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17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标 题 |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
市内各用人单位、广大群众: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罚。
五、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将在全市同步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重点对餐饮娱乐业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工地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使用童工的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速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与参与。发现临夏市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欢迎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0-6320124
受理部门: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受理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9楼909办公室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