大或紧急事项,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移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法治督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特邀法治督察专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等专业力量,探索建立一支熟悉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适应法治督察需要的政治素质突出、纪法能力兼备、纪律作风过硬的专业监督队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法治督察机构在协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问题线索、文件资料及相应存储介质等的管理,确保协作配合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