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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七、网购直播
56. 问:2021年双十二期间,某服饰专卖店搞“换季特价”促销活动,消费者购买了一件特价为300元的羽绒服。第二天该羽绒服便出现开线、掉羽绒等质量问题。为此,消费者找到该服装店要求退换,但遭拒绝。店家称,消费者所购羽绒服为特价商品,销售时已在店堂告示注明“特价不退换”。请问“特价商品”真的不能退换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打折”、“降价”等行为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实质上限制消费者享受商品退、换、修等售后服务措施及求偿等合法权利。“特价商品”产生质量问题可以退换。
57. 问:为什么同一种药品在不同药店价格不同,线下药店价格普遍比网上贵,是不是乱收费?
答:根据《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因此,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作为经营者自主定价商品,受到租金、经营者定价策略、地理位置、经营状况、品质状况等影响,会出现价格差异,经营者应做好明码标价,消费者可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58. 问:网店已转让,实际经营者已换人,但网店公示仍是原营业执照,可否向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者要求赔偿?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因此,本案中的店铺虽转让但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经营者,也没有在网店进行公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注册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向实际经营者索赔。
59. 问:网购水果到货时已腐烂变质,商家说水果属于鲜活易腐物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个规定,不给赔偿,请问合理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因此,商家可以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应当因质量问题而予以退货,如果对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0. 问:网购时,商家能否以商品包装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答: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因此,如商品拆封后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或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商家可以拒绝退货。如不存在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商家应当允许退货。
61. 问:在电商平台购买的近视眼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是否可以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眼镜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度数按照消费提供的参数进行配置)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畴。
因此,定制眼镜属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镜片经过加工配制影响二次销售,一般情况下不能无理由退货。
62. 问:是否开展网络销售就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因此,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63. 问:消费者在淘宝店铺购买一台打印机,收货后发现无法连接电脑以及无法正常打印,认为该打印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退货。商家以拆封过的商品无法二次销售和超过七日无理由退货时限为理由拒绝退货退款。这样就不能退货了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商家以拆封过的商品无法二次销售和超过七日无理由退货时限为理由拒绝退货的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换货、修理等要求,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消费者购买的打印机如在产品“三包”的有效期内,属于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64. 问: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到假货该如何索赔?
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款,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65. 问:消费者在某网络直播间经过主播的推荐购买了某品牌燕窝,后媒体曝光该燕窝中的蛋白质、氨基酸及唾液酸极低,请问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向该网络平台追究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赔偿,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按照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因此,若该燕窝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的确不符合其宣传与所表明的质量标准,该主播及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后果。同时,直播带货属于新兴的网络销售模式,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其销售商品的许可、资质、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平台未对其引进的商品尽到审查义务,则存在过错,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6. 问: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个智能手机,消费者收到手机后开箱进行了激活试用,但发现自己不能适应该款手机的操作系统,就向该网上购物平台申请退货退款,但被平台以手机被激活使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请问商家是否可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开机激活试用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67. 问: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想投诉时发现网上店铺关门了,怎么维权?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查询该店铺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商平台应当配合提供。消费者既可以店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五、美容健身
51. 问:健身房、美容店等消费场所办了会员年卡的,会员协议的条款约定“余款不退”、“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的,该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属于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约定无效。
52. 问:预付卡的发行使用越来越广泛,假如买了一张健身预付卡,想要将该卡转给朋友使用,商家要收我转卡费,是否合理?(行政主管:商务部门)
答: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一条,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因此,经营者所谓的转卡费是不合法的,不应收取。
六、文化旅游
53. 问:预订房间价格为180元,商家来电告知要装修,无法出售,认可并办理了退款,但事后发现商家将房间价格涨到了460元,并非装修。对于这种恶意违约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如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少数诚信经营理念差的经营者,因为前期疫情问题怕来景区游玩游客少,所以开出预订价格都比较低,进入旅游旺季,随着游客人数的激增,客房需求量爆发式增长,极易出现各种违约行为的产生。这种行为属于消费领域民事纠纷,违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民法典调整规范的范畴,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维护好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依规做好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景区良好的消费环境秩序。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告知投诉人后续解决的问题的途径,如诉讼,申请仲裁等。另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明查暗访,努力打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54. 问:网购民宿,入住后发现图文差距较大,房间设施较差,空调无法使用,门框掉落险些伤人。对于这种情况,我要求退房可以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作出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因此,商家发布明显与实景不符的房间图片是存在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
55. 问:“抖音”等平台上宣传、销售的酒店套餐的价格,为什么和实际的价格不一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因此,抖音等平台上以团购、优惠为主要卖点的视频主要是“种草安利”的宣传作用。“抖音”平台的价格涉及很多因素,由于酒店的价格本身就是浮动的,酒店在随行就市的情况下会调整自己的价格,而平台未及时更新;还有供应商的因素,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定价来放给在线旅游平台。因此,建议购买“抖音”等平台的酒店套餐时先询问相关团购使用的条件和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消费服务
31. 问: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合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去饭店吃饭,消费者有权利选择饭店的饭菜而不选择饭店的酒水,酒水自带是消费者的权利。
32. 问:消费者查看消费账单时,发现餐厅结账单上显示收取餐具费、纸巾费,餐厅事先未提醒消费者需支付餐具费,餐具、纸巾上也未标注价格,且就餐时也未使用纸巾,是否可不支付这个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提供收费餐具费、纸巾应该明码标价。
因此,如果餐厅没有以适当方式公示价格,且消费者没有使用的,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3. 问:消费者花了3500元在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猫,后发现猫有耳螨和猫藓,消费者要求退猫退款。后经调查,宠物猫未经动物检疫而销售。如何调解处理?
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予受理,应建议消费者向农业部门反映解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猫属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因此,未经检疫动物不得销售,主管的农业部门对此有行政监管的职权。
34. 问:“情侣鞋”破了一双能两双全退吗?(情况描述:同一家店购买的一对情侣鞋,其中一双只穿了5天就脱胶了,投诉者认为“情侣鞋”具有特殊意义,其中一双出了质量问题穿不了,另一半单独穿也失去了意义,要求两双都退货。)
答:根据《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因此,鞋子出现的“脱胶”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之一,问题出现在购买后第五天,消费者有权依法进行维权。但是,“情侣鞋”为两双鞋子,实为两件产品,其中一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另一件产品的穿着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鞋子进行处理。
35. 问:花费1000多元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同时获赠同品牌小包装产品一套,后来由于办理了退货,商家表示赠品也要退回。消费者问既然是赠品为什么让其退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从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说,消费者需将赠品退还给商场,若产品或赠品被使用过或遗失,还需要承担商家产生的损失。除因质量问题退款外,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因此,商家有责情况下,赠品可以不退。商家无责情况下,赠品应当退还。
36. 问:展销会买的商品有问题,展销会结束后如何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消费者的情况,还是有责任方可以找的,只要证明确实存在商品销售行为(例如购买凭证),就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出租柜台的商场先行承担责担。
37. 问:服装店承诺“在未穿着洗涤、未拆吊牌情况下可在七天内在所购门店进行退换”,“退换”的定义是可以退还是可以换?(情况描述:投诉人在某服装店购买衣服,回家后因不喜欢其款式,前往该店退货,但经营者表示只能换货,不能退,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因此,经营者做出退换货承诺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支持消费者退货要求。
38. 问:商场有各种品牌商入驻,消费者需要维权,找品牌商还是商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因此,如果该品牌商在商场内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的,由该主体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该经营主体,也可以向商场反映,由商场提供帮助;如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而由商场统一对外营业的,由商场承担有关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商场。
39. 问:商家必须提供发票吗?商家只提供小票,不提供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因此,遇到商家不愿提供发票时,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
40. 问:商家是否可以卖瑕疵商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因此,商家可以销售存在瑕疵的商品,但是满足二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示瑕疵,二是商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
41. 问: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的电子产品,能否退货?(情况描述:投诉人在店里买了一个收音机,用了5天后,感觉电池有点问题,想要退货,但店家表示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在实体店购买的电子产品且没有质量问题,确实不适合无理由退货,但如果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仍可提出退货要求。
42. 问: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
43. 问:消费者去餐饮店就餐时被收取餐具每副1元,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餐饮店应事先向消费者事先说明餐具分为免费与收费,并将相关公示放置于醒目位置,让消费者事先清晰知晓其使用的餐具是否收费的情况。
44. 问:消费者购买了标示蚕丝面膜后,发现实物并非蚕丝布,只是添加了蚕丝提取液,消费者是否可以退货并索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此,商家宣传页面用语不当导致消费者误解,有义务履行退货退款义务并做合理补偿。
45. 问:厂家生产的竹制砧板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管理。
因此,竹砧板未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未强制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不能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46. 问:小区外来车辆停车收费过高,政府部门是否可以限制小区停车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因此,小区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小区应该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47. 问:消费者其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了某餐饮店消费券,前往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券必须在店内堂食使用,消费者是否可以打包。
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例外商品、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等促销规则应当醒目明确。
因此,如果公众号上已经有相应规则标注的,消费者应当按照规则执行,如果未标注的,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打包。
48. 问: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因为购买额达到了卖家的设定的金额,卖家因此送了一个小玩具,但是回家后发现玩具是坏的,要求卖家更换,但是卖家以不是花钱买的,是无偿送给的为由拒绝更换,请问卖家的行为有道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了经营者赠送的玩具,属于民法典上附义务的赠与,且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卖家应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经营者的行为是不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赠品。
49. 问:消费者到某洗衣店清洗衣服,取衣服时候发现衣服有破损,协商不成投诉,要求商家赔偿,该如何处理?(行政主管:商务部门)
答:根据《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九条,计算赔偿方法。(1)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如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洗涤费。
(2)衣物洗护后出现钮扣、配件等附件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可予以补配,不能补配的,予以洗涤费1-2倍的补偿。特殊贵重配饰参照议价洗涤。
(3)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
(4)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5)若市场上仍有同种衣物,经营者可购买同种衣物赔偿,并收取折旧费,折旧率25%/年。
(6)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因此,当事双方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先行和解。
50. 问:衣服送洗后长时间忘记取衣,洗衣店收取管理费合理吗?(行政主管:商务部门)
答:根据《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第十条,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经营者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约定洗涤费的5%收取保管费(纠纷处理期间的衣物除外)。
因此,如果经营者事先进行了告知,有其合理性,但如果不告知的,则不应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