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69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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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日期 2025-04-23
标        题 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红园街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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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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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夏市政府办公室《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临市府办发〔2025〕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临夏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公告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贷款对象范围

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夏市境内(不受临夏市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或差评率在5%(含)以下。

注意事项: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创业地不一致时,在创业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提出贷款申请。

三、扶持行业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酒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对符合市上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 1 年展期,展期后若发生逾期,由银行负责相关责任,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按担保书履行。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五、贷款利率及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250BPs。其中,LPR 为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或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七、反担保条件

个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临夏市辖区范围内财政发工资的正式职工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八、贷款需要提交资料

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同时在《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情况、自主创业就业登记信息需与实际经营名称一致,在材料中须附就业创业证基本信息页、失业登记情况页和就业登记情况页。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款的第二次、第三次申请人员,可不再要求失业证明,更新就业登记信息。(注:申请材料中需附还款凭证,并注明累计贷款次数)。

2.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3.退役军人:须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伍证》。

4.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5.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全日制《毕业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领取职工退休待遇的不予贷款)。

7.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8.种养殖户: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认定经济作物种植或养殖的认定函。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