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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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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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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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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公示

2025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健全审查机制、强化刚性约束为核心,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一、审查机制建立情况。
完善制度体系,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则要求,对政府各部门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建立《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抽查制度》《临夏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制度》三项制度,各单位制定《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着力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一是强化力量保障。依托《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更新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纳入公平竞争审查成员单位28个。二是建立“三审查”模式,依照《临夏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明确出台政策措施必须“起草单位初审+联席办复审+第三方评估”三重会审。审查评估完成后才能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刚性要求。三是制定《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及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分析评议指标,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硬约束”。
三、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细化基本流程和会审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形成“事前审查、事中抽查、事后整改”全链条工作机制。一是增量审查“应审尽审”。严格遵循“谁制定、谁审查”原则,要求各单位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对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政策措施,坚决不允许出台。今年以来,全市对提交政府常务会的重大政策措施共审查246件,提出修改调整意见4条。二是存量清理。依据《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存量清理工作。今年依照《临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抽查制度》2025年抽查各成员单位政策措施文件17件,并反馈抽查结果。三是根据临夏州2025年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抽查,抽取2022年至2025年期间临夏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共48件,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文件数量44件,对8件政策措施问题进行了整改。
四、宣传培训情况
一是深化政策宣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以“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主题的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各单位紧密配合,线上线下一体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宣传,活动期间,共开展宣传活动34余场次,发放《公平竞争政策解读手册》《反不正当竞争维权指南》等宣传资料250余份,接待商户及群众咨询200余人次,线上依托政府统办楼政务大厅电子屏滚动播放公平竞争政策解读视频及宣传标语20余次;单位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政策解读、典型案例等信息11条,累计阅读量突破500人次,实现政策宣传线上直达。向机关单位、企业及行业协会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手册》230余本。
五、下一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们下一步从以下几点努力:继续通过进企业、进党校、进机关加大对公平竞争的宣传力度,提高各单位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加重视。全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在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上下力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八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石岐分局查处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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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中山绿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发并销售“点点蚁”软件,可在多个主流网络平台实现自动识别文字、模拟点击等真人操作效果。该软件未获平台运营方及用户许可,按预设指令抓取平台内其他用户公开的评论、个人资料、ID、性别、地区等数据,并执行自动关注、点赞、评论、私信等34项自动化操作。其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浏览、检索、抓取平台公开信息的上述功能违反平台用户协议,增加平台管理成本,破坏内容分发机制,显著扩大了软件使用者的信息传播影响和能力,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平台声誉,妨碍了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100万元。

3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开发的软件借助安卓无障碍服务实现屏幕识别与自动点击,刻意绕过主流平台的操作频率限制,直接违反平台规则,既破坏数据公平性,又大幅增加平台风控与管理成本,严重扰乱网络服务生态秩序。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技术中立性”的外衣掩盖违法事实,要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1

案情介绍


新乡市红旗区嘉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行开发并销售“替换卡特效”“内录卡特效”等软件技术,上述软件通过修改视频文件等方式,帮助用户绕过网络平台审核机制,骗取平台流量推送,干扰了平台正常运行,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5万元。

3

案件评析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合法合理前提下,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是平台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本案中,当事人售卖软件技术,帮助他人绕过平台审核,骗取了平台流量推送,这一行为加大了平台审核的难度与成本,也使得部分不符合平台审核规则的违规内容得以传播,妨碍、破坏了其他网络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明显违背了市场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其他经营者,从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天顶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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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厦门市天顶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成立“爆单侠”网站,主要为两家东南亚跨境电商平台的商户提供刷单服务。当事人通过收取刷单佣金获利,每单佣金8元。此外,加入购物车和商家聊天、点赞、晒图、发布视频等服务将额外收取0.5元至1元的费用。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3

案件评析


当前,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刷单行为提升搜索排名和店铺竞争力,该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利于净化电商市场运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长期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恢复消费信任、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银美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数据爬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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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九江银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2022年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数据搬家”软件,并教授用户操作方法。该软件通过调取第三方接口,绕过电商平台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抓取平台内商品信息数据,包括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整理排版成商品条目,供买家批量复制搬运,实现“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功能,损害了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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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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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数据是企业的重要竞争资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售卖软件,未经授权抓取、转移某网络公司旗下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导致平台用户流量与商业机会被分流,削弱了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此外,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他们凭借自身努力与投入在平台上积累的商品信息、客户资源等优势,因数据被轻易复制使用而大打折扣。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经营者在追求技术创新与商业利益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五、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佐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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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成都佐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宠物猫繁育及猫舍运营业务。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某宠物店“黑心猫舍!近亲繁殖!证书作假!血统作假!猫咪健康有问题”等内容,并推广自家猫舍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发布控诉某宠物店存在抄袭的言论。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上述内容和言论,其通过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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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5万元。

3

案件评析


良好的商誉能为经营者赢得更多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当下,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网络信息的裂变传播能力,以低成本高危害的“软暴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商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虚假信息为武器的“商战”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六、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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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日常经营中发现,在电商平台上出现销售价格低于其规定价格的产品,对自身价格管控体系造成影响,因此委托他人采取P图、虚假对比等手段,捏造侵权内容,编造虚假《鉴定报告》,并利用该虚假《鉴定报告》在电商平台向同行业竞争者发起恶意投诉27条,涉及23家经营店铺。受该恶意投诉影响,相关店铺被平台实施假货违约金、商品删除、账户冻结、店铺屏蔽、清退闭店等多项处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商业信誉遭受损害,同时破坏了平台管理秩序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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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是网络经济背景下“恶意投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委托第三方—伪造证据—虚假投诉”的链条化操作,将合法维权手段异化为排挤低价经营者、维持自身价格优势的不正当竞争工具,不仅直接损害了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电商平台正常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原则。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合法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任何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打击此类“伪维权”行为,为平台经济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同时也为经营者合规开展维权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


七、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造艺企业管理中心商业混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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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海造艺企业管理中心(下称当事人)在某园区开展宽带业务时,向运营商申请11条宽带线路。在园区机房内自行架构“宽带池”并通过交换设备对线路分网后,当事人以基础运营商的独立宽带名义进行销售。推销过程中,未告知园区内企业实质为“共享宽带”,且参照运营商同期独立宽带资费标准进行收费,使园区内企业产生混淆,误认为自己享受的是独立宽带服务,实际使用的是低速高费用宽带服务。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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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是产业园区内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商业混淆的典型案件。随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宽带成为经营“基础设施”,当事人借园区企业对服务商的信任,以技术手段将“共享宽带”伪装成“专线宽带”高价销售,既损害企业公平交易权,也侵害正规运营商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恪守诚实守信基本商业道德,也提示广大消费者选购网络服务时应核实服务商资质与产品属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空间智慧装饰装修(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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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空间智慧装饰装修(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承接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其实体店铺承担展示装修材料、洽谈签订装修合同等作用。当事人为了扩大店铺的影响力,在其门店装修期间向点评平台支付相关费用参与平台开展的达人探店活动,并向达人说明“店铺正在装修升级中,尽量不要到店拍摄,图文资料加(某微信号)”“如需到店实拍,请去××店”等。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源,共开展3次不实达人探店笔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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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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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当今时代,以“达人探店”“网红种草”等形式为代表的互联网营销新模式发展迅速,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商业利益,采取组织虚假探店、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不实宣传,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诚信是立业之本,本案的查处提示广大经营者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合法经营、创新发展,方能行稳致远。


一图读懂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举办第十二期反垄断合规讲堂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反垄断合规讲堂,主题为“加强反垄断合规,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李镇,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王铁汉出席并致辞。


本次讲堂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为中央企业授课,并与企业代表进行交流。讲堂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经营特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回应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诉求,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

要深刻认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竞争合规能力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着力构建与世界一流企业相匹配的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以强化合规护航改革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司局和单位,各中央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共4万余人通过线下和线上方式参加讲堂。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5年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国庆、中秋佳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

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坚决杜绝价格欺诈

不得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诈;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自觉维护价格稳定

特别是与群众生活、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住宿、旅游交通等重点行业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趁节日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节日期间,我局将加强市场巡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欢乐、祥和、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

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政策解读

一、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甘肃省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甘市监发〔2024〕80号),建立健全了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二、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紧扣甘肃省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又严格对标对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一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的具体情形。内容包括: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的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经营者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的有力举措,将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按照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程序的要求和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原则,严格规范文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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