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房屋征收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标 题 | 临夏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安置补偿公告 |
临市府征字(2024)04号
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城中村居民居住生活条件,按照城市规划,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市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20]267号)、《临夏市前河沿东路建设(城中村改造)方案》等法律法规,临夏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临夏市兴华•学畔尚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对临夏市折桥镇陈马村、东区街道李孟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夏市兴华•学畔尚城住宅小区项目。
二、征收区域:东至城东四路,南至刘临路,西至规划三十七路,北至东乡路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
三、征收部门:征收主体为临夏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对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工作;市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安置补偿工作;折桥镇、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群众的动迁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沿街商铺的动迁工作;甘肃中科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源及该小区项目建设。
四、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详见《临夏市兴华•学畔尚城住宅小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安置补偿方案》
五、征收时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夏市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