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984 | 主题分类 | 市长解读政策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标 题 |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政策解读 | ||
普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25〕8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普查意义:全面摸清新时代“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
普查目的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为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数据支撑。普查新内容:对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新情况进行调查,更加全面反映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普查方法: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长表与短表相结合相结合的方法,有力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普查手段:数字赋能,利用卫星遥感甘肃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无人机、人工智能、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
普查数据共享: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
普查对象: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普查的行业范围:畜牧业、林业、农作物种植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
1.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农业从业人员、土地利用和流转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2. 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
主要包括粮食和经济作物,肉蛋奶等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
3. 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
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
4.乡村发展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以及乡村治理等;
5. 农村居民生活情况
主要包括农户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等。
普查标准时点、普查时期: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主要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5年—2026年)
组建普查机构,研制普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清查摸底等。
2.普查登记(2027年1—5月)
在现场登记阶段,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工作。
3.数据处理(2027年6—12月)
数据处理及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
4.资料开发应用(2028年一2029年)
建立农业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撰写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