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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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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市境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公安机关单独处置能力的,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1.5分级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临夏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

2.1.2当发生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及周志相关单位,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2.2.2市委政法委:督促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应急事故处置、救援等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2.2.3市委统战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2.2.4市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以及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2.2.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2.2.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2.7市住建局:参与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2.2.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提供天气情况,根据州气象局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情况,及时传达天气信息,提高服务等工作,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预警服务。

2.2.9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2.2.10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2.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负责组织险情路段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2.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2.2.1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2.2.14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2.2.1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2.2.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2.2.17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2.18市司法局:负责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2.2.19相关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地方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3.1.2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雪、暴风雨)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进行研判和预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3.1.3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 (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4公安局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报告,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发布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传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向运输单位及运输业主通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主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市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派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4.2.1事故发生信息

市交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4.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对已核实、调查确认的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调查出的事故原因、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4.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门审核后由宣传部向外界发布。

4.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4.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政府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4.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4.3.2.1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4.3.2.2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3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4.3.2.4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4.3.2.5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警力组成。

4.3.2.6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搜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4.3.2.7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本地之外其它市,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4.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报州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4.5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5.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市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6.2车辆保障

市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3设备保障

应根据需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6.4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各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7.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3预案演练

市道路教育安全委员会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寒潮来袭

寒潮来袭14日~16日临夏州将有强降温降雪吹风天气请注意防范
受北方强冷空气入侵影响,14日~16日临夏州将有强降温降雪吹风天气。其中,14日~16日临夏州气温下降10~12℃,14日最高气温2℃左右,最低气温-6℃左右,15日最高气温-5℃左右,最低气温将降至-14℃左右,16日最高气温-2℃左右,最低气温将降至-17℃左右;14日~15日临夏州大部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将出现寒潮。14日11:00~15日11:00临夏州阴有小雪,全州大部降雪量0.1~1.0毫米,积雪深度1~2厘米,海拔较高山区降雪量1.0~1.5毫米,积雪深度2~3厘米;14日~16日临夏州大部将有道路积雪结冰。14日10:00~15日07:00临夏州大部有4~6级西北风,海拔较高山区阵风7~8级。
一、具体预报
13日11:30~14日11:00临夏州晴转多云;
14日11:00~15日11:00临夏州阴有小雪,全州大部降雪量0.1~1.0毫米,积雪深度1~2厘米,海拔较高山区降雪量1.0~1.5毫米,积雪深度2~3厘米;
15日11:00~16日20:00临夏州晴间多云。
二、对策建议
1、提请防范强降温降雪吹风天气对能源保供、设施农业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醒做好防寒防雪防风工作;
2、提醒交通部门及驾驶人员注意强降温降雪天气导致的路面湿滑、道路结冰和低能见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提醒做好道路积雪清除工作;公众外出请做好个人防护和御寒保暖;
3、为助力大气污染治理、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全州气象部门将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雪作业。

关于做好强降温降雪吹风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提示

各县(市)减灾委员会,州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据州气象局《重大气象信息专报》(第9期):受北方强冷空气入侵影响,14~16日全州将有强降温降雪吹风天气。其中,14~16日全州气温下降10~12℃,14日最高气温2℃左右,最低气温-6℃左右,15日最高气温-5℃左右,最低气温将降至 -14℃左右,16日最高气温-2℃左右,最低气温将降至-17℃左右;14~15日全州大部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将出现寒潮。14日11:00~15日11:00全州阴有小雪,全州大部降雪量0.1~1.0毫米,积雪深度1~2厘米,海拔较高山区降雪量1.0~1.5毫米,积雪深度2~3厘米;14~16日全州大部将有道路积雪结冰。14日 10:00~15日 07:00全州大部有4~6级西北风,海拔较高山区阵风7~8级。请各县市、各有关成员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强降温降雪吹风天气过程防范应对工作。要高度关注冰雪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等重点路段的巡逻管制,保障交通安全;要加强供暖、供气工程设施运行管理,做好群众防寒保暖工作。指导群众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和取暖用电安全;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管护保暖,要排查落实防冻措施,确保稳定运行;要指导群众落实设施农业防风防寒加固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影响和损失。要加强光、电等能源设施风险管控,确保生产及运行安全;要加强水库运行管理,做好风浪防范应对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管理职责,进一步研判分析,全面落实防范应对责任和措施,加强值班调度,做好信息报送,及时有效救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夏州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要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夏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立专家组、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6个工作小组。

(1)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3)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5)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6)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州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会同林草部门调查突发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州邮政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2.5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经州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体系

3.1.1 监测调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监测网络,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护林人员及专业施工队的作用,划定测报责任区域,实施动态监测。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林木,由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3.1.2 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州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体系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州、县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市)政府、州林草局报告;州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响应的,按程序按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灾害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控制、划定疫区、隔离现场、封锁疫区、检疫检查、组织除治等。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州政府负责发布,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会同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州林草局根据需要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6.5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6.9 社会动员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州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2.2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草原虫灾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同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5县(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体系

各级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州草原技术单位负责全州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州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州草原技术单位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月至8月是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草原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州级草原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省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省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2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防治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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