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3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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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4-26 发布日期 2023-04-26
标        题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来源:城北街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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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地组织开展全省所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和综合治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各处矿山安全风险和隐患底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行分类整治,完善措施并切实落实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彻底整治一批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矿山企业,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有形有感有效。通过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生产建设矿山事故防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停产停工矿山监管巡查,关闭退出一批资源枯竭、生产建设无望的矿山,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计划复产复工、停产停建矿山,参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整治标准进行整治;长期停产停建而复产复工无希望无价值的矿山,由属地政府纳入整顿关闭范围予以彻底关闭退出。

三、整治任务

紧盯矿山安全风险预判防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分类处置等关键问题,对照《2023年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有关工作部署要求,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19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迅速组织开展1次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等,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未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开展1次以学习煤矿“一规程四细则”和非煤矿山“两规程”等全员安全大培训,组织企业员工观看相关事故警示教育片。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运用全省“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果,主动清理不具备条件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18种紧急状态下立即停产撤人制度,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6.矿山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一是各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冒顶、粉尘、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等重大灾害,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二是煤矿企业要持续化解结构性、系统性、不确定性风险,明确水害“谁来查、怎么查、谁来治、怎么治,不查不治怎么办”。要优化采掘部署,推广区域治理技术,落实卸压断顶、加强支护、限员管理等,最大限度降低采场应力集中等风险。

7.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露天矿山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重点整治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煤矿和设计高度超100米露天矿山排土场要健全在线监测和无人机定期巡检。二是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边坡角、台阶高度和安全平台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8.露天转井工和井工转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矿山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安全论证,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二是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矿山要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存在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治理措施、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点查清查实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含大面积悬顶)、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等,并制定落实治理措施,做好普查成果运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的方式,指导不具备普查能力的矿山企业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0.地下矿山顶板管理专项整治。所有地下矿山要对照规程,提高顶板监测和维护频次,煤矿要落实炮采工作面、锚杆支护巷道、架棚巷道等三个顶板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充填开采,有效防范冒顶坍塌事故,非煤矿山要针对采空区编制相应的技术防治措施。

11.煤矿采掘接续和劳动组织专项整治。一是各煤矿企业要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等,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灾害治理计划、“三量”、经营指标等情况,重点整治“三量”失衡、采(剥)掘作业点个数不符合规定、采(剥)掘接续紧张未主动采取限产措施等突出问题。二是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禁止大班次作业,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达到限员要求。

12.矿山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13.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打击不培训、假培训,培训不到位,考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矿山“五职”矿长报备,分批次组织好矿山“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考试,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全员覆盖安全培训体系。

14.尾矿库安全普查尾矿库应当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扩容,汛前应进行调洪演算和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全省在用尾矿库必须实现在线监测,未接入在线监测的列入闭库销号名单,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沉淀池、低品位储纳场、填沟造地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库,全部纳入普查范围,并登记造册,严格执法监管。

15.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和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一是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严禁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二是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三)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16.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省级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面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区)要按照分级监管和属地负责原则全面开展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煤矿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检查井工煤矿主要聚焦13个方面、465项内容,检查露天煤矿主要聚焦16个方面、326项内容。非煤矿山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头顶库”尾矿库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检查非煤矿山主要聚焦15个方面、210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17.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一是落实《甘肃省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市(州)政府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等6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二是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擅自组织恢复生产建设、违规分包转包、矿长带班下井落实不严格等典型案例。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严禁借保供名义私挖滥采三是提高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完善落实安全奖惩机制,加大对作业现场的抽查、检查,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将作业现场管理与班组建设同步推进;四是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18.加强安全许可动态监管及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帮扶督导。一是各级应急局要建立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许可情况,并对辖区内安全许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市(州)指导地下矿山、尾矿库完善申报资料,县(区)应急局指导露天及其它矿山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安全许可证到期未按期延续的,一律先执法后办证;省应急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对煤矿重点县(区)和重点企业加强督促指导,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对非煤矿山重点县(区)每半年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

19.推动非煤矿山治本提质。一是组织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二是对长期停产停建复产复工无望,达不到复产复工条件,资源枯竭,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企业要引导尽快退出。对各类矿种集中开采区域,要制定已有非煤矿山落实整合重组方案,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三是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等要求,积极推动非煤矿山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四是积极开展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电子封条”建设。

四、实施步骤

本次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省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制定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各市(州)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整治方案及工作联系人报省安委办。

(二)企业查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自查自改方案,形成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下载),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市州应急局。

)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省级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和各市(州)、县(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每个执法工作组负责检查的矿山名单,对照逐一开展全面检查,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建立“一矿一册”档案。从4月份起,每月底前向省安委办报送1次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执法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要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各市(州)于2023年11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省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举措。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实。省级成立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由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矿山监管监察处室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事项由省应急厅矿山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煤矿监察处联合组织协调。各市州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整治方案要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整治落实不到位,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的,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段文杰  0931-7608468(传真)

李西珍  0931-8834571

 

附件: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检查组名单

 

 

 

 

 

 

 

 

 

 

 

 

 

 

附件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检查组名单

 

第一组督查:平凉市、庆阳

  长:尚科锋    省应急厅副厅长

副组长:董  勇    省应急厅矿山处副处长

  员:张丹祥    省应急厅矿山处一级调研员

高文权   甘肃矿监局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

徐龙龙    省应急厅矿山处三级主任科员

省应急厅技术服务中心1人、专家3人

第二组督查:白银市、定西市、临夏州

  长:祁  砖  甘肃矿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刘有为  甘肃矿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

  员:武晓平  甘肃矿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一级调研员

朱光祖  甘肃矿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处一级主任科员

甘肃矿监局监察执法一处3人、专家3人

第三组督查:酒泉市、嘉峪关市、武威市

  长:颜汝刚    省应急厅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段文杰    省应急厅矿山处二级调研员

  员:陈圣广    甘肃矿监局监察执法一处副处长

魏忠振    省应急厅矿山处一级主任科员

        张   省应急厅矿山处干部

省应急厅技术服务中心1人、专家3人

第四组督查:兰州市、张掖市、金昌市

  长:王守国  甘肃矿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赵   甘肃矿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负责人

  员:王红卫 甘肃矿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处二级调研员

李西珍 甘肃矿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甘肃矿监局监察执法一处3人、专家3人

第五组督查: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

  长:赵永超  省应急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李  扬  省应急厅矿山处处长

  员:齐俊德 省应急厅矿山处二级调研员

        杨胜宇 甘肃矿监局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

  泽  省应急厅矿山处干部

省应急厅技术服务中心1人、专家3人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