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征求《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临夏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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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制定)系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为贯彻落实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6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书面信函方式

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甘肃省法治政府研究中心,邮政编码:730030(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

电子邮箱:fzzfyjzx@163.com。


甘肃省司法厅

2026年5月7日

《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守正创新、普治并举、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依法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

(三)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四)指导基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五)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七)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普法责任制】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并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执法主体不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性法治宣传,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智慧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机制,推进智慧普法平台建设,优化普法内容供给,实现分众化、精准化、互动式普法。

第八条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学会应当鼓励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打造大学生普法志愿者品牌,常态化开展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保证法治新闻报道、法治专栏专题、法治公益广告等公益法治宣传教育的篇幅、占比、频次、时长。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务新媒体、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广场、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以及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设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立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十一条【执法法治宣传教育】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办理、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公民增强法治意识、培育法治信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库,推动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共享,发挥典型案例在类案治理、行业规范、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法治培训、专题讲座、年度考法、旁听庭审等方式,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年度学法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岗位需求、履职需要,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并动态调整,通过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年度述法、任前考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普法责任,推动大中小学法治教育在教学目标、课程内容、师资培养等方面的一体化建设。

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全过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中心等场所,开展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法律知识竞赛等法治实践教育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社团活动等形式,培养青年学生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识与理解,掌握常用法律知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第十四条【法治副校长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的培训、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履职清单,协助学校制定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参与学校法治教育、涉校矛盾纠纷化解、依法治校等工作。

鼓励中小学校聘请高校法学教师和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新业态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结合其工作特点和需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劳动报酬支付、休息休假保障、安全生产、劳动纠纷预防和化解等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遵规守法、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特殊群体法治宣传教育】 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政拘留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制定分类学法考试考核标准,将法治教育学习成效纳入其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民族领域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甘肃民族团结故事,增进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十八条【网络普法治理 县级以上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网络生态治理,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常态化普及网络法律法规知识。围绕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平台内违法信息的监测处置,向用户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用户依法上网、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九条【基层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依法治理,结合整治高额彩礼、铺张浪费、薄养厚葬等突出问题,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抵制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第二十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宪法广场、法治街区、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文化场所。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将法治元素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依托现有阵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法治文化场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法治文化精品创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扶持机制,支持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生产。

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展示展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挖掘敦煌法学文献、简牍法治文书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会等单位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二十三条【红色法治文化传承】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对纳入目录内的红色法治文化加强保护。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红色法治文化遗存建设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红色法治文化研究阐释、宣传普及。

第二十四条【涉外法治宣传】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外法治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依托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法治合作高端论坛等平台,加强涉外法治宣传窗口和阵地建设,讲好甘肃法治故事,提升甘肃法治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普法提示与监督】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治宣传教育督责问效工作机制,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普法工作组织不力、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不落实的,采取普法提示、发出建议书、工作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建议书或被工作约谈后,应当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2年8月10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