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503M/1970-447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9-17 |
标 题 | 临夏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临夏市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2021〕21号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市2010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0〕1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市2010年第5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1〕1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市2011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1〕283号),市政府决定对东区办南园社区范围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土地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东区办、市自然资源局、市社保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二、土地征收用途:道路建设
三、土地征收范围:临夏市东区办南园社区,东至耕地、民宅;西至耕地、民宅;南至北滨河东路;北至前河沿东路延伸段。内容包括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1.补偿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参照《临夏市城中村改造方案》和临夏市区片范围地价标准。
2.补偿标准:①征收范围内的耕地补偿标准每亩100500元进行补偿;②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临夏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③征收耕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临夏市征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
六、社会保障:社保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产权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修、抢建的苗木、农作物、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希望项目涉及的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以城市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支持土地征收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十、本公告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