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解读·文字】《临夏市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9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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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结合临夏市实际,制定了《临夏市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优抚对象是为国家革命、建设和国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特殊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体现社会尊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省、州相继出台和完善了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地方层面细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是确保上级政策不折不扣落地生根的关键举措,有利于构建起上下衔接、协同配套的政策体系。二是解决全市优抚对象实际医疗困难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年老体弱、残疾或患有慢性病的优抚对象,仍面临一定的医疗费用压力。通过制定本细则,可以进一步织密织牢医疗保障网,切实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规范和优化医疗救助工作的现实需要。当前,临夏市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在实践中存在操作流程不统一、救助标准不细化等问题。制定系统、规范的《实施细则》,有助于提升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医疗救助对象

1.残疾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医疗救助资金

医疗救助经费由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下达(市级财政可 以适当予以补助)。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除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待遇、医疗 减免政策和大病报销政策外,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部分由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属别按比例进行救助,并对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给予补助。

个人自付医疗费部分补助标准:

1.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95%;

2.五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90%;

3.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80%;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补助70%。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应当年度内进行报销,次数不限,当年最高上限标准不超过20000元。

(四)医疗救助不予享受情形

1.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

2.就医、所配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等不在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中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

4.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

5.蓄意违反交通法规定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

6.违法犯罪、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申请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夏市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社区)提出审查意见,报镇(街 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查,由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救助。

医疗救助出具以下材料:

1.住院收费票据(有二维码票据);

2.医疗费用结算单;

3.住院费用清单或住院补偿凭证;

4.住院病历首页;

5.出院证明;

6.身份证、户口本、优待证、退伍证复印件;

7.甘肃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8.患者蓝底2寸照片一张。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