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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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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

一、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石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每一位市场主体应当恪守的底线。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各市场主体凭借自身的实力和创新,展开激烈的竞争,推动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的出台,正是为了维护这一市场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它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来谋取私利。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市场主体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竞争的利器

公平竞争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依法监管和执法,公平竞争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同时,它也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三、市场主体:践行公平竞争的责任者

作为市场主体,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自觉遵守公平竞争法律法规。我们要以诚信为本,遵守商业道德,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同时,我们也要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及时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携手共进:共创公平竞争的明天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永恒主题,也是我们每一位市场主体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共进,积极宣传和推广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

市监反执二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宣贯实施好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提升经营主体反垄断合规意识,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风险提示机制,更好发挥机制“靠前一步”解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政策的作用,服务经营主体合规发展,从源头预防垄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举措

(一)丰富提示场景,增强提示精准性。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股权变更登记和新设合营企业登记注册环节进行提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提示覆盖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等环节及企业开办、政务服务等应用移动终端,对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经营主体,以弹窗等形式提示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及未依法申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探索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度报告营业额数据,针对性开展风险提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监测模型,科学研判、自动识别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企业。要按照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及时更新系统,调整提示营业额标准与经营者范围。

(二)强化政策指引,推进线上线下联动。加强经营者集中普法宣传,鼓励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介绍经营者集中法律法规、政策指引、设置申报系统超链接等,帮助经营主体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方便经营主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进一步做好向基层延伸工作,通过专题培训、编印宣传册和服务手册、上门辅导等方式,增进经营主体对经营者集中法律法规的认识。加强常态化沟通,了解经营主体关于提示机制的意见建议,针对经营主体诉求开展调研走访、组织召开座谈会等,解决经营者在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引导重点经营者对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内控与预防,提高合规能力。

(三)加强数据整合,深挖数字赋能潜力。鼓励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数据整合,实现企业营业数据归集计算、科学统计。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推动经营者集中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探索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数据分析研究,结合区域、产业等维度,筛选重点经营主体和重点行业领域予以关注提示,系统分析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风险,对苗头性、典型性、集中性问题提前研判,推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关口前移,为经营者集中监测和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将其作为宣传解读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服务和促进企业并购投资、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具体举措,抓好督促落实。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监测模型,供本地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等调用,持续优化功能和服务。总局将适时制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监测参考模型,提供清单查询服务接口。

(二)加大保障力度。要做好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措施,密切关注经营主体反馈意见和建议,根据本地区运行情况不断完善提示机制。要加强一线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将经营者集中申报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提升经营者集中相关业务知识储备,增强服务经营主体能力。

(三)做好经验总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相互借鉴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抓创新,推出更多便利经营者依法集中的举措,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相关情况和建议及时报送总局反垄断二司。这项工作已经纳入中央质量督察考核范围,总局将适时开展调研评估。

联系人:(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4种类型的滥用行为,2件垄断协议类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案件涉及医药、殡葬、汽车销售和建材等行业,均与民生息息相关。5件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回应民生关切,坚决制止侵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在“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汽车销售行业、建材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或者判决足额赔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上述案件可以表明,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强化规则指引,推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首次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尝试判令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承担在合法合理条件下恢复交易的义务;“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上述案件的裁判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健全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细化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依法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上述案件对于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推动反垄断执法司法形成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包括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既包括家用电器、短视频、网络游戏、餐饮点评等生活消费领域,也包括诊断试剂等高科技领域。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获利及原告损失具体数额,但足以认定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知名度、不正当手段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阐明技术秘密信息与其载体文件的关系,对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探索大数据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发挥裁判的规范示范引导作用,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在“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影响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虚假宣传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

目录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2.“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

4.“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5.“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7.“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0.“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子江方)起诉称,其系商品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长期以来,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合称医工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医工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因而,医工方与扬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药的供需双方,也是涉案制剂的竞争双方。医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扬子江方只能向其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为要挟,强迫扬子江方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扬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损失,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判令医工方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亿元。一审法院认为,医工方实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医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68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工方认为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扬子江方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78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工方在中国境内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虽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其面临来自下游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市场的较强间接竞争约束,故其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医工方专利权保护范围,医工方限定扬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只能向其购买涉案专利原料药的行为系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由此产生的市场封锁效果也并未超出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不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行为。二是综合考虑涨价后的内部收益率及价格与经济价值的匹配度,涉案专利原料药初始价格系促销性价格的可能性较大,后续涨价较大可能系对促销性价格向正常价格的合理调整,仅凭价格涨幅明显高于成本涨幅尚不足以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三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医工方存在将案外项目与涉案专利原料药销售作捆绑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难以认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原料药领域垄断案件,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不公平高价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该案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2.“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泉州鲤城立升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泉州鲤城立升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立升公司)主要从事殡仪中介服务,其起诉主张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集英公司)系提供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因立升公司举报集英公司违规收费,集英公司拒绝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请求判令集英公司恢复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立升公司未证明集英公司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判决驳回立升公司的全部诉请。立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集英公司的拒绝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集英公司所处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立升公司提供的殡仪中介服务系由基本殡葬服务衍生而来,其所处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集英公司作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立升公司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且立升公司没有替代选择。集英公司拒绝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立升公司被彻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死者亲属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立升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殡仪中介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有交易并非强加交易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集英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条件下恢复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同时根据集英公司拒绝交易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持续时间,酌定集英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交易行为给立升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全额支持了立升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本案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拒绝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缪某与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逸隆公司)系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之一。2014年,缪某从逸隆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通用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缪某认为,其在2014年从逸隆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时,正是通用公司实施上述纵向垄断协议期间,且购买价格也是涉案处罚决定认定的垄断价格,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涉案垄断行为的侵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用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00元,逸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通用公司最低限价对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认定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判决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缪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缪某提交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后,其仅需要证明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系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垄断行为实施者,以及缪某因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根据涉案处罚决定书及在案事实,缪某以垄断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应当认定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系消费者作为受害人提起的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当为经营者之间限定的非竞争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缪某购买涉案车辆时支付的垄断价格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案车辆市场价格的差额为1.2万元,缪某请求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缪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消费者就垄断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本案裁判明确了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切实减轻原告举证负担,有效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对于完善反垄断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4.“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江都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建典公司)是重庆市丰都县内仅有的两家商砼生产企业,两公司为避免展开价格战于2019年4月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分配商砼方量和销售利润的协议,此后双方互派人员到对方企业现场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对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启动调查,认定两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对江都公司(对建典公司另案处理)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共计12149260.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均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约定价格变动幅度、采用标准公式或算法计算价格的、未经协议方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亦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约定划分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亦构成“分割销售市场”。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并予以实施,直接导致所在区域没有价格竞争,明显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效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江都公司的行为定性准确,作出程序合法,处罚结果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分析当事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5. “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与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托毕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托毕西公司是我国唯一具有巴曲酶注射液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先声公司)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简称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占有100%份额。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公司拒绝与托毕西公司进行交易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此后,江苏先声公司与托毕西公司签订2022年购销合同,但拒绝履行,导致托毕西公司自2022年4月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托毕西公司请求判令先声集团公司、江苏先声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托毕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亿元。先声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实施地为北京,也无证据证明托毕西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拒绝交易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是拒绝交易行为所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认定,先声集团公司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销售原料药,使下游制剂企业因无原料药供应而停产。由此可知,本案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对托毕西公司直接产生的结果是其作为下游制剂企业因没有原料药而停产,托毕西公司的生产工厂位于北京市,故托毕西公司因被诉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直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先声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先声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垄断行为损害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益。本案通过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对拒绝交易类垄断案件的管辖确定具有参考价值。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西门子”由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享有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字号“西门子”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奇帅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个人独资企业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维创公司)销售了前述被诉侵权产品。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以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赔偿请求。奇帅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帅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对西门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奇帅公司在诉讼中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一审法院将在案的媒体报道内容作为销售总额的计算依据,并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赔偿额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但足以认定奇帅公司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考虑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奇帅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并结合洗衣机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获利及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细化了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本案裁判对混淆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7.“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某、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权益人。博阳公司前员工程某离职后进入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并向爱兴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爱兴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予销售。博阳公司以程某、爱兴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程某、爱兴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博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程某、爱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博阳公司主张以8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经审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博阳公司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总结与提炼出上述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使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权利人所主张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本案裁判对于合理分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提高对技术秘密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示范意义。

8.“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抖音APP。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内容构成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内容能够单独检索,具有独立价值。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利用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

9.“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协议要求实名制登记,并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游戏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APP”通过“安全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腾讯成都公司、深圳腾讯公司以北笙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游戏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北笙公司通过“代练帮APP”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绕开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导致相关公众质疑企业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此外,被诉行为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戏的风险,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北笙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98.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以网络游戏商业代练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代练行为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以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正当性为判断依据,认定绕开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及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有利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体现了保护通过公平、诚信、守法经营形成的竞争优势的司法导向。

10.“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初2585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伍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平台点评规则要求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伍某经营的食味先(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食味先公司)系一家代运营公司,其通过刷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快速提高评分、星级,以获取平台流量。汉涛公司以食味先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食味先公司注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户点评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真正优势,点评数据是汉涛公司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汉涛公司对基于真实发生的消费评价产生的平台数据及其衍生出来的商业价值享有正当合法权益。食味先公司采用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帮助大众点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快速提高经营者在大众点评平台的排名及星级,违反平台评价规则,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伍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788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互联网环境下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通过“刷单炒信”方式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不当谋取竞争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帮助平台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信”等方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引导、促进平台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中秋月饼价格和过度包装专项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中秋月饼价格和过度包装专项监督检查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制止“天价”月饼和过度包装现象,维护市场秩序,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开展月饼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采取政策宣传、提醒告诫等形式,一是重点检查明码标价情况,查看了价签价目是否齐全,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使用欺诈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宣传,是否有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特别是对礼盒装月饼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核查相关交易信息;二是严查混合销售行为,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截至目前,出动执法人员76余人次,检查大型商超、加工作坊、蛋糕甜品销售店等月饼销售单位95家。执法人员就关于遏制天价月饼和过度包装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现场宣传讲解,引导从业者合规经营。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中秋期间月饼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积极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督促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包装简约、价格亲民”的月饼消费环境,让广大群众过一个绿色、环保、团圆的中秋佳节。

四部门出手!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经国务院同意,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坚决破除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障碍和隐性壁垒,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怎样促进公平竞争?

什么样子的社会算是相对公平?我认为,充分的自由竞争,起跑的机会平等,这就是公平社会所要追求的核心目标,简而言之:公平竞争

无论商界学界还是政界,公平竞争都是良性发展的前提,当然公平竞争也是最难实现的:既要充分放开人们自由竞争的手脚,又要紧紧缚住人们不当得利的手脚,操作难点主要在后者。只有堵住种种不劳而获的投机捷径,追求名利的人们才会更多投入到价值创造活动中去。

反不当得利,需要不断完善竞争的规则。遗憾的是,我们高速发展数十年,竞争规则仍然千疮百孔,极不公平,这也直接导致了我们发展的后劲不足,同时,依靠规则漏洞获利的既得利益群体反对改革的阻力却越来越大。

那么应该怎么促进公平竞争呢?我以为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基本保障

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基础领域的基本社会保障,是公平竞争的起跑线,因此基本保障首先要追求公平:优先覆盖弱势群体,再考虑覆盖强势群体

但我们数十年来所做的,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先覆盖强势群体,且强势群体把自己的社会保障无限扩大为等级化的特权福利:吃饭有特供、公款和巨额补贴,官越大房子分得越大,生病住高干病房或疗养胜地,教育资源优先选择。最不需要基本保障的少数人群,占用了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障资源——这样的“社会保障”,不仅没有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社会不公。

基本保障是每个人最后的退路,后顾无忧方能轻装上阵,既敢于消费,也敢于投入长期的价值创造活动中去。而我们大多数人情况却是相反:在不公保障制度下缺乏基本保障,绝大部分收入被房子剥夺,还剩点闲钱也得存起来以防不测,既不敢消费,也不敢创造。

当然,基本保障对弱势群体的覆盖也不能过度扩张成为过高的福利,那样会无意义地增加产业负担,也不利于激励劳动创造,那也是一种社会不公。更多的回报不应该依赖福利,而应该按贡献分蛋糕。

所以,我对于社会保障改革现阶段的建议简单说来就是:取消强势群体的所有社会福利覆盖弱势群体的所有基本保障

再具体一点就是:

1、免费医疗、教育覆盖所有人。医疗实行分级诊疗,发教育券,自由选择学校。

2、廉租房覆盖所有城市流动人口

3、补贴低收入者:从婴儿到老人,所有低收入者全部由政府直接进行补贴,以保障弱者基本的糊口需求。如果个税起征点为月均5000元,那么月均收入不满5000元的,由政府直接按差额的30%进行补贴:假如月均收入3000元,则补贴600元;假如一分钱收入没有,则补贴1500元。

4、所有特权福利一律取消,所有社会保险也一律取消,人社部及以下一大堆臃肿机构全部裁撤——再也没有高干特供、病房、疗养及分房等种种福利,仅这项省下来的钱,填补前3项的资金缺口绰绰有余。由于有了低收入补贴,也不再存在退休金、失业金或救助申请等等五花八门的概念,想过得宽裕,就去多挣钱,就算躺平,也只是拮据些,并不愁生计。

二、建设用地

之所以把建设用地单独拿出来讲,是因为买房已经掏空了绝大多数居民的钱包,导致消费结构非常畸形,再继续饮鸩止渴,延迟爆发的房地产危机随时会蔓延为全社会的危机。

我们先来看看社会财富怎么生产出来的。

首先,土地是肯定必不可少的。人们在土地上进行劳动,劳动直接创造了财富,资本则提高了劳动的生产效率。

因此,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家收获利息,这都是个人的正当收入回报。

而土地是劳动和资本必需的自然资源,人越多,有效的合作分工越细,社会生产效率也越高,因此劳动和资本也自然趋向集中于人多的城市。

由于劳动和资本都必须竞争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流行的说法叫做内卷,由此必然带来更高的地租。如果有很多地租收益被地主不劳而获,由此激发的土地投机行为将进一步大幅推高地租。

因此,地租上涨实际上是源于劳动和资本的集体贡献,土地增值收益应归全社会所有,来进行公平的二次分配,以提升劳动的工资和维持资本的利息,并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地主坐地租涨价收益,实际上是对劳动和资本以及全社会极不道德的掠夺行为,掠夺越狠,社会发展后劲越弱。

土地因社会发展产生的地租被私人垄断越严重,地租夺走的工资和利息就越多,技术进步的额外成果最终将由不做任何贡献的地主独享,而做出主要贡献的劳动则始终在温饱线上沉浮。几十年来城市里很多拆迁户和土地投机者什么贡献也不用做,只需等就等成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与后进城的大批996苦哈哈们形成鲜明对照。

还有些鸡贼的资本家如李嘉诚之流,借房地产开发之名,行囤积居奇之实,拿到的大量土地拖着不开发,拖不下去的开发了也捂着只租不卖,等到城市化进程高峰再高位套现——城市里其他开发商、福利分房或买房早的业主们加在一起盗走的城市发展红利,李嘉诚仗着资本雄厚,以一家之力就吃了独食。

当然其他开发商和投机业主们也不是吃素的,他们另有一个狠招来加速掠夺,那就是借钱加杠杆。

参与这道盛宴的,还有拿着巨额卖地收入挥霍无度的地方政府。

俨然穷凶极恶疯狂啃食劳动人民血肉的狼群。

因此,我对建设用地改革的建议就是:

从根子上杜绝依靠土地涨价发财致富现象,尽快征收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尽量追索所有人曾在国内土地的不当得利,对资产已经转移海外的,长期保留追索权力。税额计算以“房住不炒”及“投资利息”为原则,超出资本合理利息范围的额外地价收益都要课税,追索回来的钱和新的税款用于稳定金融与发展民生。

公平原则乃所有游戏规则的最大前提,法制永远都有漏洞,因此任何法规具体条文都永远不能高于公平原则,一旦发觉法制漏洞被钻导致有失公平,当可按公平原则进行追溯,并不受当时具体法条限制。

三、产品宣传

顾客购买产品(这里指广义产品,包括一切硬件、软件和服务,下同)时,最难满足的就是知情权,即产品横向纵向对比的真实信息。我们对产品宣传的真实程度一直缺乏有效监管,给了虚假宣传以巨大空间,这等于是在惩罚那些老老实实创造社会价值的企业行为,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那些老实创新的企业如不及时随大流转型,将逐渐被消灭。

随着管理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产品信息的真实透明已经具备了基础条件(后面我会在“管理机制”一节中专门阐述)。一旦打好这个基础,产品宣传就可以有效监管起来,对夸大或虚假的产品宣传及时查处,不让任何商家有依靠夸大或虚假宣传盈利的可能

等到包括所有检测和应用真实数据的产品信息大数据平台成熟,就连营销等拼资本误导顾客的广告行为也可以一概禁了,资本再大,也不能在数据大平台上占据综合性价比或单项性能或价格排序的前列,除非实际情况真的突出。

由此带来的好处远不止中间费用的节省:顾客还可以更轻松对比产品真实信息,既满足需求,又减少浪费;金融机构也可以更轻松评估企业潜力,既促进信贷和投资,又降低坏账和风险;更可借此废特权、反垄断,让市场回归产品本质,让生产商都把心思花在产品价值打造本身上,进而优胜劣汰和产业升级。

四、社会组织

行政机构再怎么高效,也不可能以简单的政府结构直接管理那么多的人口,复杂臃肿的行政机构又会极大增加社会负担,而且,政府事无巨细的直接干预各类事务,自上而下的控制容易让民间丧失参与改善社区及社会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削弱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度,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为了实现以简单的政府结构应对巨大的治理规模,政府有必要鼓励和扶植各类社会组织来协助社会治理,将治理空间和治理资源让渡给效率更高、对民众需求反应更快的社会组织,以满足民众多元化公共需求,与此同时,不断裁减政府机构,缩短政府层级链条,大幅降低治理成本。

在绝大多数城市,市政府完全可以一杆子插到底,与成千上万的社会组织一道共同建设美好城市,区政府、街道政府及以下行政机构统统可以裁撤。由于社会组织更为熟悉实际情况,且事关自身,治理效率一定会远高于政府现在的中基层组织。

农村则比城市更加迫切需要社会组织。1980年代,我们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出农业生产力,但农村的公共服务却在倒退,很多村庄水利失修、垃圾遍地、污水横流。伴随改革的转向,国家大规模转向依赖私企、私人和私利,村庄的公共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政府顾不到、原子化社区自身又不理的真空地带。由逐利机制驱动的项目制管理模式下的工程,大多只有营利性的追求,少见社区、合作、服务性的追求和组织,当然更谈不上小农户和小村庄社区的积极参与

农民没有组织起来,零散农户难以独力很好应付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物流等诸多环节,导致浪费严重,且对大商贩严重缺乏议价能力,导致从事农业很难有获利机会。

对于农村的发展,完全寄希望于“农村有百业”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靠运动式的扶贫项目也是治标不治本“新农村建设”应该借鉴东亚农村的成熟发展模式:地方政府部门将其所控制的资源转给农民自组的集体合作社来控制,由农民为其自身的利益而组织农产品的纵向一体化加工和销售,由政府出资设立新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农户们的合作社提供完整的现代化服务(储藏、冷冻设备,之后还包括电子化信息服务),使用公开透明的拍卖机制来给农产品定价,为农民保留了收益的大头,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参与发展的积极性,避免一般的城乡差别和农村的贫穷问题

回顾我们农村的发展历程,无论是集体化时期的供销社体系,还是改革开放后政府部门及商业组织营利性的批发市场体系,或者这些年由资本主导的专业合作社,都远不如东亚真正扎根于农村社区的合作社能够调动农民参与发展的积极性。直到2018年,中央才释放出转向的信号,前所未见地将小农户纳入农业发展政策中的核心,并开始了一系列的村级集体合作社试点但至今仍未见到进一步的动作,全国农民仍然没有组织起来。

综上所述,能否发展社会组织的关键在于:政府愿不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民间组织?

五、教育目标

我们的教育目标一直是以灌输知识为主,在这种极其被动的学习环境里,学生也很难对知识本身产生兴趣,学生学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考试,经常是考完试知识也就忘得差不多了,而且课堂灌输的知识往往存在过时和错误的风险,因此这样的教学方式效率极其低下。

对于学习知识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背书和做题,在吸收知识之前,有一项更重要的功课被我们彻底忽略了,那就是怎么分辨你所接触到的知识的可靠程度。

可惜我们的学校从不强调这些,于是从小学中学的基础教育,到大学的高等教育,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塞满了各种专业知识的人,但他们往往无力识别这些知识的可靠程度。这些人又去从事科研、技术和教育岗位,续写着这个循环。

人类天生缺乏严谨思维,但又拥有极大的严谨思维潜力,所以全靠后天的学习和训练来对抗思维天性中的不严谨。只有让思维更严谨,更深刻地理解学术规范,才有可能在未来的学习中辨别知识的真伪,也有利于跨行业查证事实的可靠程度。

严谨思维的训练,不仅可以让学习知识的过程不至于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始终走在积累高质量知识的道路上,还可以极大提升学习过程的趣味性,发展好奇心和学习兴趣,让学习习惯容易终身保持。

所以,学校的核心教学任务,应该是训练学生掌握学习的思维和能力。现代世界进步很快,学校学的知识不可能很好应对未来变幻多端的工作岗位,让学生有兴趣和能力维持终身高效的学习,才是教育体系理当追求的关键目标,学生毕业后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当然,严谨思维训练会极大提升民众探寻事实和真相的能力,政府怕不怕民众拥有这样的能力?

六、管理机制

其实管理机制才是真正的改革驱动力:管理机制好,前面几条建议里的改革措施不用讲也自然会产生和完善,管理机制差,那几条措施就是勉强做了也是不伦不类,画虎不成反类犬。因此这一节论述篇幅稍长。

管理机制的核心目标,也是促进组织内部成员的公平竞争。

由于很多组织的分工协同异常复杂,因此要想对组织成员进行公正评价,可谓难度极高。如果给予中基层管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科层逐级的管理稍有松懈或不够专业,管理层可能浑水摸鱼甚至权力寻租。这导致很多组织管理者走向另一个极端,舍人治求法治,“亲自指挥、亲自部署”,试图从顶层设计出一套无所不包的“精细化”评价规则,使每个成员的每一行为均可硬性打分和排序,由此达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目的。

然而,再高明的制度,也不可能将组织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全都罗列进去,更不要说对各种情况的复杂组合做出一一对应的合理规定了。制度安排越是具体清晰,不确定性很高的基层事务往往越是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顶层设计”的制度更是如此。

比如我们的高校管理,从上到下基本都是围绕着各种量化指标转,直接导致大学把大量资源投入到了提高这些指标上:科研不是基于探索事实的兴趣,而更多成了论文数量之争,原创性、长期持续性的研究严重不足,研究精力基本花在短平快的项目上,大量出现低水平重复的成果甚至造假的成果——这一现象同样存在于产业的应用创新研究上。

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投入巨大,产出极少,这都体现了“顶层设计”的“制度笼子”的巨大缺陷。研究人员的绩效主要由硬性的量化指标决定,而缺乏了专业人员的综合评价,量化指标不可避免充满漏洞,研究者有无数空子可钻、无数捷径可走,谁还会吃力不讨好去做真正有价值的研究?

全球学术成果这几百年能够突飞猛进,依靠的可不是一大堆自动打分的量化指标,至今仍是以同行专家们的主观评价为主——诺贝尔奖能够用人工智能根据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参数自动算出来吗?按照这类指标计算出来的大学排名,清华早已年年全球第一,然而事实上呢?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政府行政组织管理。在制度化硬性量化的绩效考核中,重点考核什么指标,非重点的部分就容易被抛弃,无论是重点考核GDP,还是重点考核防疫封控。要是什么指标都同等重点考核,又约等于什么都不考核:现在很多基层办公室同时挂十几块牌子,每天加班加点临时抱佛脚疲于应付各种考核检查,最后全部变成形式主义,鉴于考核花去的巨大成本,甚至还不如什么都不考核。

放到企业组织里也是一个道理:重点考核销售额,利润就会流失;重点考核利润,坏账随之而来;重点考核坏账,销售额又往下掉;重点考核短期指标,长期收益就被放弃;重点考核长期指标,近期又会变得难捱。

因此,在复杂的组织管理中,制度不可能成为管理的全部,甚至只能成为一小部分,作为底线存在,对于绝大部分的组织行为评价,人治都是不可或缺的。人治分好坏,好的人治就形成好的组织文化,坏的人治就形成坏的组织文化。

组织领导者总是希望所有成员对组织存在的问题都跟他一样上心,但是很不幸,很多组织可能除了领导自己,就再没有谁会真正关心这些了——这就是坏的组织文化。

好的组织文化,是即使组织存在问题也不需要领导插手,组织成员会不断发现并解决问题,且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来预防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好的人治呢?

一)要解决对问题责任的划分:

1、问题出现后谁来负责追查原因?

2、谁来负责预防问题的发生(包括预见、预警及完善机制)?

很多领导遇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亲自通过调查分析寻找问题原因,然后思考或尝试如何解决问题和改良制度,比如最近正在大兴的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研之风

然而,组织越大,协作分工越多,问题原因往往越难找,比如经常面临官僚们各种推诿扯皮:这事我是按制度来办的,不关我的事;岗位职责上没有那一条,跟我没关系……如果找不到原因,领导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预防不力,领导仍将继续救火。这就等于是领导把追查原因和预防问题的所有责任都自己扛了,其他人既然对此不承担责任,对应的激励自然大打折扣,掩盖问题真相的动力反而会增加

所以,在责任界定方面,领导有必要把追查问题原因和预防问题的责任广泛转移出去,也就是说,追查原因和预防问题的责任人不能都归领导,而是需要另行约定责任人。

有些组织会专门建立专职部门来承担这些责任,但这样做一是增加了成本,二是这类部门跟领导一样不负责一线工作,对问题的实质往往并不容易摸清。

在尚不清楚是哪里造成问题时,问题出现在哪里通常是最先清楚的,因此,把追查原因和预防问题的责任转移到出现问题的地方,则是性价比最优的选择因此,责任划分需要树立一个基本原则:

无论问题实际上是由谁造成,只要问题出现在哪里,哪里就一定有人承担责任,除非他能够举证洗清自己。

也许有人会觉得背锅很冤枉,但这个基本原则正是为了造成这么一种局面:谁要是不想背锅,就得去寻找证据为自己辩护,比如自己在预防方面尽责的证据,又比如协同的他人违反承诺的证据。这样责任就转移到了下一个人,那么下一个人如果想要甩锅出去,又得举证洗白自己……由真实的问题来促动一连串的责任人组织证据的过程,其实也就是由真实问题引发的对制度流程及组织文化进行针对性完善的过程

责任界定之后,需要谨慎对待的,是责任承担的程度。要谨防形成“做多错多”的激励文化——只要不是恶意犯错,原则上“不作为”应该比“作为失误”承担更大的责任,甚至很多时候,“作为失误”属于试错必须的成本,还值得鼓励。

也就是说,制度追责的条条框框不能太多,对复杂的工作要以结果为导向,尤其是以组织的整体目标为导向,而不是以过于细致的程序合规为导向——如果自上而下的规范太细太具体,细则容易与实际情况脱节,使得实际结果与整体目标背道而驰;同时,随细则而来的“办事留痕”,也大都会沦为证明工作量的形式主义,徒增基层负担,束缚基层手脚,消磨基层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使基层逐渐变成上级的提线木偶。

总之,要创造一种结果导向的组织文化:当问题出现的时候,相关人员执行程序再合规、工作量再大也不能免除责任,要想甩锅,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证明自己对组织整体目标尽责,只要尽责,犯错也会被鼓励

二)要落实工作检查的可靠性:

工作检查是保障数据真实的重要手段,如果数据失真,前面所述的责任界定就会失去基础。因此,检查过程有几个基本原则值得重视:

1、专业素养检查者的专业素养直接影响到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专业素养包括两个方面:

1)熟悉所检查的局部业务

2)能够判断局部对整体的影响

因此,具备专业素养的检查者需要长期发掘和培养。

2、检查方式

对于重要数据的检查方式,以下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1)检查形式应尽可能双盲:如有条件,尽可能让检查者和被检查者互不知晓身份,对事不对人,避免人际关系影响检查结果。双盲如无条件,也应尽量争取单盲。

2)检查过程应尽可能重复:如有条件,检查过程最好不要一次检查就出结果,因为检查结果也需要被检查,多次重复检查的相互印证就可以让检查结果自然被检查。如多次检查结果不一致,可触发更高层级的稽核流程。

3)检查成本应尽可能降低:检查者不一定是管理层或专门的职能部门,任何足够专业的组织成员甚至外部专家都可以被授权,建立各种专家库——尽量把管理层从繁琐的检查事务中解放出来,投入更有价值的工作

部分检查工作可能不具备双盲、重复、随机等条件,为了尽可能创造这些条件,定制管理软件时应特别关注以上功能的实现

有了管理机制中的责任驱动和检查落实,社会各种组织的信息才能谈得上真实可靠,才有可能对组织成员进行公正的评价,组织成员才有机会进行公平竞争,激发更多个人潜力,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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