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6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 标 题 | 解读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 ||
一、背景
3月30日,《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短板,标志着全省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二、内容
(一)扩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
“新修订的《条例》”丰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扩大了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范围,完善了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等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因婚姻、继承以及抚养权变更;享受义务教育权利;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援助范围。《条例》同时明确,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的遗属,因公牺牲警察的遗属”等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二)督促法援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实施,组织开展好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进一步推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和异地协作机制,优化、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受理程序,努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