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319X/2025-00025 主题分类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7-28 发布日期 2025-07-29
标        题 带你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带你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5-07-28 来源: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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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什么是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时构成垄断行为。2022年8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至今已经实施两周年,其中有哪些要点亮点? 一图带你全掌握!



01

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0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03

垄断行为类型



01


垄断协议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0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利用本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0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04

包容审慎监管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05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