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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履行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鼓励生产者制定并实施具有竞争力或者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产品质量标准。
属于国家强制标准管理的产品,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组织生产。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当召回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条 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博览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第十五条 从事产品质量评测、产品质量比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客观准确的反映被评测、比较产品的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的监督抽查信息。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前款规定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抽样通知书及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受检者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有关产品质量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消费者协会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参与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要求,结合临夏州1-10月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现对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风险等级、生产主体及品种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区域风险等级:
根据临夏州1-10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临夏市检测合格率100%、临夏县检测合格率99.98%、和政县检测合格率100%、康乐县检测合格率100%、积石山县检测合格率100%、永靖县检测合格率100%、东乡县检测合格率100%、广河县检测合格率100%。参照自治州评定区域风险等级“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低于国家平均合格率97.5%为重点区域,其他为一般区域”的标准,根据根据检测结果评定,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积石山县、永靖县、东乡县、广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风险等级为一般区域。
二、生产主体及品种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省、州及各县市一季度对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确定全州果蔬生产经营主体均为低风险生产主体。
根据国家、省、州及各县市二季度对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确定全州果蔬生产经营主体均为低风险生产主体。
根据国家、省、州及各县市7-10月对各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确定为中风险的生产主体及品种包括:临夏县甘肃广合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青)。除此之外临夏州地区其余果蔬生产经营主体均为低风险生产主体。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9日
关于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举报的几点浅见
处理消费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也是执法办案的线索来源。投诉举报处置不当,极易产生行政复议及诉讼等履职风险。下面结合个人工作实践谈谈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几点粗浅认识。
一是投诉和举报要区分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分别定义,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12315”平台也分别设置了“我要举报”和“我要投诉”两个入口,可见举报和投诉不能混为一谈。举报行为是向监管部门反映或提供违法线索,不存在消费赔偿问题,但经过核实确认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投诉的前提是消费行为已发生且未消失(现实中有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已退货退款,再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个人认为并不合理),但消费者权益存在争议,请求监管部门解决争议。投诉通常包含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若违法行为轻微或不存在可以不予立案,但违法行为明显或后果严重的,就算消费者没有明确的举报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当进行立案查处,现实中还有一些投诉人因维权不 利,进而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即常说的“诉转案”。
二是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程序及时限不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尤其应对“来人”、“来电”、“来信”的投诉举报,要严格按照程序时限处理,要把“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置,避免出现程序错误的“硬伤”。
1.举报的核查及告知。原则上,在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举报行为,监管部门都应当受理核查,对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履行立案(或不立案)及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投诉的受理及调解。投诉可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情形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不受理情形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鉴于难以证明当事人仅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故建议慎用。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调解期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予以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综上,能够得出实名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最大时限为“15+15+5”个工作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最好在案件查办最大时限“90”个自然日内完成;投诉受理最大时限为“7”个工作日,终止调解最大告知时限是受理后“45+7”个工作日。处理投诉举报若超出上述时限,从程序上讲属于“硬伤”,难予以弥补。在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程序规定的同时,还应优先遵循《食品法》、《药品法》、《广告法》等上位法对关于本法管制的投诉举报处理的特别规定,在此不进行赘述。
三是“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并非行政不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处理投诉举报的“中间人”,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特别面对“恶意举报”、“无理投诉”、“高价索赔”等不良行为,要保持客观冷静,不能被“牵着鼻子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对于实名举报经调查存在以上情形可以不予立案,但要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指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监管部门投诉仅是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监管部门负有组织调解的义务,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出具终止调解书。监管部门没有强制要求被投诉人给予赔偿的权力,在消费者诉求无法实现时,可以引导消费者对被投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可见,履行法定义务后作出的“不予立案”、“终止调解”是合法合规的行政行为,不能因为少数投诉举报人没有实现个人诉求的无理取闹,就归咎于监管部门不作为。
四是注意实名、非实名和书面、口头。保护投诉举报者个人信息不泄露,是监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特别是当事人明确提出时,一定要认真听取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监管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等基本信息。投诉作为一种消费行为,监管人员应当审查“当事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对上述材料的收集不应认定为对消费者隐私的侵犯,被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人的购买记录、发货地址、收件人名称等信息,这样才能证实消费纠纷是否真实存在。
对于举报处理要特别慎重,当举报人明确要求不能透露其个人信息时,要充分尊重其意愿,实名举报还应按时限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理结果。针对投诉举报人的处理结果告知回复的不同诉求,要认真区别对待,书面回复要向投诉举报人确认寄送地址,寄送后要妥善保存快递单号、签收记录(含他人代收、快递柜签收等),电话回复要做好录音及文字记录,平台回复要留取网面截图,避免后期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争议。
五是要统分结合、科学研判。处理投诉举报是推动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的有力手段,也是实施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
当前,国家提倡构建市场“大监管”格局,投诉举报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的是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当前,在处理投诉举报中还存在就事论事的情况,同类型、同主体、同时段的投诉举报反复出现,对投诉举报材料随意处置,不进行分类整理入档,导致重点人群、重点监管对象、热点敏感问题的投诉举报量无从统计,执法重点不明确,在应对复议诉讼时也得不到司法机关有力支持。大数据时代非常有利于监管部门收集分析投诉举报数据,不能停留于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要树立系统思维、科学理念,通过向公众发布消费提示、约谈涉事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加强重点领域集中执法等方法,科学高效的处理消费投诉举报。
一、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在消费购物中,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例如:1.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2. 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3.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4. 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5. “一经拆封,概不退货”;6. 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注:遇到霸王条款维权方式:1. 拨打 12315 投诉电话;2.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3. 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快递擅放代收点,造成损失谁担责?
快递公司应担责。对于不能当面验收的,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法条链接:
《快递暂行条例》( 2019 修订)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五、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不是。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7 天无理由退货”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六、发现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可以退货、要求退换或者修理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七、网购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若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注:“假一赔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假一赔十”实际上是商家为实现促销目的,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一种承诺,是由商家主动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这时“假一赔十”的承诺成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商家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此外,即便商家没有为自己设定卖假赔偿的义务,消费者购买到假货亦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九、网购纠纷案件管辖地在哪儿?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改善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3月15日上午,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红园广场联合开展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勇、州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昌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旭凯出席活动,州市市场监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州市部分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干部、参展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活动上,马旭凯对临夏市消费维权工作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与会领导为荣获“2022年度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称号的企业代表进行了授牌,最后,由副州长李勇宣布宣传活动启动。 此次活动还现场设立了消费维权宣传、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和投诉举报受理等宣传展台、展板,宣传人员细心解答消费者维权疑惑,普及商品防伪相关知识,发放相关科普知识图册和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达20000余份,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振群众消费信心,切实让老百姓在消费中实现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 活动结束后,在临夏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开展了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销毁活动。执法人员通过拆解、碾压等方式,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此次集中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工业产品等6大类、115个品种、货值13.4万元。 下一步,临夏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推进消费领域信用监管,加强消费领域综合执法,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全力推动消费维权事业和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