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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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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小知识(一)

问: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合理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

      问:消费者去餐饮店就餐时被收取餐具每副1元,合理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餐饮店应事先向消费者事先说明餐具分为免费与收费,并将相关公示放置于醒目位置,让消费者事先清晰知晓其使用的餐具是否收费的情况。       

      问:消费者其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了某餐饮店消费券,前往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券必须在店内堂食使用,消费者是否可以打包。

      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例外商品、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等促销规则应当醒目明确。因此,如果公众号上已经有相应规则标注的,消费者应当按照规则执行,如果未标注的,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打包。       

      问:“抖音”等平台上宣传、销售的酒店套餐的价格,为什么和实际的价格不一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因此,抖音等平台上以团购、优惠为主要卖点的视频主要是“种草安利”的宣传作用。“抖音”平台的价格涉及很多因素,由于酒店的价格本身就是浮动的,酒店在随行就市的情况下会调整自己的价格,而平台未及时更新;还有供应商的因素,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定价来放给在线旅游平台。因此,建议购买“抖音”等平台的酒店套餐时先询问相关团购使用的条件和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居民消费信心逐步提升

消费是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2023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7.15万亿元,同比增长7.2%。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82.5%,拉动经济增长4.3个百分点。

随着扩内需、促消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居民消费信心逐步恢复,消费需求加快释放,消费市场呈现出不少新变化、新亮点。

服务型消费加快恢复

2023年,餐饮、文旅、交通出行等服务型消费需求加快恢复,沉浸式、体验式的消费场景广受欢迎。

餐饮业是透视消费活力的重要窗口。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餐饮收入达5.2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达45.2%。

“高品质”“性价比”成为2023年餐饮消费热词。同时,老字号、新中式等更具特色的餐饮颇受消费者青睐。美团外卖数据显示,2023年“新中式”关键词搜索量同比增长5倍,众多新晋中式餐饮品牌长期位于搜索热词榜前列。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不少商家通过年度、月度促销活动,推动餐饮消费复苏。美团推出“神券节”、“神抢手”、商家自播等多种活动形式,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优惠。大众点评首次联合历年上榜商户等近4万家商户上线“必吃套餐”,并同步推出“必吃节”,助力提振城市消费。

文旅消费市场明显回暖。文旅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出游人次48.91亿,比上年同期增加23.61亿,同比增长93.3%。

以冰雪消费为例,张家口、哈尔滨等多个冬季旅游目的地消费热度持续提升。据统计,仅2023年11月至12月,19家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接待总人次就达到943万,体育及相关收入实现64.6亿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人王小朋介绍,自“第十届全国大众冰雪季”启动以来,各地相继组织开展约2100项全国性或区域性群众冰雪赛事活动,如吉林的冰上汽车拉力赛、辽宁冰雪趣挑战等,最大限度拓展冰雪消费场景。

同时,多地还通过本地消费服务平台发放冰雪季消费券,并与当地特色热点消费相结合,“化异地客流为本地消费”的效果更为鲜明。

绿色健康成新增长点

2023年,以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为代表的新型消费规模持续壮大,成为消费增长的重要引擎。

“当下消费者更加追求绿色健康,无糖糕点、保健礼盒、低脂零食等商品销售快速增长,节能家电、低碳出行等绿色产品和服务广受欢迎。”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司长徐兴锋表示。

绿色消费方面,2023年,商务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工作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组织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实体商业、回收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搭建协作平台、明确换新流程等方式,提升废旧家电交售和补贴领取便利性,促进绿色智能家电升级换新消费。

政策带动下,各地“加码”补贴促进绿色节能家电消费。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主要电商平台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同比增长67%。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表示,绿色产品正逐步成为推动消费的重要力量。

健康消费方面,随着消费者对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的重视,健康成为人们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标准。以有机蔬菜为例,2023年,叮咚买菜北京地区有机蔬菜销量同比大幅增长,占蔬菜整体消费比重的15%以上。

不同年龄群体的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健康消费。京东采销1号会员店休闲速食业务负责人李晴介绍:“老年消费者更加注重身体健康层面的管理,选择一些含有营养元素、适老化的食品,而不少年轻消费者偏向于选择低糖低脂零卡的食品。”

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尽管我国消费市场不断恢复向好,但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基础仍不牢固,消费潜力有待进一步释放。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春丽认为,要适应消费升级的趋势,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深入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释放消费洼地的消费潜力和空间;调动政府和民间投资积极性,增加公共消费,发挥好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形成推动投资与消费良性循环的合力。

近几年,消费信心稳步回升的同时,消费者也更趋理性。无论是传统的服务型消费还是新型消费,消费者不再追求绝对低价,而是在功能、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消费者对性价比的追求是恢复消费信心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扩大消费群体、激发消费热情。”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首席电子商务专家李鸣涛说。

王一鸣认为,要利用好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变化,培育智慧旅游等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延长消费链;从金融、税收等方面增加对新型消费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新型消费标准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从办好“消费促进年”、稳定扩大传统消费、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持续扩大,更好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记者 李思雨)


答复:销售自家养的土蜂蜜,需要取得食品许可证吗?

1问自己家里养的蜂蜜属不属于农副产品?如果想进行销售,需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证?如果把蜂蜜加工成食品产品,包装上需要张贴什么标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和农产品销售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


若以蜂蜜原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蜂蜜产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预包装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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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2问:我开了一个食品超市,每次进货都做好台账,有一次进货的食品不合格,但我不是专业人士并不知道食品不合格,这种情况我也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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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3问:我是一家餐馆的老板,想知道食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多久?



























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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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4问: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食品,如经营者计划开展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活动,均应先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活动。


如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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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建成《若干措施》),从系统全面促进消费的角度,提出6个方面共20条措施。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政策知晓率,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现就《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消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一头连着生产发展,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消费工作,4月份出台了加大重点行业扶持促进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高质量谋划了一系列促消费活动,我省消费市场加快复苏回暖。前三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55.2亿元,同比增长9.2%,高于全国平均2.4个百分点,居全国第7位。住宿、餐饮、零售业营业额分别增长35.4%、24.6%和12.1%。特别是旅游业恢复较快,对消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前三季度,全省共接待游客3.03亿人次,初步测算实现旅游收入1910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61%和234.5%。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居民消费动力不足、大宗商品消费增速放缓、居住类消费恢复较慢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领域消费体验不佳、感受不好,还需要政策进一步加力。
    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随后接续出台了家居、汽车、电子产品等多个领域的消费促进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抓好《通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政策目标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消费对于扩大内需、畅通国内循环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提振消费的政策措施,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从我省层面看,这次制定出台的《若干措施》,侧重点在于抓住重点领域、优化有效供给、拓展消费场景、强化消费保障,推动经济运行效速兼取,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个方面20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抓重点、优供给、拓场景、强保障。
    抓重点:主要是指着力促进重点领域消费。聚焦汽车、住房、家居等大宗消费,发挥大宗消费带动相关全产业链持续发展,有效推动消费复苏回升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加快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扩大新能源车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开展“享绿色家居换新季”等促消费活动。精心策划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双品网购节”“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大型节会和促消费活动,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多业态融合,线下线上联动,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热情。
    优供给:主要是指着力增加优质消费供给。高质量供给能够引领和创造市场新需求,在优化供给方面,《若干落实措施》从提升品牌效应和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两个层面出发,具体提出持续塑强“甘味”品牌优势,塑强一批“甘味”核心企业头部品牌。推进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农家乐、精品民宿等品牌创建工程。引导培育建设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择优认定一批“甘肃省示范步行街(区)”,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建设,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增强集聚能力和辐射效应,便利居民消费。
    拓场景:主要是指着力提升消费场景和设施。随着消费不断升级,追求便利化、多元化、体验化已成为趋势,需要扩展新的场景以满足不断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若干措施》从品类层面提出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从模式层面提出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着力推动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业态发展,实现健康服务消费融合发展;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
    强保障:主要是指着力强化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基础设施是消费升级的基础所在,持续加强基础设施供给,能够有效促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流通,更便捷地对接消费者的需求。为了有效促进产需对接,《若干措施》提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快递+电商/供销社/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助力特色农产品出村进城。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指导市县做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以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游”等高频场景开发消费领域特色信贷服务产品。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巩固扩大消费回升向好势头,提振发展信心,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的崭新篇章。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履行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鼓励生产者制定并实施具有竞争力或者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产品质量标准。

 

属于国家强制标准管理的产品,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组织生产。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当召回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条 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博览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第十五条 从事产品质量评测、产品质量比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客观准确的反映被评测、比较产品的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的监督抽查信息。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前款规定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抽样通知书及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受检者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有关产品质量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消费者协会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参与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临夏州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公告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要求,结合临夏州1-10月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现对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风险等级、生产主体及品种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区域风险等级:

根据临夏州1-10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临夏市检测合格率100%、临夏县检测合格率99.98%、和政县检测合格率100%、康乐县检测合格率100%、积石山县检测合格率100%、永靖县检测合格率100%、东乡县检测合格率100%、广河县检测合格率100%。参照自治州评定区域风险等级“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低于国家平均合格率97.5%为重点区域,其他为一般区域”的标准,根据根据检测结果评定,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积石山县、永靖县、东乡县、广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风险等级为一般区域。

二、生产主体及品种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省、州及各县市一季度对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确定全州果蔬生产经营主体均为低风险生产主体。

根据国家、省、州及各县市二季度对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确定全州果蔬生产经营主体均为低风险生产主体。

根据国家、省、州及各县市7-10月对各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确定为中风险的生产主体及品种包括:临夏县甘肃广合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青)。除此之外临夏州地区其余果蔬生产经营主体均为低风险生产主体。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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