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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长
刘康平
代理市长
刘康平,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法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理市长。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司法方面的工作。主管市审计局、市司法局。
副市长
  • 马旭凯
    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郭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
    负责东西协作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王彤
    王彤,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历史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
    负责民政、科技、残疾人工作、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崇显胜
    市委常委、副市长
    崇显胜,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法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副市长。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商务、美食、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负责公安、信访、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司法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玉培
    马玉培,女,东乡族,1979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济南市历城区政府办挂职。
  • 马成宝
    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征地拆迁、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苏鹏辉
    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江荣炯
    江荣炯,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工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生态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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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十周年大事记


 

 


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实施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题:让平台经济规范向好——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实施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戴小河、程思琪、王悦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5日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以罚款35.21亿元,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同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要求企业全面整改并公开整改措施。
这是我国在线旅游行业反垄断第一案,是新型垄断行为首案,相关处罚对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方合法利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收到大量关于携程涉嫌垄断的举报,反映其迫使酒店商家接受独家合作霸王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操控酒店价格,加剧行业“内卷式”竞争。
2025年8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约谈携程,指出其存在“二选一”、利用技术手段干预商家定价等行为。同年9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约谈携程,指出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及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
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携程反垄断立案调查。
调查显示,携程2020年以来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集中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携程以给予最多流量倾斜为激励,诱导优质酒店选择“特牌”,要求其线上房源全部在携程平台销售,不得与竞争性平台合作。该行为垄断了行业主要的优质酒店资源,严重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了“特牌”酒店商家跨平台自主经营权,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携程强制要求跨平台经营的酒店给予“全网最低价”——“金牌”酒店价格比其他平台低20元或5%以上,“无牌”酒店价格不高于其他平台,并利用技术手段比对,一旦发现酒店价格高于其他平台,即通过“调价助手”等技术工具将价格调至全网最低,并实施限制流量、“摘牌”、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措施。该行为使其他平台难以与携程开展有效竞争,剥夺了“金牌”“无牌”酒店商家自主定价权,挤压实体酒店利润空间,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北京某酒店负责人反映,携程明确要求酒店前台价格必须高于平台价格,“相同也不行,若被发现有对散客的‘前台倒挂’行为,第一次警告限流,第二次直接‘关小黑屋’,App上就难以搜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说,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头部平台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障碍,强制酒店、旅行社等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剥夺其经营渠道选择权,既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也削弱了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
浙江省公平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院院长王健表示,携程通过算法监测、流量调控、生态捆绑等数字技术手段,精准化、高效化实施垄断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
云南丽江某民宿业主算了一笔账,该民宿旺季月营业额约10万元,而携程各类收费合计约4万元,营业收入的40%需上交平台。
云南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平台佣金已从“几年前的8%至10%被单方面上调到12%至18%”,部分民宿陷入“不合作无客源,合作即亏损”的两难境地。
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分析,平台看似吸引流量的低价补贴,本质上多是通过强制分成等方式,将成本转嫁给合作商家,导致商家“卖得越多、亏得越多”。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构建起“事前合规引导、事中常态化监管、事后依法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为平台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认为,此次处罚释放多重信号:其一,常态化监管不存在行业例外、规模豁免;其二,技术手段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挡箭牌”;其三,变相独家合作同样构成违法。“反垄断执法正是要打破低水平竞争循环,推动行业走向共赢。”宁立志强调。
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新动能新形态。“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加强平台企业数据、算法、流量和规则监管,促进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等专家认为,本案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对平台流量垄断行为的规制迈出一步,通过精准执法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说,平台企业掌握巨量数据、涉及众多领域、连接海量主体,关键要摒弃以规则和算法不当干预竞争的经营模式,依靠技术创新、服务升级、生态共建提升核心竞争力,向更规范、更健康、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6月至12月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作用,依法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走出“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重点任务。

强化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系统谋划,研究探索特定行业审查绿色通道,加强复杂问题研究,密切跟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及时优化监管规则,提升监管制度科学性。高效实施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强化外部专家支撑,提升审查专业性。加大培训力度,支持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审查队伍建设,支持各地建立合规指导团队,不断增强监管队伍业务能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推动全链条监管质效提升。在目前审查质效已大幅提升的基础上,在高效透明审查、重大并购监管等方面持续加力,继续认真执行简易案件“双二十”时限要求,优化业务系统功能,做好典型案例公开,充分听取相关方对重大并购审查的意见建议,做好监督执行及违法行为处置工作。既通过高效透明审查支持企业投资并购,又通过精准执法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增强合规指导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系统优势,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提醒功能,通过发布政策指引、组织专题培训、编印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加大法规宣贯力度,鼓励各地面向达到申报标准的企业开展专项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窗口,帮助经营主体提升依法申报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主要包括特辑、全年工作综述、监管执法成效、法治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竞争宣传倡导、国际交流合作和地方工作等内容。

报告指出,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反垄断监管执法领域持续发力,全年立案市场垄断案件20件,办结22件,罚没款合计6.53亿元;稳步提升经营者集中监管质效,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706件,同比增长9.8%;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源头把关,全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政策措施近6万件;持续深化公平竞争宣传倡导,建设国家反垄断局“两微一抖”,打造首个全国性反垄断宣传服务平台;举办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第十一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国际论坛,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加强反垄断的决策部署,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制定《指南》的重要意义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由于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指南》,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不仅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有助于健全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指南》共七章50条,规定了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等七方面内容,具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全面细化各类垄断行为认定思路和考量因素,明确红线、划清底线,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二是立足行业实际。充分考虑公用事业领域相关行业经营模式和竞争特点,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均作出针对性规定。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通过反垄断执法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加强协同监管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体系。

四是推动合规建设。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化合规激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行业内企业主动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防范垄断风险。

三、《指南》关于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针对性规定

(一)相关市场界定。《指南》明确,界定公用事业领域相关市场,需要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进行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指南》特别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依托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该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还可以考虑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竞争范围。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指南》规定,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等进行分析,并将“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点考虑因素。

(三)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指南》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同时,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者的抗辩事由。由于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供应保障,执法实践中常出现经营者以此作为实施垄断行为的抗辩事由。《指南》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均作出专门规定。例如,《指南》第十四条将“协议是否为保障公共安全、民生供应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作为认定是否符合垄断协议豁免条件的重点考虑因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五)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南》特别规定,在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等经营活动、排斥或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逐一细化其表现形式,明确认定标准。

四、《指南》关于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合规经营的规定

(一)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指导

(二)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领域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和行业自律,通过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并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

(三)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公用事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可以酌情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指南》还进一步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指南》指出,对公用事业领域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畅通社会监督促使企业自觉合规。

五、《指南》在加强协同监管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加强事前沟通协调。《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推动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预防性监管措施。

(二)加强事中协同联动。《指南》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期间发现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将相应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三)加强事后信用惩戒。《指南》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信用监管,对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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