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10 主题分类 政策及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4-10 发布日期 2023-04-10
标        题 甘肃省政府印发重要通知

甘肃省政府印发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折桥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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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为《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的事项。


第四条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不得以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决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省政府批转省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七)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报告等;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五)其他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十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省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四)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省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审查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审查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