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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康平
代理市长
刘康平,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法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代理市长。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司法方面的工作。主管市审计局、市司法局。
副市长
  • 马旭凯
    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郭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
    负责东西协作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王彤
    王彤,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历史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
    负责民政、科技、残疾人工作、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崇显胜
    市委常委、副市长
    崇显胜,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法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委常委、副市长。
    负责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商务、美食、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负责公安、信访、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司法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玉培
    马玉培,女,东乡族,1979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济南市历城区政府办挂职。
  • 马成宝
    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征地拆迁、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苏鹏辉
    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江荣炯
    江荣炯,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工学学士,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生态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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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

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筹资渠道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州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全州计划实施农房抗震改造7252户

2026年,全州计划实施农房抗震改造7252户,争取到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2229.51万元。截至3月底,已开工909户。

全州老旧小区改造及电梯更新改造进展

一、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2025年全州共实施老旧小区改造20个小区、68栋楼、3865户居民、建筑面积39.61万平方米、概算总投资8075.46万元,已全部开工建设,其中临夏市完成工程量40%,永靖县完成工程量20%。

二、电梯更新改造情况

全州共实施老旧住宅电梯更新201部、概算总投资8040万元,共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3015万元,其中临夏市142部、争取资金2130万元、永靖县59部、争取资金885万元。目前均已建成投入使用。


临夏市:棚改“加速度”圆群众安居梦

今年以来,临夏市紧扣民生需求,全力推进城发·芳馨园、城发·芳林园等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人员抢抓工期、高效作业,项目建设稳步提速,力求以高品质安置房提升群众幸福感。

在城发·芳林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现场,塔吊林立、机械轰鸣,施工人员正有序进行钢筋绑扎、主体砌筑等作业,一派繁忙景象。据项目负责人介绍,该项目规划建设高层住宅7栋、住房998套,其中棚改房5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00套,配套建设停车位1126个及物业用房和日间照料中心等附属设施。目前,1、2、3、6、7号楼已主体封顶,正在推进砌体施工;4号楼施工至7层,5号楼地下室已完工,整体进度稳步推进。

同步建设的城发·芳馨园棚改项目同样进展顺利,新建住宅楼12栋、住房1625套,其中棚户区安置房1478套,配套建设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截至目前,6、7、9、10、11、12号楼已主体封顶,其中7、9、10号楼进入装饰装修及安装阶段,6、11、12号楼开展砌体施工,8号楼正进行地基基础施工。

近年来,该市持续加大棚改实施力度,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城发·芳馨园、芳林园两大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片区居住环境,让棚改群众早日实现安居梦。


临夏州公积金新政助力多子女家庭安居 最高可贷102万元!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新政,针对多子女家庭购房推出专项支持政策。以双职工家庭为例,贷款额度上限由85万元上浮20%至102万元,创下当地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记录。

典型案例中,临夏市居民丁女士夫妇通过该政策成功获批102万元贷款,结合公积金账户提取的12.9万元首付款,合计使用114.9万元购置了180平方米新房,解决了原有80平方米住房的拥挤问题。据悉,丁女士家庭为二孩家庭,夫妻双方分别在临夏州、甘南州工作,此前与老人同住,居住条件长期受限。

新政还同步调整了基础贷款额度:单职工家庭上限提至70万元,双职工家庭提至85万元。此外,人才引进群体及购买绿色建筑的家庭,同样享受20%额度上浮,最高贷款限额均为102万元。这一系列举措旨在精准解决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等群体的住房改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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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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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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