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2-00002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八坊街道办事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 标 题 | 八坊街道惠民政策项目清单 | ||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程序:本人申请→社区调查、经济核对、民主评议→公示拟上报名单→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核→张榜公布→审批。
执行标准:2020年临夏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43元,实行差额保障。
二、城市特困供养
保障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审批程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社区调查、经济核对、民主评议→公示拟保名单→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民政局审核→张榜公布→审批。
执行标准:城市特困对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助836元,护理补贴按照自理能力分类补贴,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对象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贴120元,具备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对象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贴220元,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对象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贴320元。特困对象中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城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对象: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审批程序:由监护人申请→社区调查、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民政局审核、审批。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执行标准:城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基本生活补助。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城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四、临时救助
保障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
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执行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500元以下(含 5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5000 元的临时救助金。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五 、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凡属临夏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其中,申请享受生活补贴的必须为低保对象,与残疾等级无关;申请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必须达到一级或二级,与是否低保对象无关。以下残疾人不能享受两项补贴: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能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供养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财政供养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享受养老金退休人员中的残疾人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未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审批程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社区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拟上报名单→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民政局、残联核查、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审批。
执行标准: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听力、言语一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以上四种的多重),每人每月发放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叠加领取两项补贴。
六、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低保、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执行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和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测算执行,实行按月发放。
七、困难群众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特困、低保对象。
执行标准:每户每年61.2元。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补
补贴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卫计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执行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市民政局委托临夏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定期上门服务,资金拨付到服务机构。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市90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社区将符合年龄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年初报其所在街道→街道负责登记、造册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民政部门
补贴标准:对百岁老人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7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500元的生活补贴。
四、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定补对象: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审批程序:向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社区评议初审,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核→报州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批,下达批文→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市财政拨付到个人一折通账号
发放标准: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最高一级因战每年28690元,最低十级因公每年2730元;烈士遗属城镇每年87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每年7820元,病故军人遗属城镇每年736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355元;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月220元。
五、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困难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及困难家庭高龄老人;
三类救助对象:重点困难优抚对象。
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住院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二、三类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分段救助。救助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50%,5001元-10000元之间部分60%,10001元-20000元之间部分70%,20001元-30000元之间部分80%。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3、对城乡困难二女结扎户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80%救助。
(二)门诊救助
1、对城乡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及证明,每年给予不超过500-1000元的门诊救助金。
2、救助对象中患有恶性肿瘤、肾衰透析、白血病、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门诊费用按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三)参保参合救助
资助城乡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审批程序:医疗救助申请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民政局审批。
七、社区退职干部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2005年1月1日以后退职的、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干部,包括社区党支部正副书记、社区正副主任、社区委员。10年以下的不予补助。
补贴程序:社区党支部向街道党工委申报补贴对象名单,街道党工委根据任(免)职批文予以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委组织部,经调查核对无误后审批。
补贴标准:
对2005年1月1日以后退职的社区干部的补贴标准:退职时任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任职30年及以上的2400元/年,20—29年的2000元/年,10—19年的1600元/年;退职时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任职30年及以上的2000元/年,20—29年的1600元/年,10—19年的1200元/年;退职时任社区居委会委员,任职30年及以上的1600元/年,20—29年的1200元/年,10—19年的800元/年。
八、城市居民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本市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25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
执行标准:每人13㎡,3.5元/㎡/人,4人不超过50㎡;1人546元,2人1092元,3人1638元,4人2100元,一户中最多保障4人。
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居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公布拟保名单→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房产局核查、审批→张榜公布→发证→发放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
保障对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
执行标准:540元/人/月
审批程序:社区摸底后上报街道→街道审核→社区、街道公示→上报市社保局审批→合格后安置公益性岗位
十、城市居民医疗保险
保障对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执行标准: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城市低保每人每年缴费20元。
报销标准:1、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规定的费用最高按55%报销。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规定的费用最高按60%报销。3、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规定的费用最高按65%报销。4、20000元以上部分,规定的费用最高按70%报销。5、报销金额不足住院费用总额的50%,按50%给予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十一、残疾居民医保个人缴纳部分财政补贴
保障对象:户籍属我辖区,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并已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居民。
执行标准:60元/人/年
十二、精神病人救助
保障对象确定原则:由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
执行标准:400元/人/年
审批程序:社区残联干事收集资料→上报街道残联→上报市残联审批→发放免费服药卡
十三、白内障复明补助
补助对象:辖区内贫困家庭中的白内障患者
审批程序:社区摸底初审→街道复审→报民政部门救助
执行标准:免费手术治疗
十四、少生快富资金扶贫政策
保障对象:对农村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一个生育指标并采取相应节育措施的家庭,由政府出钱或给项目予以奖励,并帮助脱贫致富,有三种形式即: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整村推进“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易地搬迁、以工代赈“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
执行标准: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一女户5000元;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少数民族一男户4000元;对符合生育三孩政策,自愿放弃一个生育指标,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二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稀少民族两男户和一男一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审批程序:本人向社区申请→街道审核→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签订合同并公证→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发放奖励金。
十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残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且户籍在我省,并长期居住。独生子女领证户包括农村和城镇的,二女结扎户只包括农村的。
执行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政府一次性救助1000—4000元。
审批程序:本人向社区申请→街道审议→市上初审→州、省复核→发放救助金(救助标准按不同类型确定)。
十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保障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再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执行标准: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政府每人每月扶助1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政府每人每月扶助80元,直至父母亡故或子女康复。
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办事处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公示→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备案发放扶助金。
十七、独生子女费政策
保障对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执行标准:120元/户/年
十八、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保障对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执行标准:一次性奖励1000元
十九、妇女小额贷款
保障对象:凡具有我市户口,有固定住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的创业就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无旧贷和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城市妇女,均可申请贷款。
审批程序:申贷人递交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资料→社区审查申贷人基础情况→街道汇总后上报市妇联审核→市妇联办公室审核盖章→递交金融机构放贷
二十、助困
保障对象: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不足200元的困难职工。
执行标准:400元/人/年。
审批程序:街道上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审核发放
二十一、残疾人轮椅、辅助器具捐赠
保障对象:户籍属我辖区,持有残疾证的居民。
执行标准:对残疾程度较深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
审批程序:社区摸底→上报街道→上报市残联→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