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6-00102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市融媒体中心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1 | 发布日期 | 2026-04-21 |
| 标 题 | 关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现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满15日后,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将临夏市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公布如下:
车辆未报废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