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2-41740 主题分类 义务教育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2-11-28 发布日期 2022-11-28
标        题 临夏市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价办法(2022年)

临夏市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价办法(2022年)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临夏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收藏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以下简称《评价指南》)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价的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督促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加快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质量评价体系;引导、帮助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落实国家课程标准,探索多元、特色、内涵发展的途径,提高办学效益和综合办学实力,激励、促进师生和学校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二、督导评价的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原则。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科学教育评价导向,推动构建“五育并举”育人体系,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原则。引导学校丰富课程体系,培育发展学科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全面培养,引导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

3.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帮助、引导学校不断审视发展现状,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问诊把脉学校的各项工作。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4.坚持以评促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发现、推广典型经验,引领学校在改革中不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督导评价的内容与标准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评价指南》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本办法以《评价指南》为蓝本,由3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36个三级指标和84个评价要点构成。分值权重为1000分。总分900分以上为综合督导优秀学校,800分—899分为综合督导良好学校,700分—799为综合督导达标学校,总分700分以下为综合督导薄弱学校。

具体内容见《临夏市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价细则》。

四、督导评价的实施建议

1.本办法源于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在具体实施时,评价对象、评价参与者有所侧重。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由县级人民政府督导部门组织实施,人员为市政府专、兼职督学,主要评价对象为学校。

2.学校综合督导评价要严格按照督导前、督导中、督导后的工作程序进行,督导组按照分工,主要通过校园观察、走访、交流座谈、深入课堂听课、观课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全面对学校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反馈存在的问题,被督导学校要及时整改,督导组将在综合督导评价一年后,开展督导回访,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3.督导报告要向社会公示,并上报上级督导部门备案,督导组要认真撰写督导报告,力求做到数据信息准确,评价客观公正,要把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学校、市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发展的决策依据。同时,督导评价结果要作为评优选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并对督导评价优秀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轮综合督导评价结束时,督导组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临夏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

附件:临夏市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价细则.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