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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甘政办发〔2026〕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7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额留存县(市、区),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该政策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市县招商引资积极性,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持续发挥政策激励效应,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续执行该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额留存县(市、区),省级不再参与分享;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
二、对“十四五”期间调整增值税入库级次的企业,实行动态退出机制。原则上单户企业享受增值税省级让利市县政策的期限不超过5年,自第6年起,恢复执行省与市县原有增值税分享比例。省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调整相关新引进企业的增值税入库级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本通知印发后,甘政办发〔2021〕1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清单认定流程、增值税入库级次调整方式等规定,继续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月31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据第一财经,上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无疑对个人等是一个重大利好。比如专家学者给高校、企业授课的劳务费,每次或每天低于1000元,将不用缴纳增值税。个人跑外卖、撰稿等打零工每次(每天)低于1000元,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另据新华社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
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2025年个税收入1.62万亿
增长11.5%
1月30日,财政部对外发布2025年财政收支数据。
202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较上年下降1.7%,主要在于2024年一次性安排中央单位上缴专项收益抬高基数,税收收入保持小幅正增长。
具体来看,主体税种保持正增长。2025年国内增值税实现6.89万亿元,增长3.4%;国内消费税1.69万亿元,增长2%;企业所得税4.13万亿元,增长1%;个人所得税1.62万亿元,增长11.5%。
在主体税种整体低增长的背景下,2025年个人所得税实现11.5%的高增长,这与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密切相关,202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4万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约占申报人数的1%,但是这部分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个税占比九成以上。2025年以来,资本市场持续活跃,推动了个税的较快增长。“金税四期”的上线运行、2025年10月起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等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公平,确保了个税收入的稳步增长。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表示,2026年财政赤字、债务总规模和支出总量将保持必要水平,确保总体支出力度“只增不减”、重点领域保障“只强不弱”。把更多的财政资金用在提振消费、“投资于人”、民生保障等方面,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
公告称,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是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同时,公告称,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1月15日
今年,临夏市通过整合党政领导干部、部门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和党建指导员四方面力量,构建起政治引领、目标同向、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四位一体”人才帮扶体系,优化县域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党建引领定方向。选派180名政治素质过硬的党员干部担任244家非公企业党建指导员,既指导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又深入车间宣传惠企政策、收集企业诉求、协助化解劳资纠纷。
领导包抓破难题。建立县级干部包抓联系38户重点企业制度,聚焦用地、融资和审批等问题,通过现场协调会、专题督办会“一事一议”解决。截至目前,累计收集企业问题28个,已推动解决25个。
业务骨干强服务。从经济管理、行政审批等关键部门选派业务骨干担任助企服务员,“一对一”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申报指导、帮办代办服务,累计走访企业480余人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备6名专业导服人员,落实全程帮办代办机制。
专技人才赋新能。整合85名农技、科技领域专家组建乡村振兴专家人才联合服务团,以“企业点单、人才接单”模式,开展技术咨询、技能培训等活动42期;通过“部门引进、企业用人”机制,选派2名高层次人才进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2年以上,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马上到12月份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又要开始了
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有哪些地方要注意?
专项附加扣除易错情形 错误情形一 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问题纠正: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错误情形二 同一子女,父母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问题纠正: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错误情形三 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不得继续享受。 错误情形四 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或同一老人名下的扣除金额总额超过3000元。 问题纠正: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人每月扣除标准不能超过1500元,兄弟姐妹合计不超过3000元。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3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错误情形五 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被赡养人填报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或因父母未满60周岁,填报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 问题纠正: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配偶的父母也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错误情形六 取得非政策范围内的证书,比如阿里云Apsara Clouder云计算专项技能认证证书、西式面点师证书、保育员营养师证书、茶艺师证书等,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应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错误情形七 取得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情形八 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情形九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仍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及年审等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错误情形十 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错误填写为医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没有按规定填写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 问题纠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错误情形十一 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夫妻双方各按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即在“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项,选择“是”)。 问题纠正: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不能扣除。 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错误情形十二 第一套住房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继续填报享受。 问题纠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情形十三 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即使有住房租金支出,也不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标准扣除;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之外有自有住房,且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可选择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注意: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错误情形十四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承租人)扣除;如果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才可以分别由承租人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修改与作废
发现已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误,大家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一【扣除填报】一【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对应年度,进入详情页进行修改或作废。
操作方法如下:
以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项目扣除为例: 1.假如修改为各扣50% 夫妻双方分别在“个人所得税APP”【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报记录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一【修改设置扣除比例】,将100%扣除比例修改为50%。 2.假如修改为由一方扣除100% 扣除的一方无需修改,另一方作废个人所得税APP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报信息。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8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作为“税路通”服务品牌下的重要知识产品,《税收指南》主要介绍境外投资目的地税制情况,旨在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当地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更好防范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走稳海外发展之路。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80份《税收指南》,不仅对美国、加拿大、巴西、柬埔寨等75个税制变化较大的东道国有关情况进行了更新,还新增了欧盟、西班牙、丹麦、开曼、纳米比亚等5个国别(地区),使《税收指南》总数增加到110份,基本覆盖我国“走出去”主要目的地。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让企业跨境经营面临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变化和税收监管挑战。《税收指南》聚焦“走出去”纳税人需求,集纳东道国经济概况、税收政策及征管制度、两国税收协定和相互协商程序等内容,以利于企业及时全面掌握东道国有关税制情况,充分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助推企业行稳致远。
据悉,为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依托“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推出了系列国别税收服务产品和举措。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何莹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开始编制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有效帮助企业积极适应东道国税收环境新变化,为企业跨国交易提供了有力支持,已经成为跨境企业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包。
目前,新版《税收指南》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参考使用,同时可一并获取“税路通”旗下其他知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