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5 | 主题分类 | 房屋征收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1-04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标 题 | 临夏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
临夏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临市府征字(2022)5号
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按照城市规划三十五路、三十四路拓通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实施临夏市“河州·壹号院”棚户区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规,征收北至光华东路、南至规划三十五路、东至规划三十四路、西至环城东路范围内的房屋,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夏市“河州·壹号院”棚户区项目。
二、征收区域:北至光华东路、南至规划三十五路、东至规划三十四路、西至环城东路。
三、征收部门:征收主体为临夏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棚户区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开展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市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群众的动迁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沿街商铺的动迁工作,甘肃昱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棚户区项目建设并提供安置房源,相关部门配合。
四、安置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甘肃昱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项目安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安置补偿资金按时发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实施棚户区建设,市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监督实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五、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详见《“河州·壹号院”棚户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收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