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8 主题分类 税收工作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5-11 发布日期 2023-07-20
标        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临夏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收藏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 (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举措,精心组织实施。

二 、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降低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按照当前各统筹地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落实降费率政策,待省级统筹后,按照全省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统一执行降费率政策。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 、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积极发挥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 、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人社、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上报有关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