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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2-03-16 发布日期 2022-03-16
标        题 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市工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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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1〕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资金规模和主要支持方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主要以奖补和贴息的方式安排下达。按照当年项目和奖补资金申报有关要求,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贴息或奖补方式中的一种,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三条 支持类别和标准

(一)招商引资已落地企业、现有和新注册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基建、技术改造和数字化建设改造)等,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按项目年度贷款付息金额给予一次性贴息,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当年付息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0.5-1亿元、1-1.5亿元、1.5-2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00-500万元、500-700万元、700-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述项目认定、组织申报、审核等相关事宜由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招商局商州财政局具体确定。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入库的“规下转规上”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入库规上企业中:1.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每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认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企业每户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每户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新认定的省级优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规上工业企业按年度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量和增速,增长50%及以上的每户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增长100%及以上的每户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认定、组织申报、审核等相关事宜由州工信局商州财政局具体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升级改造、扩产、开拓市场等方面。

(三)已入库规上企业中:1.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每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户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7.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户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项目认定、组织申报、审核等相关事宜由州科技局商州财政局具体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新入库的“限下转限上”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项目认定、组织申报、审核等相关事宜由州商务局商州财政局具体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等方面。

(五)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户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项目认定、组织申报、审核等相关事宜由州农业农村局商州财政局具体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延长产业链等方面。

(六)上述一次性奖补类项目,根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分类分批次组织申报,每批次符合支持条件企业较多时,优先支持纳税额靠前名次企业,由州级相关部门商州财政局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具体要求和未明事宜由州级有关部门联合州财政局共同印发项目申报通知进一步明确。其它暂时未列支持项目类别和支持标准,按照支持产业重点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临州办发〔2021〕70号文件精神,在组织申报相关项目时由州级相关部门会同州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上报绩效目标,由州级相关部门审核后与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在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差的项目,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七条 当每批次所有项目申请资金总额大于或小于到位专项资金总额时,由州财政局按比例相应调减或调增支持金额,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州产业扶持重点和方向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