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57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
| 标 题 | 城郊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的通告 | ||
为进一步加强城郊镇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有效消除各类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郊镇实际情况,现将出租房屋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
凡在城郊镇辖区内,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公民私有房屋和单位所有房屋),其房屋出租人均需按规定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与时限要求
1.登记内容:
·房屋信息: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权属证明、详细地址、面积、房间数、用途、出租起止时间。
·出租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常住户口所在地。
·承租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工作单位/服务处所。
2.登记时限:
·新出租:房屋出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已出租未登记: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出租但未登记的,出租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租赁信息变更:发生续租、更换承租人、租金调整、租赁期限变更等情况,租赁双方应在变更发生或达成新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方式
1.现场登记:出租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如有)及承租人信息,前往房屋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填写《出租房屋登记信息表》进行登记。
2.电话预约/入户登记:出租人可联系所在村(居)委会预约登记时间,或由村(居)工作人员、驻村民警在入户走访时进行登记。出租人、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信息。
四、房屋出租人责任与义务
出租人作为房屋安全与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身份核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签订合同前,必须核实承租人身份信息(查验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2.督促居住登记:承租人为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督促并协助其在入住后按规定向城郊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信息备案与更新:完整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职业/经济来源、工作单位等),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城郊派出所备案。租赁信息发生变更或承租人更换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4.守法报告义务: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镇相关部门及村(居)委会开展的调查、检查工作。
5.安全保障责任: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包括电气线路、燃气设备、消防设施、房屋结构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居住安全。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出租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注销手续:房屋停止租赁时,出租人应及时向原登记村(居)委会和城郊派出所办理租赁关系注销手续。
五、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责任
1.中介机构在成功促成房屋租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双方信息(出租人、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房屋详细地址,报送至城郊派出所和房屋所在村(居)委会。
2.中介机构有义务向租赁双方明确告知本通告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并督促双方履行登记义务。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房屋出租人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咨询与监督
1.咨询方式:各村(居)委会设立咨询点,可现场或电话咨询。
城郊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930-6315828
城郊镇肖家村:18193011109
城郊镇木厂村:13993035574
城郊镇祁家村:13993093333
城郊镇瓦窑村:13993058640
城郊镇堡子村:13993062015
城郊镇幸福社区:13629302960
城郊镇双拥社区:13909303318
2.监督举报: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或存在其他违规租赁行为、安全隐患的,请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村(居)民委员会、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配合登记管理工作,共同营造我镇安全、稳定、和谐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秩序。
临夏市城郊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