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36 主题分类 临市府办发
发文字号 临市府办发[2023]10号 制发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19
标        题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9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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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府办发【2023】10号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全力支持临夏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资金保障,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持续增收,巩固脱贫成果,确保这一政策红利有效充分落实,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19〕60号)、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普惠金融政策作用全力促进创业就业助推产业发展的通知》(州委办发〔2020〕145号)和《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贷款发放和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2〕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靠实部门责任,加大政银合作力度,扩大经办银行范围,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男 18-60 岁,女 18-55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夏市境内(不受临夏市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已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 12 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 95% 及以上,或差评率在 5%(含)以下。

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注:贷款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创业地不一致时,在创业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提出贷款申请。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指注册地在临夏市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扶持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对符合市上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1.牛肉拉面等小餐饮企业;

2.民族用品加工等小微企业;

3.以“农家乐”为重点的旅游业;

4.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

5.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6.经国家外专局、省外专局批准的引智项目发展特色农业的项目;

7.省、州、县市级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8.种植、养殖、农、林、牧、渔培育产业;

9.冷链、物流、电商、运输、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各种个体经营等;

10.在培育发展“牛羊菜果薯药菌”特色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五小”产业、及创新生产方式、经营模式的个体创业者等;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制种育苗、灌溉配套、冷链仓储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12.从事个体运输、出租车运营的,由其所在公司出具车辆所有权属于贷款申请人相关证明;

13.临夏市辖区内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的,达不到申请企业创业贷款条件的,允许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二、贷款用途及限制

(一)用途:创业担保贷款用于经营流动性资金。

(二)限制: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展期后若发生逾期,由银行负责相关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贷款利率及贴息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个百分点),鼓励承贷银行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发放贷款,减轻财政贴息压力。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其中:中央70%、省级21%、县市9%)。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实行“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一)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或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

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证,同时在就业创业证登记状态为“失业”,在材料中须附就业创业证基本信息页和失业登记情况页。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款的第二次、第三次申请人员,可不再要求失业证明。(申请材料中需附还款凭证,并注明累计贷款次数)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8.种养殖户:须持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部门(镇和村签字盖章)出具的证明;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及相关证明等),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的审核、推荐,银行部门会同担保机构的调查、审核、发放等,同个人贷款程序。

(三)受理审核

借款人个人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村(社区)会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核实,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统一汇总上报《临夏市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花名册》(附件5)和申请人各项资料至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给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意后进行放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

(四)贷款发放

对符合担保条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经办银行与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或市融资服务中心和借款人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五、担保基金来源及管理

   (一)基金来源

市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做大做强担保平台基金,担保基金原则上按1:10的比例放大担保放贷,全力保障担保基金,有效支持全市贷款需求

(二)担保基金管理

市上设立两个平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平台。市人社局负责个人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市融资服务中心负责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市人社局负责担保基金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本金和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六、风险防控及担保措施

(一)明确责任领导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反担保要求

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州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适当放宽反担保要求。

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免除反担保。具体反担保方式由市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反担保门槛。

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临夏州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人的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待贷款发放后银行负责统一到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更换他项权证。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基础上,1-3名贷款申请人自愿组合,进行担保。贷款申请人联保成员中出现贷款逾期不能清偿的,要明确列出以该成员财产、房产、地产等有价物由镇、村委会处置清偿逾期贷款的条款;若贷款申请人联保成员中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承担反担保的联保成员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4.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20万元,以此类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可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

5.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三)建立银政风险共担机制

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建立代偿追偿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在贷款发生代偿时,承贷银行承担追偿贷款的主要责任,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时,承贷银行应承担不低于贷款本息额的20%代偿金。担保机构应承担不低于贷款本息金额的80%代偿金。

七、贷款贴息、申请拨付与奖补

(一)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1.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应当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借款个人和企业的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统一按季度或年度向经办银行进行拨付。承贷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担保基金中扣除利息。

2.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按照省上要求每季度次月20日前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季报统计表》上报州财政局金融外资科,州财政局进行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3.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19〕60号)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其中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于每年2月20日前汇总上报上级部门。

(二)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分别奖励两个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和扩大担保基金。对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市财政部门可在年底另行奖励。

八、贷款回收与代偿

1.贷款回收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 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担保机构和借款人还款相关信息。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逾期 90 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其中,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按照经办银行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贷后管理规定提供。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逾期情况的核实,并向人社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社部门应在收到担保机构的代偿意见 30 天内完成审核、批复,并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逾期利息。

2.贷款代偿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经办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九、监督管理

(一)靠实镇、街道主体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健全由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专门工作机制,强化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健全组织机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局、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动态监测。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好初步审核审查关,统一汇总上报。及时与各自辖区内的经办银行衔接沟通,做好贷款发放台账和数据统计工作。要积极配合各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抓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和代偿追回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做好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农村脱贫人口和创业农民产业技能培训力度,协调人社部门帮助有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农民申请贷款,指导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界定各自领域的小微企业范围。经办银行指定专人配合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初步审查核实工作,疫情期间统一为群众办理征信查询等工作;负责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按季度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社、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按时申请贴息资金。

(四)加大检查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加大对市运营机构和经办银行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教育,指导本部门、行业建立严密的工作机制,健全详细的工作台账,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见效。

(五)加强舆论引导

各相关部门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对贴息政策变化情况的宣传,提高创业就业者政策知晓度。鼓励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实现富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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