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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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保函[2015]21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推动解央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按90%计,2015年分配入住新增量在20万套以上的省(区、市),80%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各省(区、市)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分配入住

各市县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已制定管理办法的应进一步完善;2015年上半年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健全轮候制度。

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降低准入门槛

各地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进一步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扩大保障对象房源选择范围。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加快竣工交付

对于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进行排查梳理。对前期手续不全的,要抓紧完成补办手续。对基础设施不配套的,要及早将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其中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满足入住条件的单体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施货币补贴

鼓励市县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地要尽量把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住房方式,也可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承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送址、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台账,掌握每一个项目的分配入住等情况。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情况纳入巡查重点内容,深入项目现场督促检查。对分配入住进度滞后的市县要重点督查。各地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全过程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保障政策、房源情况、配租方案、分配结果等信息,确保住房困难群众及时知晓。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