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29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标 题 |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省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基于工作实际的需要。2025年2月,人社部印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形式、加强预存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信息系统等要求。从我省实际来看,巡视检查、审计监督等指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欠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问题。为落实人社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社保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是维护社保权益的需要。被征地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征地农民对保障其社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需要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进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和发放、责任落实等多个关键环节实现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重点内容有: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四大核心”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
1.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3.“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4.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补贴对象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地域范围: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土地。
土地类型:家庭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中的耕地、草原和草场。
年龄条件: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需注意: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暂存,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再按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三)参保方式
双轨并行、自主选择参保。《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
(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全额缴纳费用。
(4)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
(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2)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计发系数计算月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139);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缴费补贴资金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增发待遇终身享受。
需注意: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不再享受补贴。既避免重复享受,也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
(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