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8 主题分类 政策及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5
标        题 事关煤炭市场经营管理 !临夏州三部门发出通告

事关煤炭市场经营管理 !临夏州三部门发出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东区街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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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改善全州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临夏市执行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其余各县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全州境内禁止采购、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

二、煤炭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一级市场集中采购供应、二级网点销售配送”及“型煤装箱、块煤装袋”制度、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煤质抽检制度和煤炭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煤炭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

三、全州煤炭一级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要按照《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完善建设防尘帘、洗车台、沉淀池、雾炮机等环保设施,确保储煤场地环保设施达标。

四、严禁无照经营、非法设置露天煤场;严禁二级网点销售非一级市场供应的煤炭。

五、严禁二级网点向临夏市销售运输烟煤2号、严禁一切车辆进村入户运送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临夏市用煤群众、商户、单位采购使用“烟煤2号”,以上行为一经查处,给予限制经营、车辆暂扣、烟煤没收处理。

六、全州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用用煤单位使用煤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带头使用环保型煤;商住小区、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的生产、生活用煤必须按照所在区域燃煤标准采购和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统一销售的达标煤炭。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挠、逃避、抗拒煤炭市场运营整治工作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因违规经营在1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对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对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购销台账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煤炭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限制经营或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鼓励广大群众对运输、贩卖、使用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0930—6219824

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30—12315

州县生态环境局:0930—12369

碧水蓝天、空气清新、健康体魄是广大群众的真情期盼。广大群众和煤炭经销企业要以实际行动肩负起环保责任,自觉抵制销售使用劣质煤,积极推广购买使用高效洁净环保煤,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临夏贡献自己的力量!

临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