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推进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全面节约战略,以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统筹集约建设、保障公平进入、推进跨行业共享为重点,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建设环境,更高效发挥“双千兆”网络基础支撑和融合赋能作用,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统筹电信基础设施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行业内与行业间等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准确把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到2025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进一步优化,农村杆线梳理取得积极进展,跨行业共建共享深化拓展,数字化手段保障有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稳步提升,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实施意见》面向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部署了六方面重点工作,并提出四项专栏工程:
一是推进“双千兆”网络统筹集约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家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效衔接,强化5G基站站址及机房、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统筹,严格杆路、管道、机房、光缆、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设施的共建共享流程,支持5G接入网共建共享,推进5G异网漫游。
二是深化“双千兆”网络共同进入。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进重点场所5G基站站址、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统一协调进场、统筹开展建设,保障千兆光网平等接入。开展“双千兆”网络共进攻坚工程,建立重点场所清单,推动5G网络共同进入;建立未有或仅有一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接入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清单,推动宽带网络共同进入,大幅提升千兆光网覆盖水平。
三是加强农村通信杆路线缆维护梳理。建立并完善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机制,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同沟分缆分管、同杆路分缆、同缆分芯、纤芯置换、租用纤芯等模式推动农村杆路线缆共建共享,并加强存量杆线梳理,及时摸排并整治违规搭挂杆路线缆,拔除清理废弃线路、杆塔。开展农村杆线共治共维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每年完成一批行政村通信线路违规搭挂整治,打造规范建设标杆,形成示范效应。
四是鼓励跨行业开放共享。梳理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对照清单加强电力、市政、高速公路、铁路、通信等部门间协调沟通,推动杆塔、管道、管廊、隧道、光缆、机房等设施资源以合理公允的市场化方式积极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共享,充分发挥通信网络赋能各行业的作用。努力整合各类杆塔资源,建设智慧杆塔及配套设施,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开展跨行业共享示范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推动相关行业重点区域、重要线路基础设施共享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逐年提高清单中共享需求满足率,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并公开发布。
五是加强数字化技术支撑。研究制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标准,鼓励各地按照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加强平台系统与设施资源信息整合,强化平台数据应用,开展平台应用评价。开展数字化保障提升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按照标准完成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系统的建设或升级改造,基本实现共建共享流程数字化保障,推广平台标准化建设应用的创新典型案例。
六是优化“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统筹考虑各地设施规划、政策保障、资金支持、考核引导等综合情况,探索制定“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评估标准规范及评估指标,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案例。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工作保障。一是加强工作协同,建立共建共享跨行业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部署、细化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建立咨询机制,开展专业分析,提出咨询意见,细化争议协调处理方案。三是完善政策支持,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鼓励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设施资源免费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四是开展经验推广,加强典型案例挖掘和培育,并加强宣传推广。五是及时报送数据,定期梳理汇总共建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六是严格监督考核,强化工作统筹,加强流程管理,组织暗访、抽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落实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考核要求。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工信部政法〔20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3日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第四条 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八条 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一)被举报行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二)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
(三)举报材料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
(四)举报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举报材料有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有关材料。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第十条 当事人通过专门的举报途径提出咨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该其他事项;对举报中含有的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在受理举报时,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理,或者告知其通过电信用户申诉途径提出。
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决定受理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的,可以由本机关处理,也可以将申诉事项转交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通过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途径提出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举报途径提出。
第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
(二)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三)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但缺少初步证明违法行为证据的,进一步调查;
(四)举报的问题在其他举报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处理或者已有处理定论,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和新证据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举报需要其他通信管理局协助调查,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通信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
(二)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具有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主管部门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调查完毕或者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第十六条 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处理、答复。
第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含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
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再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应当将作出的相关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经调查,发现本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无处理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向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和收集的证据移送其他有处理职责的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举报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处理的,应当事前沟通。被移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举报之日起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
第二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案卷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书面答复、告知,包括纸质形式以及平台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系统答复等电子信息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处理匿名举报,不适用本规定关于期限、答复和告知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