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6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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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甘价服务〔2007〕278号)和州发改委《关于临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州发改价格〔2025〕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夏市实际,现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临夏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临单位(含部队)、沿街铺面、餐饮行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茶园、娱乐室、酒吧、网吧、宾馆、旅馆、医院、学校、客运车辆等单位和个人,均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

二、征收标准

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5元/户·月;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临单位(含部队):按单位人数计收(含临时用工人员),1元/人·月;

沿街铺面:按营业面积计收,0.6元/平方米·月;

餐饮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元/平方米·月;

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计收,0.6元/平方米·月;

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0.4元/平方米·月;

茶园、娱乐室、酒吧、网吧:按营业面积计收,0.5元/平方米·月;

宾馆、旅馆:按床位数计收,2.4元/床·月;

医院:按床位计收,3.2元/床·月;

学校:按班数计收,48元/班·年(不准向学生摊派);

客运车:大车(九座以上客车,三轴以上货车)2.5元/天、小车(九座及九座以下客车,两轴以下货车)1.5元/天;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70元/吨。

三、减免政策

对敬老院、养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乡低保人员、残疾人(持证)所在的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征收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计征。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统筹组织核定、征缴工作,可采取上门核定、线上申报、集中征缴等方式实施。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拒缴或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市税务局,缴费渠道包含税务线上缴费平台、线下办税服务网点;缴费义务人对计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局申请现场复核,市住建局、市城管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五、相关要求

各单位、经营主体及居民应当自觉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税务部门开展垃圾处理费核定、征缴工作。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示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在显著位置、媒体、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减免规定及投诉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拒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缴费主体,经镇、街道(行业部门)催缴追缴仍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及环卫设施运维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六、咨询监督

如需咨询收费核定、减免办理、政策疑问等,可向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咨询。

市税务局电话:0930-6668817  市住建局电话:0930-6315381

市发改局电话:0930-6320074  市城管局电话:18794501671

七、附则

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26年11月1日开始征收。

缴费到临夏市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登录电子税务局(甘肃)申报缴费,或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甘肃)网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8443/申报缴费,或下载电子税务局app(甘肃)申报缴费。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