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6-00465 主题分类 临市府办发
发文字号 临市府办发[2025]49号 制发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1-22 发布日期 2025-12-19
标        题 关于印发《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9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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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府办发【2025】49号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5-2035年)》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5-2035年)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车辆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换)电基础设施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或为公交、出租、客运、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车辆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经营性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在交通枢纽、商超楼宇、文体场馆、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内及独立占地经营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

专用和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统称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按照“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公交、出租车、货运场(站)等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用、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综合能源站等具备条件的场地,优先布局快充设施并配套慢充设施。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按照“行业主管、属地监管”的原则,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紧密协同,共同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临夏市新能源车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备案,监督经营服务安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依据核发的规划条件,监督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中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依法查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电价政策、价格欺诈及未按规定对充(换)电桩进行计量检定等行为。

(五)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单位规范充(换)电车位管理,协调解决充(换)电车位“占位”问题,将住宅小区充(换)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交通场(站)内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七)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破坏充(换)电基础设施和扰乱充(换)电场所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八)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对各类停车场(库)、独立用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车辆的规范停放(包括充(换)电桩车位规划,站点卫生管理)。

(九)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监督充(换)电基础设施环保合规性,防范电磁辐射、固废污染风险。

(十)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及事故救援。

(十一)城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接网服务,简化增容审批流程。

(十二)各镇(街道)负责将本辖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应强化日常巡查,督促运营主体做好日常用电、消防等日常维护、安全运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类场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实际配建的基础设施车位比例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设于地下室的充(换)电桩建设应遵循分区建设、防火分隔、集中布置、功率限制等原则,确保安全合规。

(二)新建交通枢纽、商超楼宇、文体场馆、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内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3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鼓励已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超楼宇、文体场馆、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内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结合既有停车位改造加装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地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机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申报流程如下:

(一)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线上备案手续。

(二)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电力部门提交报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需向所在村(社区)进行报备,经村(社区)审核后,将报备材料转呈至所在镇(街道)。

)在住宅小区、商超楼宇、公共机构、企业内部既有停车场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应在取得业主(业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向电力部门提交报装申请。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办理项目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向电力部门提交报装申请。

第八条  在充(换)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建设企业,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协助确定充(换)电基础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双方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独立报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再拆除相关基础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共区域、公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重点确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换)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并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主管部门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与行业标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购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监控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必须通过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应对充(换)电基础设施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基础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电力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应每月开展用电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员开展设施设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充(换)电费用实行“电费+充(换)电服务费”模式,电费执行国家及甘肃省电价政策标准,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服务企业单独列示并公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须确保用户明晰费用构成,应在充(换)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或显著位置公示各时段电价标准、服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单次充(换)电结束后,须向用户推送详细费用清单,具备条件的,应实时显示相关费用明细。

第十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和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标准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和内部监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因充(换)电基础设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类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州出台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本办法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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