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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许颖
    市政府党组成员(挂职),许颖,女,汉族,1987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市政府金融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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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服务指南

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2.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4.《关于印发<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府办发〔2022〕52号)

保障范围

临夏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申报时间及地点

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申请办理,正常工作日即可申请办理;在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滨河景苑小区物业楼二楼)办理。

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拥有临夏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

(3)申请家庭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消费型小轿车,以营运维持生活的车辆价格小于等于7万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金额度小于等于7万元,无财政供养人员;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料:

(1)《临夏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填写)

(2)个人申请书(申请人必须为户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产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证明和车辆登记证明;

(6)租住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7)家庭收入承诺书;(到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填写)

(8)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9)户主2寸照片2张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首次就业,且就业年限在5年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无私有住房;

(4)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5)申请人未在我市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所需资料:

(1)《临夏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填写)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4)单位的录用文件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5)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的无房产证明;

(8)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9)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10)申请人2寸照片2张。

(三)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临夏市稳定就业,至申请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所需资料:

(1)《临夏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填写)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与务工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4) 外来务工申请人临夏市居住证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的无房产证明;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8)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9)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10)申请人2寸照片2张。

放方式

住房租赁补贴审核通过后,按月计算,每季度末发放一次。


部门预算公开表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部门预算说明
2022临夏市城建民生答卷: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让民生工程暖民心

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城市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临夏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把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工程来抓,踔厉奋发,真抓实干,改造成果不仅提升了城市颜值,也切实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多年来,全力推进以棚改、旧改为主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让群众从“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一栋栋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一条条道路宛如长龙纵横支撑起城市脉络,一座座公园绿地绘制出美丽宜居城市的底色。

“出棚入楼”棚改“改”出居民幸福新生活
棚户区改造是发展所需、民生所向,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2021年以来,临夏市委、市政府抢抓政策机遇,按照州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五个区”、建设“六个临夏”的目标要求,举全市之力,克服重重困难,实施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指导、镇办实施、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从2021年年初开始,新换届的市委市政府班子多次调研走访全市各街道棚户区,提出要时不我待、积极抢抓国家支持棚改的窗口期、机遇期,制定“一揽子方案”,同步开展拆旧排危、环境提升、拆墙透绿和交通治理,不仅极大改善了群众的住房条件,更是彻底解决了困扰城中村群众三代人的如厕难、行路难、环境差等问题,达到了“治理、改造、提升、通畅”的系统治理效果,走出了一条具有临夏特色的棚改路子。



临夏市西关街道部分社区是典型的城中村,这几年西关街道通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现了完美蝶变。如今行走在西关街道改造后的棚户区,放眼望去,宽阔的道路、高耸的楼房,俨然一派现代新城的气象。中安·伊和名苑棚户区住宅小区群众陈福堂是临夏市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后众多受益者中的一员。在没有搬进楼房前,他们一家6口住在场院门附近的三间平房内,如今一家人搬进了一套63平米的公房安置房。现在的生活环境,对于已在棚户区住了近20年的陈福堂来说,真是“好得不得了”。小区内停车场、休闲广场、超市、社区卫生中心、幼儿园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小区环境干净整洁,绿化树木高低错落、疏密有致。谈到改造前后的变化,作为亲历者和见证者的陈福堂打开了话匣子,告诉记者说:“简直是天壤之别,生活条件的改变太大了,感谢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这是我市实施棚改项目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的一个缩影。


临夏市西关街道中安·伊和名苑棚户区住宅小区群众 陈福堂:以前我们住的平房,现在政府号召拆迁,把我们安置好了,安置以后很好,房子很敞亮,供暖也热,政府把我们安置得很好。


棚改项目,群众脸上幸福的笑容就是对工作的最大认可。但是在征迁期间,各项工作也是错综复杂、困难重重。为了工作顺利推进,在前期调研谋划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8次专题会议对棚户区改扩翻建工作进行部署调度,制定了临夏市《2021年城镇旧住宅棚户区改建(扩建岛建)改造方案》和细化方案,明确实施主体、改造范围、目标任务、标准方式、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组织发动800多名党员干部、村社网格员,对建成区平房区域破旧房屋开展3轮次“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摸排,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与群众拉家常、交朋友,对部分有顾虑的群众,上门入户宣传、梳理居民想法,算经济账、比较居住环境等方法,鼓励群众提前搬迁、自愿搬迁。临夏市伊和名苑项目副经理陈国璞告诉记者:政府拆迁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扎在棚改一线,实行一天一调度、一天一小结工作制,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践行棚改的初心和使命。
临夏市伊和名苑项目副经理 陈国璞:因政府基础工作做得扎实,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并支持政策,从项目启动至拆除完毕用时三个月时间。


临夏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改变了居民的生活,从以前的老旧房屋,到现在宽敞明亮的楼房;从以前的烧煤取暖,到现在的挂暖、地暖;从以前的冬寒夏热,到如今的舒适安逸,棚户区改造不仅带来了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变,更多的是带来了大家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和日子一天比一天好的希望与信心。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办主任 马天明:2012年至2022年,临夏市共计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62个,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41486套,争取到各类棚户区补助资金约13.2亿元,棚户区专项债12.43亿元。2018年至2022年,临夏市实施棚户区改扩翻项目名6个,实施改造12016户,争取到各类补助资金约2.9亿元,受益群众约3.6万人。下一步,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以往改造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模式,通过棚户区改造、改扩翻建、异地安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多渠道、多元化地解决临夏市困难群体的安全住房及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同步实施改扩翻项目雨污水管道铺设、街巷道路硬化、巷道风貌提升等基础改造项目,做到了“改造一片、提升一片、通畅一片”的治理效果,为打造魅力花都、建设公园城市夯实基础。

老旧小区改造内外兼修

既要颜值“面子”更要惠民“里子”


老旧小区改造是群众高度关注、热切期盼的民生工程。临夏市自开展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来,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通过小区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现已基本形成了符合临夏市实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改造成果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东关街道木场社区位于临夏市西区,属于城乡结合部,居民中有不少登记在册的低保户和特困户,而这里的平房大多建于上世纪70、80年。多年来,房屋外墙老化、屋顶漏水等问题频频出现。2021年以前,临夏市东关街道木场社区居民王世明一家三口居住在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土木结构房。因年代久远,他家的水泥地成了晴雨表,经常“外面下大雨,家里下小雨”。晴天一身土,雨天两脚泥是他们那时生活的感受,巷道里污水横流,一到夏天就臭气熏天。在危旧房屋改造前期摸底工作中,王世明被定为首批改造住户。今年70多岁的王世明告诉记者:老房子电线老化了,屋顶还常常漏水,一直以来家中房屋是自己的一块“心病”。如今住上了新房不仅解决了住房安全问题,更提升了一家人的居住品质,王世明的欢喜之情溢于言表。




临夏市东关街道木场社区居民 王世明:我的房子已经42年了,80年开始修上的,原来是土木结构,下雨的时候天上下大雨里面下小雨,通过棚户区改造,修得非常好,两个月左右就修好了,下水通了,卫生也干净了,我们老百姓特别高兴。


留住乡愁,凸显城市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是临夏市探索棚户区改造的新做法。改造工作充分借鉴八坊十三巷“城中村”改造模式和经验做法,对无法集中连片开发的土地,充分考虑乡镇街道实际和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按照“能改则改、应改尽改”原则,采取以集中连片改造为主、住户自建改造为辅的办法,坚持“因户施策、一户一策”,将风貌提升与拆旧排危相结合,以打造“景区式”街巷为目标,科学设计、一体推进改造区域整体风貌,积极融入牡丹文化、民俗文化,让街巷留住记忆、留住乡愁。同时以风貌改造为契机,按照完善城中村,老城区治理、改造、提升、通畅体系要求,大力开展拆旧排危行动,实施外墙立面粉刷、电缆线路规整、雨污水管道铺设、街巷道路硬化、巷道风貌提升、街巷绿化美化“户外六改”。







如今走进东关街道木场社区,昔日破损的路面、斑驳的外墙已不复存在,映入眼帘的是设计新颖、别致雅观的木制文化墙。新中国历史变迁、中华一家亲、“东西协作”故事等通过木材拼贴形式展现的“一巷一特色”的创意文化墙,为社区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也让居民感受到润物无声的文化熏陶。同时,社区还全新打造了“党建四合院”,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休闲交流的场所。临夏市东关街道党委副书记 喇铭华: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东关街道上下一心,以棚户区改(扩)翻建项目为契机,在改好107户65户院落里子的同时修好面子,转变群众思想认识,提升个人素养,通过改造一片、提升一片、叫好一片的目标,不断提升居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为我市打造魅力花都·建设公园城市添砖加瓦。


作为一项看得见、摸得着、实打实的民生项目,社区居民老旧房屋改造不仅改了外露的“面子”,更做好了惠民的“里子”。
临夏市城北街道居民 白学文:我们的厨房卫生间全都做好了,不要一分钱,做得非常好,我们住得很满意,以前没修好的时候下雨天就会漏雨,这次改造之后下雨也不会漏了,室内室外都做了,院子也硬化了,下水也通了,我们非常高兴,住着也非常舒心。


临夏市自2020年以来,投资5.68亿元,实施了186个小区、256栋楼、8757户老旧小区的改造,目前,项目正在全力推进当中。已完工的老旧小区,更换了断桥铝窗户,粉刷了楼梯间,做了外墙保温及屋面防水,更换了室外污水管网,重新硬化了地面。除此之外,还拆除了原有的杂物房并重新做了规划,小区院子变得更加宽敞,环境变得更加整洁,老人小孩也多了可以活动健身的场所。部分老旧小区还引入了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使小区管理有了质的提升。还有部分小区接入了天然气管道,使住户享受到了“管道气”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这些改造措施使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老旧小区改造带来的改变和提升。


临夏市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 李鸿明:临夏市城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分为两部分工程内容,一部分就是对227户棚户区进行提升改造,第二部分就是对棚户区片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主要分为三个片区,一个是我们东郊社区,第二个是东营房社区,第三个是民主社区,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27户的危房旧房进行拆除翻新改造及庭院的硬化,户内的粉刷等,第二部分就是对片区内的基础设施道路硬化,老旧污水管网改造以及外立面的一些提升改造,该项目投资约2800余万元。


临夏市越来越多的老旧小区经过改造提升,实现了向“净、亮、绿、畅、美”的蜕变,变靓了颜值,丰富了内涵,焕发出了活力,提升了市民的居住品质,有力推动了城市旧貌换新颜。

从曾经的遍地砖瓦房,到如今高楼林立,错落有致;从曾经的煤烟满天、污水漫道,到如今清洁取暖、道路整洁;从曾经的道路坑洼、缺树少绿,到如今步步是美景,处处皆花园…… 光阴飞逝,数不清的暖心变化发生在临夏大地上,成为民生改善、百姓幸福最生动的注脚。临夏市坚持把棚户区改扩翻项目、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以一本“安居账”改出居民生活“新起点”,改出城区“新容颜”,从脱胎换骨式的人居环境改善中悄然“破茧成蝶”,绽放芳华,不断向打造魅力花都·建设公园城市目标昂首迈进。

关于实施《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

关于实施《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告

根据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府办发【2022】5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做好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临夏市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通告如下:

临夏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临夏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保障办〔2021〕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优化程序、方便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定额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落实退出机制,确保住房租赁补贴用于保障家庭住房租赁。

二、保障对象

根据《临夏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保障办〔2021〕3号)精神,在原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时间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申请办理,正常工作日即可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材料:

(1)《临夏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申请人必须为户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产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证明和车辆登记证明;

(6)租住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7)家庭收入承诺书;

(8)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拥有临夏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

(3)申请家庭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消费型小轿车,以营运维持生活的车辆价格小于等于7万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金额度小于等于7万元,无财政供养人员;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

2.新就业无房职工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材料:

(1)《临夏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4)单位的录用文件或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5)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的无房产证明;

(8)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9)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首次就业,且就业年限在5年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无私有住房;

(4)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5)申请人未在我市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3.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提交材料:

(1)临夏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

(3)申请人与务工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4) 外来务工申请人临夏市居住证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的无房产证明;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原件需核验)

(8)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原件需核验);

(9)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临夏市稳定就业,至申请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临夏市城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租住私有住房;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二)受理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由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受理。

(三)审核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后,根据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镇、街道和用人(用工)等单位的核查信息意见,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信息进行审核。

(四)公示

在审核通过后,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五)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计算,每季度末发放一次。

五、补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贴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精神,对我市住房租赁补贴进行提标扩面,一是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补贴13平方米,提高到每人补贴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5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5元,每户最多50平方米,提高到每户最多60平方米;二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补贴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5元,每户最多补贴60平方米;三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每人补贴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5元,只向申请人发放。

(二)执行时间

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自审核公示通过后次月起开始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靠实工作责任

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的查询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工商注册情况的查询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情况的查询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查询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审批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发放;用人(用工)单位要及时配合提供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材料;各镇、街道积极做好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建立退出机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户口人员发生变动,有人员迁出或注销时应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核销迁出或注销人员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临夏市获得其他住房或经济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退出申请;

3.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与就业单位合同到期(解除合同)或在临夏市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退出申请。

4.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按时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从房产、车辆、工商注册、财政供养、用人(用工)单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享受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的,从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建立惩戒机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享受资格,对采用非法手段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立即取消住房租赁补贴的享受资格,并收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不按规定配合或阻挠住房租赁补贴审核,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七)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九)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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