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319X/2023-00010 主题分类 消费维权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07
标        题 【走近3.15 消费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在行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一般性知识(一)

【走近3.15 消费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在行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一般性知识(一)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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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3.15 消费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在行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一般性知识(一)

1.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有哪些解决途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5类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消费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渠道进行;

  (2)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3)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4)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5)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3. 投诉和举报是否受理(立案)决定由谁作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投诉和举报是否受理(立案)的决定由具有规定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4. 投诉的相关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实行调解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