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14 | 主题分类 | 市长解读政策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标 题 | 《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稿 | ||
现就《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99号),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人社厅对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要求,结合临夏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求,征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部门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男 18-60 岁,女 18-55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夏市境内(不受临夏市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已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指注册地在临夏市并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实施内容
1.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展期后若发生逾期,由银行负责相关责任,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按担保书履行。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直接向经办银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担保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贷款利率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贷款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