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1. 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
问: 您好,我们有食品被抽检不合格,但是包装袋信息上印刷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但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说明生产方可以销售使用印刷有我们委托方袋子信息的包装。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时是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还有责任需要被进行调查和处罚吗?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也有责接受调查。具体调查和处罚情况,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2023-01-11) 2. 餐饮店能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问: 请问在天猫网店很多售卖的蝶豆花(蝶豆花粉)产品能否在饮品店等餐饮店(经营性质)制作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未发现蝶豆花禁止使用的规定或公告,也未查询到蝶豆花属于新食品原料等公告,这样未有禁止性规定,又允许售卖蝶豆花,餐饮店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或加入(作为食品原料或调色)是否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此类经营行为是否需要依法查处?如违法违反了具体什么法律法规,请明示相关依据或文件公告等! 总局回复: “蝶豆花”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 二、蝶豆花在我国多地都有广泛种植和食用的习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未批复“蝶豆花”作为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有食用习惯和传统的食品均需经该委许可; 三、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经发出过关于蝶豆花的食用风险预警。 鉴于以上情形,建议消费者尽量少食用此类植物。 (执法稽查局 2022-12-02) 3. 举报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 问: 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主体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人作为被侵害人和当事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或一同与市场监管人员指证现场? 总局回复: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三、如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执法稽查局 2022-11-29) 4. 外省地标能否在安徽省使用问题 问: 您好!外省制定食品标准,安徽省企业能否按照该标准要求采购、加工后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因为,目前很多食品原料像党参、黄芪、灵芝、三七花等外省都有了地方标准,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如果我省生产企业无法利用这些有价值的,群众接受度比较广的原料,那么将大大限制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降低竞争力。同一个国家,一个品种在外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其他省份企业却不能按照其标准进行加工、生产、销售,也是难以理解的。请领导给予明确答复,众食品生产企业翘首以盼!谢谢!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标准创新管理司 2022-11-25) 5. 食品经营者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问: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品为超期食品,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总局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属于第一百三十六条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处罚。 (执法稽查局 2022-11-23) 6.《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问: 《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总局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原文“可以免于处罚”,指免于行政处罚。 7. 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的相关问题 问: 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成分或是PDE5抑制剂?现有法律中没有对此成分的的规定或是说明。 总局回复: 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与西地那非结构类似的化合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2022-11-18) 8. 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应遵循什么? 问: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那么发生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案件,奖励规则是否遵循《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呢? 总局回复: 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11-14) 9.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怎么办 问: 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 总局回复: 你这个问题,好多基层监管人员都关注。近日有新闻《6人敲诈3000多家门店!一犯罪团伙被淄博警方抓获》请关注一下。一、关于“在稽查办案时发现”。这是案件来源的途径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件来源的途径还有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所有这些途径来源的线索,都要依照办案程序处理。二、关于“打假人”。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三、关于“农村小店”。《食品安全法》并无农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农村小店还是城市商超,食品违法行为均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四、关于“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五、关于“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一)关于调解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具有调解的职责,其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至于如何受理投诉、受理后如何处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是否有调解职责,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六、关于购买“过期食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处理举报的程序处理即可。针对你的问题精简的说: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 (执法稽查局 2022-11-10) 10. 1个产品是否可标注执行2个产品标准号 问: 有一款名为“鸡汤鲜肉百叶包”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号:SB/T 10648 Q/HWT 0004S,请问这个标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执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 (标准创新管理司 2022-10-28) (执法稽查局 2022-11-23)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公示公告
(第13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
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3日
企业名称 | 检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所在地 | 经营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临夏市正品堂中医药房西站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品种)
|
临夏市 |
临夏市红园街道民主西路古河州酒厂门口向东第2号商铺
|
2023.3.1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公示公告
(第13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
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21日
企业名称 | 检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所在地 | 经营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临夏益安堂药店十八分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注射剂-胰岛素、血液制品注射剂除外)
|
临夏市 |
临夏市城北街道生产路2-4号140铺面
|
2023.2.20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
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21日
企业名称 | 检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所在地 | 经营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临夏益安堂药店十八分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注射剂-胰岛素、血液制品注射剂除外)
|
临夏市 |
临夏市城北街道生产路2-4号140铺面
|
2023.2.20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公示公告
(第13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
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16日
企业名称 | 检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所在地 | 经营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临夏市百康大药房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品种)
|
临夏市 |
临夏市枹罕镇罗家堡村周家庄七队3号商铺
|
2023.2.13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公示公告
(第13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
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20日
企业名称 | 检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所在地 | 经营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甘肃康百家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注射剂-胰岛素、血液制品注射剂除外)
|
临夏市 |
临夏市城郊镇肖家村9号商铺
|
2023.1.18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公示公告
(第13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
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20日
企业名称 | 检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所在地 | 经营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临夏市仁德堂药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注射剂-胰岛素、血液制品注射剂除外)
|
临夏市 |
临夏市庆胜路延伸段百益城A区6号楼一层商铺
|
2023.1.13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临夏市润惠康药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注射剂-胰岛素、血液制品注射剂除外)。
|
临夏市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南龙镇南龙西路344号商铺 |
2023.1.18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
临夏市众乐药店 |
零售(单体) |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品种)。
|
临夏市 |
临夏市折桥镇东郊路 |
2023.1.17 |
罗祎云 王小慧 铁风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