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70471/2024-00014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 标 题 | 关于临夏市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的报告 | ||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2]117号)精神,切实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现将临夏市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的报告如下:
一、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临夏市严格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管理使用救助基金。截至目前,救助基金累计收入共计670102.65元(其中:省级财政拨付610000元,市县财政补助50000元,利息收入10102.65元),救助基金累计支出23627.46元,基金余额646478.19元。救助基金全部纳入临夏市财政局救助基金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救助基金追偿责任落实情况
依法向负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工作。
(一)、马某某交通事故案已由临夏市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负全责,索某某无事故责任。该户家庭人口多,家庭经济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20000元。属于允许核销责任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形。
(二)、马某某交通事故属肇事逃逸,肇事者尚未找到,此案至今未破,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3627.46元无法追偿。属于允许核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超过3年未侦破的情形。
以上垫付的抢救费用将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核销实施细则》要求予以核销,并做好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
临夏市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