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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七个方面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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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2026年上半年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二季度12315典型案例
【案例一】少年购机有隐患   维权调解挽损失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6日,董女士投诉临夏市友加手机卖场经营门店,称其孩子(未成年)独自前往该手机店,自行出资1500元购买智能手机1部,购机1个月后家长整理财物时发现购机事宜。家长以孩子购机未征得监护人同意、大额消费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为由,自行和商家协商全额退货退款遭拒。商家称:手机已激活使用一个月,产生使用损耗、无法二次新机售卖,坚持不予全额退款。家长遂通过12315平台提交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查明:1. 购机者系14周岁在校初中生,独自进店选购、全款支付,商家销售时未核验消费者年龄,未电话核实监护人购买意愿;2. 手机已开机使用满30天,机身存在正常使用磨损、系统激活,不具备全新商品销售条件。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耐心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退回手机,商家扣除300元设备折旧费,实际退还货款1200元。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千元手机,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审慎销售义务、未核实监护人意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诚信经营规定,是纠纷主要成因。监护人疏于钱款及日常消费监管,存在监护过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展调解,结合手机已使用产生折旧的客观实际,确定退款1200元、扣除300元损耗费,处置兼顾双方合法权益。该案提示辖区数码商户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大额电子产品销售,同时督促家长加强未成年人消费管控。该次投诉凸显消费者维权意识稳步提升,当事人理性选择正规渠道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体现了12315作为群众维权主渠道,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维权诉求落地,充分发挥消费纠纷前端化解作用。

【案例二】严查虚假服务乱象   维护汽车消费权益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0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消费者反映,其在临夏市某吉膜门店付费购买汽车原厂贴膜服务,共计消费4000元。贴膜施工完成次日,车辆车衣即出现边缘开裂、大面积起泡、粘贴不牢固等明显质量问题,导致贴膜无法正常使用。事发后,消费者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商家仅提出免费重新贴膜的处理意见,消费者对该处置方案不予认可,主张商家全额退还服务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认为,该商家存在服务承诺不实、货不对板、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经营问题,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我局发起投诉,请求依法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坚持依法依规、快速处置的工作原则,第一时间登记投诉信息,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投诉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执法人员通过核查消费者付款凭证、聊天沟通记录、现场核查施工情况、核验商家经营资质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权责。经查,该商家向消费者承诺提供原厂正品贴膜服务,但实际施工使用产品并非原厂正品,存在虚假承诺、以次充好、服务质量不达标问题,是导致车辆贴膜出现质量缺陷的根本原因。为有效化解消费争议,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现场调解,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违规问题,细致释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经执法人员多轮沟通劝导、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涉事商家退还消费者服务费用2000元。至此,该起汽车服务消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服务类消费纠纷,集中反映出部分汽车服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薄弱,存在服务承诺不实、以次充好、服务质量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此次纠纷处置中,我局严格依法履职、快速核查取证、精准定责调解,高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切实解决群众消费难题,有效提升了群众维权满意度,同时,本案对辖区汽车美容服务行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者严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服务宣传与产品质量管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安全、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三】服务态度引纠纷   调解致歉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2026年1月10日,消费者在临夏市新西路钰爵婚纱摄影中心预订婚纱租赁服务,双方约定婚纱使用时段为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26日,该商家告知消费者其预订的婚纱存在破损问题,需为消费者更换其他款式婚纱,消费者对此方案予以认可。随后,消费者就更换款式事宜向商家咨询优惠政策,商家明确无法提供优惠,且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体验,消费者遂通过12315平台投诉,要求商家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核实投诉细节,同步约谈该婚纱摄影中心负责人及涉事工作人员,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向商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态度不规范、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督促商家正视服务短板、规范服务言行、文明诚信经营。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沟通,涉事商家充分认识到自身服务过错,主动向消费者诚恳赔礼道歉。同时,商家作出承诺,将常态化开展员工服务礼仪和职业素养培训,全面强化员工服务意识,优化提升门店整体服务质量。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次投诉妥善办结。
【案例评析】
婚纱婚庆服务属于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个性化服务行业,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消费体验,是体现行业诚信经营形象、维护市场经营口碑的关键。本案中,涉事门店工作人员在接待消费者过程中言行不当、服务态度恶劣,违背文明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准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消费权益。各类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以此为戒,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经营理念,严格规范服务流程、端正服务态度,持续优化服务体验,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本案中消费者通过12315维权平台依法合理维权,充分体现出广大消费者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持续提升,也印证了12315消费维权渠道的公信力和普及度,彰显了消费维权体系在化解消费纠纷、保障群众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直播购物引退货争议   暖心调解促双方和解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4日,消费者张女士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选购临夏约普销售中心售卖的地暖机设备。该商品于11月16日发货,11月19日送达消费者处,并于11月23日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设备投入使用近一个月期间,运行状态稳定,无产品质量缺陷及性能故障。后消费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货退款,在协商退款过程中,双方就设备折旧费、物流费扣费标准及最终退款金额事宜产生分歧,协商未果,遂引发消费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针对本案无质量问题、个人原因退货的特殊情形,执法人员耐心向消费者宣讲网购商品售后退货相关规则及行业惯例,细致解释设备折旧、物流损耗等扣费项目的合理性与相关依据,有效消除消费者认知误区。同时,督促经营主体进一步梳理完善售后服务条款,明确退费、折旧、配件回收等细则,要求商家做好售前售后公示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从源头减少同类纠纷。经执法人员多方沟通、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消费者退回设备水泵配件后,商家一次性足额退还剩余款项。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圆满化解,双方均对处置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直播电商从业者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提前清晰公示退货规则、折旧标准、费用承担等售后相关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制定的折旧、扣费标准要兼顾合理与透明,从源头减少消费矛盾。选购大件耐用商品前,建议充分考量自身使用需求、商品适用场景,并仔细了解店铺售后政策,尽量避免因个人情况变动引发退货问题。如若遇到消费纠纷,可通过市场监管等正规途径理性维权。针对直播电商这类新兴消费模式,需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告知义务,规范经营及售后行为。面对非质量类售后纠纷,以调解为抓手引导双方友好协商,平衡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能及时和商家进行沟通、并运用法律武器诉助于12315进行解决,彰显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更体现12315消费维权体系深入人心。

【案例五】培训退费遭拒  市场调解获退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胡女士反映本人在临夏西章教育该机构“三支一扶”考试培训课程,实际支付费用7480元,包含线上课程1599元、线下课程5881元。机构赠送价值199元的6天早教营体验课,本人仅上了4天赠送体验课,并未使用正式线下课程。现申请退还未使用的线下课程费用,机构却单方面将赠送课按800元/天扣费,4天扣除3200元,属于乱收费、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明确诉求:赠送的199元体验课(早学营),最多仅扣除199元课程费,绝不同意按800元/天的高价乱扣费,要求退还未使用的线下课程全部合理费用,商家不予,遂投诉至12315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单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得知,投诉人于2026年1月7日购买该处“三支一扶”培训课程签订协议支付费用7480元。后发生纠纷,商家因投诉人违约拒绝退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多轮摆事实、讲道理式的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教培机构同意退还费用5000元,并于2026年5月9日退还投诉人。双方对上述调解结果无异议,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例评析】
本案中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计划考虑不周,致使签订的培训合同不能认真履行。出现纠纷后,培训机构理应耐心解释,全方位解决矛盾,充分考虑该消费者由于个人原因仅上了4天体验课,并未进行进一步消费的实际情况,还有就是体验课、赠送课要有明确解释,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概念让消费者误判,以此来达到推销的目的。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之道。当然消费者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12315维权形象已深入民心。

【案例六】消费权益受损害  执法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2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其于2026年2月18日在临夏市威特斯洗衣旗舰店红园新村店接受羽绒服清洗服务,2026年2月22日到店取衣服时发现羽绒服破损(衣服未离店),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处理,现要求商家赔偿直接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经查,马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店家在对衣物清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店家退赔消费者损失,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事后,经工作人员回访确认,相关赔偿已落实到位。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消费者在与商家沟通未果后诉助于12315投诉举报平台,彰显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更体现12315消费维权体系深入人心。


消费维权 你问我答(五)

五、美容健身

51. 问:健身房、美容店等消费场所办了会员年卡的,会员协议的条款约定“余款不退”、“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的,该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属于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约定无效。

52. 问:预付卡的发行使用越来越广泛,假如买了一张健身预付卡,想要将该卡转给朋友使用,商家要收我转卡费,是否合理?(行政主管:商务部门)

答: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一条,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因此,经营者所谓的转卡费是不合法的,不应收取。

 

六、文化旅游

53. 问:预订房间价格为180元,商家来电告知要装修,无法出售,认可并办理了退款,但事后发现商家将房间价格涨到了460元,并非装修。对于这种恶意违约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如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少数诚信经营理念差的经营者,因为前期疫情问题怕来景区游玩游客少,所以开出预订价格都比较低,进入旅游旺季,随着游客人数的激增,客房需求量爆发式增长,极易出现各种违约行为的产生。这种行为属于消费领域民事纠纷,违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民法典调整规范的范畴,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维护好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依规做好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景区良好的消费环境秩序。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告知投诉人后续解决的问题的途径,如诉讼,申请仲裁等。另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明查暗访,努力打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54. 问:网购民宿,入住后发现图文差距较大,房间设施较差,空调无法使用,门框掉落险些伤人。对于这种情况,我要求退房可以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作出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因此,商家发布明显与实景不符的房间图片是存在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


55. 问:“抖音”等平台上宣传、销售的酒店套餐的价格,为什么和实际的价格不一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因此,抖音等平台上以团购、优惠为主要卖点的视频主要是“种草安利”的宣传作用。“抖音”平台的价格涉及很多因素,由于酒店的价格本身就是浮动的,酒店在随行就市的情况下会调整自己的价格,而平台未及时更新;还有供应商的因素,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定价来放给在线旅游平台。因此,建议购买“抖音”等平台的酒店套餐时先询问相关团购使用的条件和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临夏市 2026 年第一季度全国 12315 平台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消费维权 你问我答(四)

四、消费服务

31. 问: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合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去饭店吃饭,消费者有权利选择饭店的饭菜而不选择饭店的酒水,酒水自带是消费者的权利。

32. 问:消费者查看消费账单时,发现餐厅结账单上显示收取餐具费、纸巾费,餐厅事先未提醒消费者需支付餐具费,餐具、纸巾上也未标注价格,且就餐时也未使用纸巾,是否可不支付这个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提供收费餐具费、纸巾应该明码标价。

因此,如果餐厅没有以适当方式公示价格,且消费者没有使用的,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3. 问:消费者花了3500元在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猫,后发现猫有耳螨和猫藓,消费者要求退猫退款。后经调查,宠物猫未经动物检疫而销售。如何调解处理?

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予受理,应建议消费者向农业部门反映解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猫属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因此,未经检疫动物不得销售,主管的农业部门对此有行政监管的职权。

34. 问:“情侣鞋”破了一双能两双全退吗?(情况描述:同一家店购买的一对情侣鞋,其中一双只穿了5天就脱胶了,投诉者认为“情侣鞋”具有特殊意义,其中一双出了质量问题穿不了,另一半单独穿也失去了意义,要求两双都退货。)

答:根据《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因此,鞋子出现的“脱胶”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之一,问题出现在购买后第五天,消费者有权依法进行维权。但是,“情侣鞋”为两双鞋子,实为两件产品,其中一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另一件产品的穿着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鞋子进行处理。

35. 问:花费1000多元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同时获赠同品牌小包装产品一套,后来由于办理了退货,商家表示赠品也要退回。消费者问既然是赠品为什么让其退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从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说,消费者需将赠品退还给商场,若产品或赠品被使用过或遗失,还需要承担商家产生的损失。除因质量问题退款外,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因此,商家有责情况下,赠品可以不退。商家无责情况下,赠品应当退还。

36. 问:展销会买的商品有问题,展销会结束后如何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消费者的情况,还是有责任方可以找的,只要证明确实存在商品销售行为(例如购买凭证),就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出租柜台的商场先行承担责担。

37. 问:服装店承诺“在未穿着洗涤、未拆吊牌情况下可在七天内在所购门店进行退换”,“退换”的定义是可以退还是可以换?(情况描述:投诉人在某服装店购买衣服,回家后因不喜欢其款式,前往该店退货,但经营者表示只能换货,不能退,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因此,经营者做出退换货承诺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支持消费者退货要求。

38. 问:商场有各种品牌商入驻,消费者需要维权,找品牌商还是商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因此,如果该品牌商在商场内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的,由该主体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该经营主体,也可以向商场反映,由商场提供帮助;如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而由商场统一对外营业的,由商场承担有关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商场。

39. 问:商家必须提供发票吗?商家只提供小票,不提供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因此,遇到商家不愿提供发票时,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

40. 问:商家是否可以卖瑕疵商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因此,商家可以销售存在瑕疵的商品,但是满足二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示瑕疵,二是商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

41. 问: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的电子产品,能否退货?(情况描述:投诉人在店里买了一个收音机,用了5天后,感觉电池有点问题,想要退货,但店家表示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在实体店购买的电子产品且没有质量问题,确实不适合无理由退货,但如果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仍可提出退货要求。

42. 问: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

43. 问:消费者去餐饮店就餐时被收取餐具每副1元,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餐饮店应事先向消费者事先说明餐具分为免费与收费,并将相关公示放置于醒目位置,让消费者事先清晰知晓其使用的餐具是否收费的情况。

44. 问:消费者购买了标示蚕丝面膜后,发现实物并非蚕丝布,只是添加了蚕丝提取液,消费者是否可以退货并索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此,商家宣传页面用语不当导致消费者误解,有义务履行退货退款义务并做合理补偿。

45. 问:厂家生产的竹制砧板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管理。

因此,竹砧板未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未强制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不能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46. 问:小区外来车辆停车收费过高,政府部门是否可以限制小区停车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因此,小区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小区应该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47. 问:消费者其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了某餐饮店消费券,前往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券必须在店内堂食使用,消费者是否可以打包。

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例外商品、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等促销规则应当醒目明确。

因此,如果公众号上已经有相应规则标注的,消费者应当按照规则执行,如果未标注的,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打包。

48. 问: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因为购买额达到了卖家的设定的金额,卖家因此送了一个小玩具,但是回家后发现玩具是坏的,要求卖家更换,但是卖家以不是花钱买的,是无偿送给的为由拒绝更换,请问卖家的行为有道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了经营者赠送的玩具,属于民法典上附义务的赠与,且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卖家应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经营者的行为是不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赠品。

49. 问:消费者到某洗衣店清洗衣服,取衣服时候发现衣服有破损,协商不成投诉,要求商家赔偿,该如何处理?(行政主管:商务部门)

答:根据《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九条,计算赔偿方法。(1)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如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洗涤费。

(2)衣物洗护后出现钮扣、配件等附件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可予以补配,不能补配的,予以洗涤费1-2倍的补偿。特殊贵重配饰参照议价洗涤。

(3)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

(4)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5)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

(6)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因此,当事双方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先行和解。

50. 问:衣服送洗后长时间忘记取衣,洗衣店收取管理费合理吗?(行政主管:商务部门)

答:根据《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十条,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经营者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约定洗涤费的5%收取保管费(纠纷处理期间的衣物除外)。

因此,如果经营者事先进行了告知,有其合理性,但如果不告知的,则不应该收取。



2026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

2026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确定此主题旨在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以高品质消费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涵盖三大核心要义:

提升商品服务质量,筑牢品质基础。各级消协组织将推动“两新”政策落地,引导经营者向“新”而行,倡导“科技向善”。通过宣传优质商品服务与新型消费知识,引领科学理性消费观念,推动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品质期待。

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强化品质保障。面对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维权新挑战,消协组织将立足法定职责,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并大力推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依托数智化手段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同时,聚焦数字消费、情绪消费、直播电商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靶向治理,守护消费公平与信心。 

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涵养品质生态。消协组织将发挥维权枢纽作用,推动构建法治保障、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通过加强立法研究与标准供给,健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破解消费堵点难点,营造优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围绕年主题,消协系统设定四大目标

发挥枢纽作用,凝聚共治合力。推动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引导行业自律与企业履责,从源头防范化解消费纠纷。    

完善组织建设,提升处置能力。通过健全机制、优化培训、强化数智赋能,全面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和异地维权协作水平,并深化与司法机关协作。

强化消费监督,优化消费环境。针对民生重点领域与消费新场景深入开展监督,构建舆情监测体系,及时预警防范风险。

加大教育引导,推动消费赋能。拓展普法宣传与消费教育广度深度,聚焦绿色、智能等重点,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消费观念,提高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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