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25 | 主题分类 | 房屋征收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 标 题 | 临夏市规划二十五路北侧政府储备土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安置补偿公告 | ||
为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及居民生活环境,按照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规,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临夏市2011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1〕283号),临夏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临夏市规划二十五路北侧政府储备土地项目。项目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进行了现状调查、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对临夏市规划二十五路北侧政府储备土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对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安置补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夏市规划二十五路北侧政府储备土地项目。
二、征收区域:临夏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南园社区范围内,东至城东一路,西至河州祥府,南至规划二十五路,北至郦景苑一期。
三、征收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完成登记、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工作。
四、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临夏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及村民住宅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市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的安置补偿工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征收动员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安置补偿方式具体详见《临夏市规划二十五路北侧政府储备土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安置补偿方案》。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临夏市规划二十五路北侧政府储备土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安置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