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08 来源: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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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告

根据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府办发【2022】5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做好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临夏市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通告如下:

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临夏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保障办〔2021〕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优化程序、方便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定额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落实退出机制,确保住房租赁补贴用于保障家庭住房租赁。

二、保障对象

根据《临夏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保障办〔2021〕3号)精神,在原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时间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申请办理,正常工作日即可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材料:

(1)《临夏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申请人必须为户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产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证明和车辆登记证明;

(6)租住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7)家庭收入承诺书;

(8)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拥有临夏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

(3)申请家庭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消费型小轿车,以营运维持生活的车辆价格小于等于7万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金额度小于等于7万元,无财政供养人员;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

2.新就业无房职工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材料:

(1)《临夏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4)单位的录用文件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5)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的无房产证明;

(8)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9)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首次就业,且就业年限在5年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无私有住房;

(4)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5)申请人未在我市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3.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提交材料:

(1)临夏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与务工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4) 外来务工申请人临夏市居住证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的无房产证明;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8)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9)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临夏市稳定就业,至申请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二)受理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由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受理。

(三)审核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后,根据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镇、街道和用人(用工)等单位的核查信息意见,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信息进行审核。

(四)公示

在审核通过后,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五)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计算,每季度末发放一次。

五、补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贴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精神,对我市住房租赁补贴进行提标扩面,一是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补贴13平方米,提高到每人补贴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5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5元,每户最多50平方米,提高到每户最多60平方米;二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补贴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5元,每户最多补贴60平方米;三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每人补贴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5元,只向申请人发放。

(二)执行时间

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自审核公示通过后次月起开始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靠实工作责任

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的查询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工商注册情况的查询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情况的查询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查询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审批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发放;用人(用工)单位要及时配合提供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材料;各镇、街道积极做好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建立退出机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户口人员发生变动,有人员迁出或注销时应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核销迁出或注销人员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临夏市获得其他住房或经济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退出申请;

3.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与就业单位合同到期(解除合同)或在临夏市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退出申请。

4.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按时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从房产、车辆、工商注册、财政供养、用人(用工)单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享受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的,从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建立惩戒机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享受资格,对采用非法手段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立即取消住房租赁补贴的享受资格,并收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不按规定配合或阻挠住房租赁补贴审核,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