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帮扶力度,全力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工信部企业函 〔2023〕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 〔2023〕1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
(一)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统筹使用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据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落实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切实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实际优化调整2022年底到期的阶段性政策.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税费支持政策、社保补贴政策等,支持市场主体稳定经营.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支持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持续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减征“六税两费”、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税费支持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等部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强化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密切关注和跟踪分析重点中小企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加强规上中小企业运行调度,强化生产要素保障,拓展挖潜增利空间,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建立包抓联企业制度,建立推行 “白名单”和 “六必访”制度.坚持 “应统尽统、应报尽报”原则,精准帮扶企业 “规下转规上” ,完善企业 “规下转规上”培育库,加强入库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2023年力争新增入规企业300户以上.(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施金融 “四大工程” ,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行业倾斜,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用好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力争2023年信贷投放不低于上年水平,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2023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800亿元左右.(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助力打造3个产业集聚带、7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作用,大力发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企业共享.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链,开展 “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及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银企对接活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促进产业与金融良性循环.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承担国家及省上重大科技战略任务.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加快消费提档扩需,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落实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原材料 “三品”行动,推动全省原材料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展会,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扩大品牌知名度.引导实体企业加大与电商平台合作力度,推动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即时销售等应用,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优惠服务同步等系列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开展跨境撮合活动,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帮助企业抓订单、拓市场,创造更多商机.(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贸促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推动建立健全原材料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保障链上中小微企业原材料需求.梳理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核心配套企业名单,疏通产业链供应链运转中梗阻环节,及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加强原粮、钢材、有色金属、煤炭、农业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和监测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市场供需情况.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发布大宗商品价格动态,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和舆论宣传引导.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作用.深入推进 “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培训和技术等服务.充分发挥甘肃省数字政府 “不来即享”服务系统及 “中小企助查 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作用,加强政策精准推送和匹配服务,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和满意率.加强先进典型宣传,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形成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严格执行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监管,加强投诉处理,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
(九)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实施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行动,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加快构建涵盖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专属服务产品,开展个性化、订单式服务, “一企一策”精准培育,着力提升培育质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对认定为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每户再奖励50万元.力争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0家,新培育认定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0户以上.(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携手行动” ,开展大型企业携手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活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采购需求,制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或服务目录,鼓励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深化拓展供应链合作关系.分行业分地区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大型企业龙头带动作用,帮助配套中小企业改进提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产品可靠性等,通过股权投资、资源共享、渠道共用等带动中小企业深度融入产业链.推动中小微商贸企业创特色、创品质、创品牌,促进商贸企业以大带小、协同发展.(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力度,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等服务.推动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等组建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 (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入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 “互联网+制造”转型,积极构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的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助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率达到95%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可靠性 “筑基”和 “倍增”工程,持续推进 “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质量工程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推广运用先进标准,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品牌创建与培育、咨询评估、品牌保护等服务,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中小企业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能力. (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深入推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广实施 «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转化和运用,为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搭建对接平台,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调解和仲裁工作,开展维权援助公益服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精准实施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完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机制,开展志愿服务专家进企业活动,为中小企业 “送服务、送技术、送管理” ,引导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企业技术、管理导师,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支持有意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加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程.优化充实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掌握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的优质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服务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进行融资.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推进落实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各地区结合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壮大集群主导产业,促进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围绕产业链培育认定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产业升级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组织服务机构、行业专家进集群开展咨询诊断服务活动,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资源与优质服务资源渠道,提升集群服务能力. (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共同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一 指导思想 二 主要目标 三 工作举措 四 保障措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尚未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地区,可在本办法印发后2年内从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同时废止。
工信部联网安 〔2023〕95号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各相关单位: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政策标准体系 (一)完善网络安全保险政策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产业政策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支持,推动网络安全技术服务赋能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引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新兴融合领域网络安全保障等充分运用网络安全保险。加强保险业政策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支持,指导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发展,引导开发符合网络安全特点规律的保险产品。推动健全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地方首台(套)、首版(次)等现有政策,提供保险减税、保险购买补贴等措施。 (二)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标准规范。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和保险业加强合作,建立覆盖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统一行业术语规范,明确核保、承保、理赔等主要环节基本流程和通用要求。研究制定承保前重点行业领域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相关标准,规范安全风险评估要求;承保中网络安全监测管理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监测预警方法;承保后理赔服务实施要求相关标准,规范网络安全保险售后服务。 二、加强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三)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面向不同行业场景的差异化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需求,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面向重点行业企业开发网络安全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和综合险等,提升企业网络安全风险应对能力。面向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产品责任险,面向网络安全产品开发网络安全专门保险,为信息网络技术产品提供保险保障。面向网络安全服务开发职业责任险等产品,转移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全服务过程中因人为操作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四)创新发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鼓励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合作,探索构建以网络安全保险为核心的全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联合网络安全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加快网络安全保险与网络安全服务融合创新。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技术优势,联合保险公司提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能力。 三、强化网络安全技术赋能保险发展 (五)开展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围绕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典型事件以及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等新兴场景开展网络安全风险研究。探索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模型,加强网络安全风险影响规模预测、经济损失等分析。支持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研发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技术,开发轻量化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评估工具,鼓励保险机构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理赔数据库,支撑网络安全风险精准定价。 (六)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开展网络安全保险全生命周期风险监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等重要环节。鼓励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充分发挥网络安全风险监测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安全技术手段,针对网络安全漏洞、恶意网络资源、网络安全事件等开展网络安全威胁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提升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四、促进网络安全产业需求释放 (七)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应用。面向电信和互联网、能源、金融、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等新兴融合领域,围绕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产品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类主体,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产业、网络安全保险相关联盟协会等作用,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模式,促进网络安全保险推广应用。 (八)推动企业网络安全风险应对能力提升。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推动电信和互联网、制造业、能源、金融、交通、水利、教育等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工具,有效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提升网络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防护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监控风险敞口,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五、培育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生态
导 读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公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十三、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修改《积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为促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积分办法》,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传统汽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2020年,针对企业燃油车节能技术投入不够、积分交易市场供需不平衡、新冠疫情影响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对《积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关联企业认定等制度。近年来,全球汽车产业加速绿色化转型,党中央作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面临新形势。与此同时,《积分办法》执行中出现机制不够灵活、市场供需调节能力不足、积分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再次修改《积分办法》。
修改《积分办法》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在修改《积分办法》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意见,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决定(草案)》。
2023年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
《决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一是考虑未来碳管理需要,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为方便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三是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四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了核算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推进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全面节约战略,以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统筹集约建设、保障公平进入、推进跨行业共享为重点,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建设环境,更高效发挥“双千兆”网络基础支撑和融合赋能作用,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统筹电信基础设施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行业内与行业间等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准确把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到2025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进一步优化,农村杆线梳理取得积极进展,跨行业共建共享深化拓展,数字化手段保障有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稳步提升,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实施意见》面向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部署了六方面重点工作,并提出四项专栏工程:
一是推进“双千兆”网络统筹集约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家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效衔接,强化5G基站站址及机房、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统筹,严格杆路、管道、机房、光缆、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设施的共建共享流程,支持5G接入网共建共享,推进5G异网漫游。
二是深化“双千兆”网络共同进入。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进重点场所5G基站站址、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统一协调进场、统筹开展建设,保障千兆光网平等接入。开展“双千兆”网络共进攻坚工程,建立重点场所清单,推动5G网络共同进入;建立未有或仅有一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接入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清单,推动宽带网络共同进入,大幅提升千兆光网覆盖水平。
三是加强农村通信杆路线缆维护梳理。建立并完善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机制,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同沟分缆分管、同杆路分缆、同缆分芯、纤芯置换、租用纤芯等模式推动农村杆路线缆共建共享,并加强存量杆线梳理,及时摸排并整治违规搭挂杆路线缆,拔除清理废弃线路、杆塔。开展农村杆线共治共维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每年完成一批行政村通信线路违规搭挂整治,打造规范建设标杆,形成示范效应。
四是鼓励跨行业开放共享。梳理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对照清单加强电力、市政、高速公路、铁路、通信等部门间协调沟通,推动杆塔、管道、管廊、隧道、光缆、机房等设施资源以合理公允的市场化方式积极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共享,充分发挥通信网络赋能各行业的作用。努力整合各类杆塔资源,建设智慧杆塔及配套设施,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开展跨行业共享示范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推动相关行业重点区域、重要线路基础设施共享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逐年提高清单中共享需求满足率,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并公开发布。
五是加强数字化技术支撑。研究制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标准,鼓励各地按照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加强平台系统与设施资源信息整合,强化平台数据应用,开展平台应用评价。开展数字化保障提升工程,到2025年底,各地按照标准完成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系统的建设或升级改造,基本实现共建共享流程数字化保障,推广平台标准化建设应用的创新典型案例。
六是优化“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统筹考虑各地设施规划、政策保障、资金支持、考核引导等综合情况,探索制定“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评估标准规范及评估指标,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案例。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工作保障。一是加强工作协同,建立共建共享跨行业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部署、细化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建立咨询机制,开展专业分析,提出咨询意见,细化争议协调处理方案。三是完善政策支持,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鼓励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设施资源免费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四是开展经验推广,加强典型案例挖掘和培育,并加强宣传推广。五是及时报送数据,定期梳理汇总共建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六是严格监督考核,强化工作统筹,加强流程管理,组织暗访、抽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落实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考核要求。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