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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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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举办第十二期反垄断合规讲堂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反垄断合规讲堂,主题为“加强反垄断合规,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李镇,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王铁汉出席并致辞。


本次讲堂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为中央企业授课,并与企业代表进行交流。讲堂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经营特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回应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诉求,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

要深刻认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竞争合规能力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着力构建与世界一流企业相匹配的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以强化合规护航改革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司局和单位,各中央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共4万余人通过线下和线上方式参加讲堂。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5年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国庆、中秋佳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

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坚决杜绝价格欺诈

不得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诈;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自觉维护价格稳定

特别是与群众生活、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住宿、旅游交通等重点行业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趁节日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节日期间,我局将加强市场巡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欢乐、祥和、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

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政策解读

一、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甘肃省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甘市监发〔2024〕80号),建立健全了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二、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紧扣甘肃省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又严格对标对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一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的具体情形。内容包括: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的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经营者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的有力举措,将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按照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程序的要求和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原则,严格规范文书管理。

【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点亮点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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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带你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什么是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时构成垄断行为。2022年8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至今已经实施两周年,其中有哪些要点亮点? 一图带你全掌握!



01

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0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03

垄断行为类型



01


垄断协议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0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利用本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0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04

包容审慎监管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05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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