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发布时间:2026-08-05 来源:临夏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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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省司法厅厅长谢又生介绍,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事业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我省在1998年制定出台《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属于地方创制性立法,于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在促进普法规划实施、推动全民普法提质增效、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部署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普法工作的期盼需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草案)》全面总结、系统提炼近年来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实践成果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制度规范,将更好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普法领域落地生根、更好地服务法治甘肃建设大局、更好地保障全省普法工作走深走实。

《规定(草案)》采用条款式体例结构,不分章节,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普法主体责任,细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八项具体职责,对普法责任制落实的方式方法作出补充规定,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建立公益普法工作机制方面,细化公益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及公益普法责任落实等内容,着力打造大学生普法志愿者品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益普法,构建多元参与的普法新格局。

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方面,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的宣传解读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立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各环节加强释法说理,推动立法、执法、司法与普法深度融合。

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和普法任务方面,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作为重点对象,对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对新就业群体、民族宗教领域、网络空间治理、基层治理等重点对象和新兴领域普法工作作出规定。

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路径方面,对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法治文化精品创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红色法治文化传承以及涉外法治宣传等重点内容作出规定,对建立法治文化场所名录、涉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路径方法进行了细化实化,注重因地制宜,充分彰显甘肃特色。

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明确建立普法责任落实与提示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细化了督促落实普法责任的法律手段,分层分类明确提醒落实责任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并就人大、政协发挥监督作用作出具体安排,着力构建全链条普法责任落实闭环体系。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赴天水、陇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与省司法厅联系对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多次参与草案文本的研讨、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7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规定(草案)》践行“小快灵”立法要求,依据上位法原则精神和规定,结合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际,重点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普法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普法活动开展等方面作了细化和补充。将依托红色法治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经验做法予以提炼固化,体现了甘肃特色。建立普法责任落实与提示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全链条普法责任落实闭环体系。《规定(草案)》较好地体现了实施性、补充性功能,总体成熟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草案)》体现了小切口的立法思路,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出台实施后对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法治甘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细化考核问责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细化重点人群分类普法举措,充实贴近民生的普法内容;强化宣传教育方式的创新方法,完善以案释法、新媒体普法、基层阵地普法等工作规范。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合作、项目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并加强业务指导、内容审核和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