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5-00003 | 主题分类 | 民生及社会事业 |
| 发文字号 | 临市府办发[2025]15号 | 制发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
| 标 题 | 临夏市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99号),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人社厅对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要求,结合临夏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男 18-60 岁,女 18-55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夏市境内(不受临夏市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为发放对象,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 12 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 95% 及以上,或差评率在 5%(含)以下。
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注:贷款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创业地不一致时,在创业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提出贷款申请。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指注册地在临夏市并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扶持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酒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对符合市上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1.河州味道、临夏美食、牛肉拉面等小餐饮项目和企业;
2.民族用品加工项目和企业;
3.以“农家乐”、民宿为重点的旅游业项目和企业;
4.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和企业;
5.乡村就业工厂(乡村就业帮扶车间)项目和企业;
6.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和企业;
7.经国家外专局、省外专局批准的引智项目发展特色农业的项目;
8.省、州、县市级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9.种植、养殖、农、林、牧、渔培育产业;
10.冷链、物流、电商、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企业;
11.在培育发展“牛羊菜果薯药菌”特色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五小”产业、及创新生产方式、经营模式的个体创业者等;
12.临夏市辖区内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的,达不到申请企业创业贷款条件的,允许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二、贷款用途及限制
(一)用途:创业担保贷款用于经营流动性资金。
(二)限制: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创业担保贷款严禁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累计已享受3次创业担保贷款人员、无经营场所人员申请。一经发现上述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相关要求
1.要精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利率、期限、担保、贴息和担保基金管理等各项政策规定,纠正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发放贷款,杜绝贷款利率突破规定上限,捆绑购买商业保险和取消反担保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增加借款人负担的情况,杜绝超范围、超额度、超担保比发放贷款,确保政策落实精准性和获得性。
2.经营项目所在地镇村、街道社区要严格初审把关,贷款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通过初审。
3.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必须确保所提供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合理性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后,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允许用于其他支出,同时保证及时结清个人承担利息,按期归还本金。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贷款申请人,在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通过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考试、企事业单位聘用等方式实现稳定就业(指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就业后次月必须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停止申请贴息资金。
5.借款人获得贷款后,3年内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发生变动,必须向镇村、街道社区、经办银行或人社部门报备。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展期后若发生逾期,由银行负责相关责任,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按担保书履行。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直接向经办银行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担保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贷款利率及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实行“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一)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镇村、街道社区或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
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同时在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情况、自主创业就业登记信息需与实际经营名称一致,在材料中须附就业创业证基本信息页、失业登记情况页和就业登记情况页。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款的第二次、第三次申请人员,可不再要求失业证明,更新就业登记信息。(申请材料中需附还款凭证,并注明累计贷款次数)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3.退役军人:须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伍证》;
4.刑满释放人员:须持《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
5.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全日制《毕业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领取职工退休待遇的不予贷款)
7.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的身份证住址一般应在村级,并提供除本设区市外工资收入凭证(如签字的工资条、银行代发工资的网银、微信、支付宝截图等)或社保缴纳凭证;
8.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9.脱贫人口:须持脱贫户档案卡或精准识别卡;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的身份证住址一般应在村级;
11.种养殖户: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认定经济作物种植或养殖的认定函;
12.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及相关证明等),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的审核、推荐,银行部门会同担保机构的调查、审核、发放等,同个人贷款程序。
(三)受理审核
借款人个人提出申请,由镇村、街道社区会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核实,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统一汇总上报《临夏市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花名册》(附件5)和申请人各项资料至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给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意后进行放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
(四)贷款发放
对符合担保条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经办银行与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借款人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五、担保基金来源及管理
(一)基金来源
市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做大做强担保平台基金,担保基金原则上按不超过1:10的比例放大担保放贷,全力保障担保基金,有效支持全市贷款需求。
(二)担保基金管理
市上设立两个平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平台。市人社局负责个人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市人社局负责担保基金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本金和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六、风险防控及担保措施
(一)明确责任领导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强化担保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反担保要求
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州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适当放宽反担保要求。
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临夏市辖区范围内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职工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30万元,以此类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可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
4.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符合条件的“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人配偶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建立银政风险共担机制
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建立代偿追偿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在贷款发生代偿时,承贷银行承担追偿贷款的主要责任,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时,承贷银行应承担不低于贷款本息额的20%代偿金。担保机构应承担不高于贷款本息金额的80%代偿金。
七、贷款贴息、申请拨付与奖补
(一)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1.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季申请”,可实行“先付后贴”的形式,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先行付息,待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后,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账户。
2.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应当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
3.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借款个人和企业的财政贴息由财政部门统一按季度或年度向经办银行进行拨付。承贷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担保基金中扣除利息。
4.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二)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的专项资金在保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需求后,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八、贷款回收与代偿
(一)贷款回收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 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对逾期 90 天经银行穷尽所有手段(包括对相关人员依法起诉、执行等)催收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确无偿还能力的,再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催收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单个经办银行(以县、区为单位)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经办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二)贷款代偿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呆账管理相关规定核销处理。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担保机构不承担任何代偿责任。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九、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
各镇、街道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好初步审核审查关,统一汇总上报。及时与各自辖区内的经办银行衔接沟通,做好贷款发放台账和数据统计、贷后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各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抓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和代偿追回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做好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民银行要督促指导经办银行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有关情况、征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保障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安全,定期向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回收等工作,合理简化审批放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定期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贷后管理情况。要指定专人配合镇村、街道社区开展初步审查核实、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协调人社部门帮助有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农民申请贷款,指导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对发展种养殖但无合法经营执照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具体规模,建立台账并进行条件认定。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界定各自领域的小微企业范围。
(二)加大检查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加大对市运营机构和经办银行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教育,指导本部门、行业建立严密的工作机制,健全详细的工作台账,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相关部门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对贴息政策变化情况的宣传,提高创业就业者政策知晓度。鼓励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实现富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
附件4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流程图及办理流程.docx
附件5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docx
附件6临夏市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花名册.xls
附件7临夏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书.docx
附件8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材料详细清单.docx
附件9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材料详细清单.docx
附件10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材料详细清单.docx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