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公安局关于对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28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收藏
为确保2026年河州牡丹文化嘉年华系列活动的顺利举行,维护活动周边区域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坚决防范打击利用“低慢小”航空器非法拍摄、扰乱大型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活动期间区域范围内对无人机“低慢小”航空器采取飞行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及管控范围

202643010时至5月2日22时,对临夏市富强路河州牡丹文化公园(蝴蝶桥)及周边区域的各类无人机等航空器实施飞行管控。

二、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转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航空器。

三、管控原则

(一)在临时管控期间,临时管控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商业、航拍等飞行活动,请有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加强管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因特殊情况需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公安机关备案,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三)在临时管控期间,临夏市公安局将启用反制设备,对违法违规飞行活动采取反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负。

、处置原则

对违反本通告在禁飞区域和空中限制区域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驱离等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航空器持有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夏市公安局

202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