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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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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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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帮扶力度,全力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工信部企业函 〔2023〕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 〔2023〕1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

(一)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统筹使用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据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落实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切实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实际优化调整2022年底到期的阶段性政策.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税费支持政策、社保补贴政策等,支持市场主体稳定经营.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支持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持续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减征“六税两费”、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税费支持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等部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强化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密切关注和跟踪分析重点中小企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加强规上中小企业运行调度,强化生产要素保障,拓展挖潜增利空间,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建立包抓联企业制度,建立推行 “白名单”和 “六必访”制度.坚持 “应统尽统、应报尽报”原则,精准帮扶企业 “规下转规上” ,完善企业 “规下转规上”培育库,加强入库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2023年力争新增入规企业300户以上.(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施金融 “四大工程” ,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行业倾斜,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用好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力争2023年信贷投放不低于上年水平,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2023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800亿元左右.(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助力打造3个产业集聚带、7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作用,大力发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企业共享.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链,开展 “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及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银企对接活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促进产业与金融良性循环.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承担国家及省上重大科技战略任务.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加快消费提档扩需,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落实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原材料 “三品”行动,推动全省原材料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展会,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扩大品牌知名度.引导实体企业加大与电商平台合作力度,推动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即时销售等应用,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优惠服务同步等系列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开展跨境撮合活动,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帮助企业抓订单、拓市场,创造更多商机.(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贸促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推动建立健全原材料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保障链上中小微企业原材料需求.梳理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核心配套企业名单,疏通产业链供应链运转中梗阻环节,及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加强原粮、钢材、有色金属、煤炭、农业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和监测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市场供需情况.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发布大宗商品价格动态,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和舆论宣传引导.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作用.深入推进 “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培训和技术等服务.充分发挥甘肃省数字政府 “不来即享”服务系统及 “中小企助查 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作用,加强政策精准推送和匹配服务,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和满意率.加强先进典型宣传,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形成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严格执行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监管,加强投诉处理,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

(九)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实施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行动,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加快构建涵盖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专属服务产品,开展个性化、订单式服务, “一企一策”精准培育,着力提升培育质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对认定为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每户再奖励50万元.力争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0家,新培育认定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0户以上.(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携手行动” ,开展大型企业携手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活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采购需求,制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或服务目录,鼓励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深化拓展供应链合作关系.分行业分地区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大型企业龙头带动作用,帮助配套中小企业改进提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产品可靠性等,通过股权投资、资源共享、渠道共用等带动中小企业深度融入产业链.推动中小微商贸企业创特色、创品质、创品牌,促进商贸企业以大带小、协同发展.(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力度,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等服务.推动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等组建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 (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入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 “互联网+制造”转型,积极构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的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助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率达到95%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可靠性 “筑基”和 “倍增”工程,持续推进 “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质量工程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推广运用先进标准,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品牌创建与培育、咨询评估、品牌保护等服务,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中小企业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能力. (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深入推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广实施 «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转化和运用,为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搭建对接平台,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调解和仲裁工作,开展维权援助公益服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精准实施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完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机制,开展志愿服务专家进企业活动,为中小企业 “送服务、送技术、送管理” ,引导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企业技术、管理导师,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支持有意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加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程.优化充实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掌握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的优质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服务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进行融资.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推进落实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各地区结合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壮大集群主导产业,促进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产业链培育认定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产业升级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组织服务机构、行业专家进集群开展咨询诊断服务活动,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资源与优质服务资源渠道,提升集群服务能力. (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共同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联合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方案》提出,2023—2024年轻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4%左右,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突破25万亿元。重点行业规模稳中有升,主要产品国际市场份额保持稳定。新增长点快速发展,推广300项以上升级和创新产品,轻工百强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培育升级50个规模300亿元以上轻工特色产业集群。轻工业在扩内需、促消费中的作用更加凸显,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稳步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成效扩大,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关于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3年7月19日

图片
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2023—2024年)


轻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优势产业、民生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2022年轻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16.2%,是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部工作要点任务要求,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推动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实现工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制定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稳住重点行业,发挥重点区域带动作用,着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产业链整体效率,着力创新消费场景,提振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轻工业平稳增长,为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向好提供支撑。

主要目标

2023—2024年轻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4%左右,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突破25万亿元。重点行业规模稳中有升,主要产品国际市场份额保持稳定。新增长点快速发展,推广300项以上升级和创新产品,轻工百强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培育升级50个规模300亿元以上轻工特色产业集群。轻工业在扩内需、促消费中的作用更加凸显,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稳步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成效扩大,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工作举措

(一)着力稳住重点行业
家居用品。组织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加快智能技术、关键零部件、新材料应用等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实施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开展智能家居互联互通发展行动,强化标准引领和平台建设,促进家用电器、家具、五金制品、照明电器等行业融合发展。积极开发推广绿色智能家用电器、休闲娱乐、个人护理和母婴家用电器、健康厨卫、智能化多场景照明系统、天然材质家具、功能型家具、智能锁具等产品。推广柔性化生产、个性化定制、全屋定制等新模式。推动照明电器行业与农业、文旅、教育、城市景观和乡村建设等领域融合应用。开展“百企千县万村美丽家居”行动,推动绿色智能家居产品进乡村,营造美丽村居生活。举办家居焕新季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活动。
塑料制品。扩大特种工程塑料、高端光学膜、电池隔膜等在国防军工、航空航天、新能源、电子信息、交通等方面的应用。推广新型抗菌材料等医用塑料,在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包装等方面发挥塑料制品优势。加快塑料节水器材、长寿命功能性农用薄膜、保温隔热板、特种管材、塑料门窗异型材等生产应用。开展加厚高强度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达标行动,提升高质量农膜供应保障能力。
造纸。推进林纸一体化建设,科学利用竹浆、蔗渣、秸秆及其他非木原料,提高国内原料供给能力。加快高等级绝缘纸、特种纸基复合材料制造技术突破,提升纸及纸板、纸制品产品品质。开发适合婴幼儿和老年人群的护理卫生产品,细分应用场景,加强纸制品和包装纸设计研发,适应多元化个性化市场需求。提高热电联产比例和效率,扩大生物质能源应用,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
皮革。开发高端绿色化、时尚化和功能化皮革材料,扩大在汽车、家居等领域应用。建设高端新型绿色鞋材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广应用具有减震、回弹、轻量、环保等功能的高性能鞋底材料。开展皮革时尚日、设计周等活动,建设品牌设计数据库,加强脚型大数据采集应用,采用3D设计、虚拟仿真设计和视觉化呈现,开发个性化、时尚化、功能化皮革和毛皮制品及鞋类产品。推进无铬鞣制、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制革制鞋装备技术智能化水平。支持推广真皮标志,发展生态皮革,建立皮革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挖掘皮革文化。
电池。围绕提高电池能量密度、降低热失控等方面,加快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原电池等领域关键技术及材料研究应用。大力发展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铅炭电池、钠离子电池等产品,扩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通信等领域应用。搭建产业供需合作平台,推动电池行业与电动自行车等下游行业加强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对接,促进融通发展。       
食品。加快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引导各地立足优势资源,加强粮油、畜禽水产等优质原料基地建设。引导传统优势食品产区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配套,进一步壮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特色食品产业集群。深入挖掘文化内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元素融入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加快焙烤食品、酿酒、调味品等传统制作技艺传承创新。引导食品产业与康养、旅游、科普、娱乐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功能性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消费市场。
(二)培育壮大新增长点
老年用品。深入实施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设老年用品创新平台,发布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大力发展功能性老年服装服饰、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安全便利养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丰富老年用品品种。按照适老化要求推动智能终端持续优化升级,提升适老产品设计、研发、检测、认证能力。编制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老年用品标准制修订。培育老年用品产业园区,聚焦细分行业培育一批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骨干企业,引导厂商针对老年人常用产品功能,设计制作专门的简易使用手册和视频教程。鼓励地方设立专项支持老年人家庭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加强老年用品知识科普宣传,增强消费者质量品牌意识。
婴童用品。加强环保新材料制备技术和智能技术研发应用。大力推广教育类、模型类、户外及运动类婴童用品。推进与文化产业融合,举办玩具和婴童用品创意设计大赛,推动新国潮、博物馆、文旅IP等品牌授权,提升品牌价值和产品附加值。实施品质育儿与产品质量安全工程,普及哺育、出行、玩耍、教育类婴童用品。
文体休闲用品。加快发展方便快捷办公用品、绿色健康文具用品、多功能智能化运动健身器材,引导和创造消费需求。利用体育赛事等活动,加快推广冰雪和户外运动器材、运动休闲自行车等产品。推动“书法进课堂”,推广文房四宝产品,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以推进乡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为契机,大力开发符合需求的体育器材、乐器、文化用品等,丰富乡村精神文化生活。制定工艺美术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进校园、进园区活动,培育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和大师工作室,支持工艺美术双创平台示范项目建设。结合地方特色举办工艺美术行业技能培训和研修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水平。
生物制造。加快生物制造产业发展顶层设计,加大各类创新资源投入力度,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加快非粮原料应用,大力拓展秸秆等大宗农林废弃物原料资源,提升非粮生物质低成本糖化技术工艺水平,促进生物制造可持续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基材料、非粮食原料生物能源等产品应用试点,促进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加强特色植物原料开发创新,推动活性原料生物制造规模化生产,加大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应用。
预制化食品。实施推动食品工业预制化发展行动方案,顺应方便快捷、营养健康食品消费需求,大力发展方便食品、自热食品、米面制品、预加工菜肴等产品形态。积极推动产业链延伸拓展,强化农企利益联结,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开展气调保鲜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加工装备和关键工艺自动化水平,鼓励传统食品工业园区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加强预制化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多元消费场景。
(三)充分激发内需潜力
大力实施“三品”战略。组织行业和重点地区大力开展“三品”全国行系列活动,打造轻工新品、名品、精品矩阵。强化设计赋能,在轻工领域新增若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园区和设计小镇,加速工业设计向研发、制造、销售等环节拓展。在箱包、制鞋、家居、珠宝、陶瓷、玩具和婴童用品、自行车、塑料制品等领域开展设计大赛,加强原创设计、创意设计。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轻工)》,推广300项以上升级和创新消费品。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轻工区域品牌,加强地方标志性轻工产品培育。在家用电器、家具、照明电器、五金制品、皮革、化妆品、钟表、眼镜、生活用纸等行业开展品牌建设。
搭建高质量展览展示平台。用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高规格平台,促进轻工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项目投资和技术交流。组织举办食品工业“三品”成果展。支持举办家用电器、家具、五金制品、皮革、玩具和婴童用品、塑料制品、自行车等国际展会,推介行业内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开展新品首发、首展、首秀活动,推动项目洽谈、国际合作、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激发市场消费活力。
联动线上线下拓展消费场景。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吃货节”等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大力发展智能家居体验馆、智能电器生活馆、健康照明体验中心等新零售业态,培育50家以上智能家居体验中心。培育老年用品展会、博览会,举办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大会,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四)积极稳住出口优势
稳定传统出口市场。引导家用电器、皮革、家具、五金制品、照明电器、玩具等行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全球产业链分工地位,积极参加国际展览展示活动,提高品牌产品出口比例,巩固传统出口市场。支持家用电器、皮革等行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设计研发机构及营销渠道,加快建立国际化品牌。组织玩具行业深入开展认证供应商计划,推动皮革行业持续开展“国际动物福利(水貂/狐/貉)示范场”认定,畅通传统市场出口贸易。
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指导轻工行业加强“一带一路”、RCEP地区市场研究,引导企业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投资。推动自行车产业在广西、海南等地建设国际化产业基地、研发中心和贸易中心。支持东南亚、中亚、东北亚等轻工产品边境贸易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各地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扩大订单。加快推动通过中欧班列运输轻工产品,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
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和产品认证制度,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推动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和便利通关等工作,引导和帮助轻工企业在协定伙伴国或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积极推进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助力我国优势轻工产品出口。组织对轻工中小微企业进行出口政策培训,引导企业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组织轻工国际产能合作联盟加强与出口国政府机构、行业组织沟通交流,为轻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动产业生态协调发展
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轻工百强、科技百强和细分行业十强企业宣传推广活动,树立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先进典范,引领行业转型升级。利用百链千企等产融对接平台,聚焦食品、家用电器、造纸、电池、家具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发展。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通过设立产业联盟和企业沙龙,增强为企服务能力。    
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轻工产业带中国行”活动,在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等地率先开展试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平台对接、技术交流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发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作用,帮助轻工中小企业开展诊断咨询服务,加快开发降本增效、提质扩能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培育一批轻工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
梯度培育轻工产业集群。培育50个轻工“三品”示范城市,支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照明电器、化妆品、玩具、文教体育等行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现有轻工集群加快发展和优化升级,发展协同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支持建设一批轻工领域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大力培育轻工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智能家用电器、泛家居、皮革等重点产业集群向世界级产业集群迈进。举办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大会,交流推广集群转型升级经验。
推动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优化中西部地区发展环境,加强园区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专业配套服务能力,吸引轻工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落地。探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开展园区结对、企业结对、订单结对,推动制造环节有序转移。落实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有意愿的地区举办制造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促进转移项目落地。鼓励皮革、家具、家用电器等龙头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投资,提升中西部地区产业技术发展水平。
(六)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开展强链稳链行动。优化轻工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布局,推动企业积极创建各级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集聚创新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产品研发、质量控制等服务,完善提升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针对家用电器、皮革、洗涤用品等行业薄弱环节,加快研制技术创新路线图和产业链图谱,推动行业关键原材料、零部件、装备技术突破,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开展运动休闲自行车转型升级行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深入实施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促进产业链创新成果示范应用。
强化数字赋能转型。推动重点轻工行业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培育若干5G工厂。发挥消费品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作用,为轻工企业数字技术应用、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持制鞋、家具、家用电器等行业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生产,重塑产品生产新模式。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作用,推动重点领域质量安全追溯建设。组织行业协会举办中国轻工业信息化大会,展示数字化转型典型成果。
推动绿色安全发展。制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修订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做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支持轻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广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培育一批轻工领域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加速形成轻工业绿色竞争优势。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轻工企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基础领域技术突破。落实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高轻工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工具和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支持轻工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优化汇率避险服务。
(二)加强标准引领。加强市场急需、跨界融合、质量提升等方面标准供给,加快家用电器、婴童用品、学生用品、运动器材、电动自行车等重点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制定家用电器、家具、玩具、造纸、皮革、照明电器等领域质量分级标准。每年制修订轻工领域标准300项,提升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提升标准制修订效率和质量水平。
(三)加强人才支撑。支持举办行业性创新创业大赛、轻工大国工匠推荐活动,加大对优秀产业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全国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开展轻工业职业能力评价,培育一批轻工技术能手。举办石雕、陶瓷、鞋类设计师等职业技能竞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轻工行业标准化专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工作,提升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四)加强组织实施。建立部省会商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发展问题,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轻工业生产效益。积极运用“数字工信”等信息化平台加强细分行业调度分析,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加大产业发展政策要素保障,狠抓本工作方案落实,稳住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展,力争达到预期目标。行业组织要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展示平台,及时研究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对重点行业、区域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冲击影响,帮助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每年定期报送本地区、本行业稳增长工作实施进展。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印发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尚未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地区,可在本办法印发后2年内从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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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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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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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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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工信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导 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和金融服务融合创新,引导网络安全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培育网络安全保险新业态,促进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政策标准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强化网络安全技术赋能保险发展、促进网络安全产业需求释放、培育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生态等五方面共十条具体意见。




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信部联网安 〔202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各相关单位:


  网络安全保险是为网络安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新兴险种,日益成为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重要工具,在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和金融服务融合创新,引导网络安全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培育网络安全保险新业态,促进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政策标准体系

  (一)完善网络安全保险政策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产业政策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支持,推动网络安全技术服务赋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引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新兴融合领域网络安全保障等充分运用网络安全保险。加强保险业政策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支持,指导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发展,引导开发符合网络安全特点规律的保险产品。推动健全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地方首台(套)、首版(次)等现有政策,提供保险减税、保险购买补贴等措施。


  (二)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标准规范。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和保险业加强合作,建立覆盖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统一行业术语规范,明确核保、承保、理赔等主要环节基本流程和通用要求。研究制定承保前重点行业领域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相关标准,规范安全风险评估要求;承保中网络安全监测管理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监测预警方法;承保后理赔服务实施要求相关标准,规范网络安全保险售后服务。


二、加强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三)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面向不同行业场景的差异化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需求,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面向重点行业企业开发网络安全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和综合险等,提升企业网络安全风险应对能力。面向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产品责任险,面向网络安全产品开发网络安全专门保险,为信息网络技术产品提供保险保障。面向网络安全服务开发职业责任险等产品,转移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全服务过程中因人为操作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四)创新发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鼓励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合作,探索构建以网络安全保险为核心的全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联合网络安全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加快网络安全保险与网络安全服务融合创新。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技术优势,联合保险公司提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能力。


三、强化网络安全技术赋能保险发展


  (五)开展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围绕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典型事件以及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等新兴场景开展网络安全风险研究。探索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模型,加强网络安全风险影响规模预测、经济损失等分析。支持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研发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技术,开发轻量化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工具,鼓励保险机构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理赔数据库,支撑网络安全风险精准定价。


  (六)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开展网络安全保险全生命周期风险监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等重要环节。鼓励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充分发挥网络安全风险监测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安全技术手段,针对网络安全漏洞、恶意网络资源、网络安全事件等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提升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四、促进网络安全产业需求释放

  (七)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应用。面向电信和互联网、能源、金融、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等新兴融合领域,围绕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产品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类主体,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产业、网络安全保险相关联盟协会等作用,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模式,促进网络安全保险推广应用。


  (八)推动企业网络安全风险应对能力提升。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推动电信和互联网、制造业、能源、金融、交通、水利、教育等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工具,有效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提升网络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防护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监控风险敞口,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五、培育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生态


  (九)培育优质网络安全保险企业。鼓励网络安全企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网络安全保险生态建设,开展网络安全保险优秀案例征集、网络安全保险应用示范等活动,培育一批专业能力突出的保险机构,发展一批技术支撑能力领先的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建设一批网络安全保险创新联合体,培育网络安全保险发展良性生态。

  (十)宣传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充分发挥相关行业联盟协会、重点企业带动作用,整合资源优势,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和金融服务要素流动,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教育培训,引导加强从业人员自律,规范网络安全保险推广应用。用好网络和数据安全产业高峰论坛、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等活动,宣传普及网络安全保险,举办网络安全保险主题活动,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营造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7月2日


工信部等五部门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导 读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公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十三、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图片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修改《积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为促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积分办法》,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传统汽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2020年,针对企业燃油车节能技术投入不够、积分交易市场供需不平衡、新冠疫情影响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对《积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关联企业认定等制度。近年来,全球汽车产业加速绿色化转型,党中央作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面临新形势。与此同时,《积分办法》执行中出现机制不够灵活、市场供需调节能力不足、积分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再次修改《积分办法》。

修改《积分办法》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在修改《积分办法》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意见,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决定(草案)》。

2023年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

《决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一是考虑未来碳管理需要,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为方便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三是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四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了核算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工信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推进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全面节约战略,以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统筹集约建设、保障公平进入、推进跨行业共享为重点,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建设环境,更高效发挥“双千兆”网络基础支撑和融合赋能作用,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统筹电信基础设施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行业内与行业间等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准确把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到2025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进一步优化,农村杆线梳理取得积极进展,跨行业共建共享深化拓展,数字化手段保障有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稳步提升,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实施意见》面向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部署了六方面重点工作,并提出四项专栏工程:

一是推进“双千兆”网络统筹集约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家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效衔接,强化5G基站站址及机房、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统筹,严格杆路、管道、机房、光缆、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设施的共建共享流程,支持5G接入网共建共享,推进5G异网漫游。

二是深化“双千兆”网络共同进入。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进重点场所5G基站站址、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统一协调进场、统筹开展建设,保障千兆光网平等接入。开展“双千兆”网络共进攻坚工程,建立重点场所清单,推动5G网络共同进入;建立未有或仅有一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接入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清单,推动宽带网络共同进入,大幅提升千兆光网覆盖水平。

三是加强农村通信杆路线缆维护梳理。建立并完善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机制,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同沟分缆分管、同杆路分缆、同缆分芯、纤芯置换、租用纤芯等模式推动农村杆路线缆共建共享,并加强存量杆线梳理,及时摸排并整治违规搭挂杆路线缆,拔除清理废弃线路、杆塔。开展农村杆线共治共维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每年完成一批行政村通信线路违规搭挂整治,打造规范建设标杆,形成示范效应。

四是鼓励跨行业开放共享。梳理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对照清单加强电力、市政、高速公路、铁路、通信等部门间协调沟通,推动杆塔、管道、管廊、隧道、光缆、机房等设施资源以合理公允的市场化方式积极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共享,充分发挥通信网络赋能各行业的作用。努力整合各类杆塔资源,建设智慧杆塔及配套设施,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开展跨行业共享示范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推动相关行业重点区域、重要线路基础设施共享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逐年提高清单中共享需求满足率,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并公开发布。

五是加强数字化技术支撑。研究制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标准,鼓励各地按照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加强平台系统与设施资源信息整合,强化平台数据应用,开展平台应用评价。开展数字化保障提升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按照标准完成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系统的建设或升级改造,基本实现共建共享流程数字化保障,推广平台标准化建设应用的创新典型案例。

六是优化“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统筹考虑各地设施规划、政策保障、资金支持、考核引导等综合情况,探索制定“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评估标准规范及评估指标,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案例。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工作保障。一是加强工作协同,建立共建共享跨行业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部署、细化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建立咨询机制,开展专业分析,提出咨询意见,细化争议协调处理方案。三是完善政策支持,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鼓励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设施资源免费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四是开展经验推广,加强典型案例挖掘和培育,并加强宣传推广。五是及时报送数据,定期梳理汇总共建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六是严格监督考核,强化工作统筹,加强流程管理,组织暗访、抽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落实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考核要求。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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