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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工信部联消费〔2025〕176号
现将《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21日
(2025—2026年)
轻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2024年轻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15.4%,是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需求不振、预期偏弱等问题仍然存在,行业稳增长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轻工业支撑带动作用,助力实现工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破解消费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增强供需适配性,以有效需求牵引供给,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需求,推动轻工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支撑工业经济向好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5—2026年,轻工业在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中的作用更加凸显。重点行业规模稳中有升,企业经营效益基本稳定。智能家居、老年和婴童用品、体育休闲时尚产品等新增长点快速发展,引领消费能力不断提升。新增推广300项升级和创新产品,接续培育10个规模100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区。
三、工作举措
(一)着力优化供给
加快产品创新。开展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行动,细分人群、区域、行业和年龄,利用人工智能深度挖掘分析消费者需求,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和特色供给。通过“链长制”“揭榜挂帅”等举措,加速智能家电、生物制造、高端自行车等领域关键技术突破。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家电、造纸、照明电器、洗涤用品、食品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路线图,引领产品创新。在皮革、自行车、工艺美术、玩具、老年用品等领域征集新型设计案例并向社会发布,促进文化和设计赋能,开发契合品牌定位和消费者喜好的创意产品。
加强质量保障。开展重点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红底线”作用,推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平稳有序过渡,完成玩具、儿童手表、智能锁具、家用燃气灶具等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强质量品牌、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标准供给,每年完成300项行业标准制修订,优化提升轻工标准体系。建立老年用品、智能家居产业标准体系,引导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品质育儿与产品质量安全行动,普及哺育、出行、玩耍、教育类婴童用品。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加快家电、缝制机械、照明电器、电动自行车等领域先进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带动产品、服务、装备“走出去”。加快适用国际标准转化,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化水平,推动认证结果国际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在智能家居等重点领域提出一批国际标准提案。严格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规范产品标识,便于消费者查询。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支持轻工领域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举办质量管理创新活动,征集遴选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案例,促进提升行业质量竞争力。
加力品牌培育。组织开展家电、家具、化妆品、鞋靴、箱包、运动器材、老年用品、婴童用品、制笔等领域品牌培育工作,择优纳入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加强建设成效宣传和展播,支持有关品牌参加国内国际重要展览展示活动,支持“名品下乡”“方阵出海”。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强化高端产品和品牌培育,举办升级创新产品成果发布会,利用媒体矩阵拓展传播途径和销售渠道。
(二)助力扩大消费
促进扩大传统消费。落实好现有家电、家装厨卫、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加大绿色低碳、智能健康、适老宜小产品研发推广,充分发挥政策资金撬动作用,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千家万户。加强高能效、智能化、嵌入式、套系化家电产品供给,推广全屋定制、局部翻新、适老化改造等换新模式,带动家电家居消费。分批公告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深入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
培育新消费增长点。围绕健康、养老、育幼、家居、文旅等消费热点打造新增长引擎。增加智能家电、智能机器人、功能家具、智能安防、多场景照明系统、智能影音娱乐、康复辅助器具等产品供给。研究制定智能家居互联互通国家标准,开展智能家居大规模推广应用行动。重点开发应用养老服务机器人、多功能护理床、健康护理用品等急需产品。持续发布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适时评估并动态调整,利用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等加大优质产品推广力度。发展健康与营养类婴童食品、多功能与便携性户外产品、益智类玩具与教育产品等品类,助力儿童健康成长。推进运动食品、老年食品、健康食品、即食食品等功能性产品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一批运动员竞技、训练、测试、康复急需的装备器材,发布优秀冰雪装备器材产品目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冰雪运动装备器材特色产业园区,满足冰雪竞技与旅游需要。
加快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拓展人工智能在轻工领域应用,重点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打通消费和生产环节,实现小单快反和个性化定制。在家电、运动器材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研发一批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产品,培育工业垂类大模型产品,形成一批高质量工业数据集和标杆应用案例。在电池、日化、生物制造等领域因地制宜培育一批中试平台,加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在旅游体验基地及特色村镇街区打造工艺美术创意基地,创新文化消费场景。培育一批智能家居、适老化产品体验中心,拓展多场景体验和增值服务。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举办“三品”全国行活动,通过专场促销、专业巡展等方式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推广轻工优质优价、质优价廉产品。用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吃货节”等扩消费活动平台,联动线上线下激发消费潜力。支持家电、家具、五金制品、皮革、玩具和婴童用品、塑料制品、自行车、缝制机械、工艺美术、乐器、食品等重点领域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展会,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开展新品首发、首展、首秀活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对接。稳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工作,举办“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促进内外贸渠道、品牌、标准有效对接。
(三)保持国际竞争优势
优化贸易结构。支持家电、家具、皮革、照明、酒类等行业龙头企业加速品牌全球化建设,开拓海外营销渠道,打造更多国际化品牌。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在电动自行车、五金制品、家具等行业加强与东南亚、非洲、西亚及中东等地贸易投资合作。鼓励工艺美术、陶瓷、茶、白酒、黄酒等骨干企业海外创牌,带动中国历史经典产业“走出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鼓励出口企业在技术、质量、品牌和服务方面开展良性竞争,积极应对外贸风险,防止“内卷外化”。
发展外贸新模式。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优化商品品类,增加商品附加值,大力开展海外营销推广。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培育品牌,帮助更多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参与国际贸易。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服务,更好满足轻工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助力轻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强化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建设海外综合服务站,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引导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布局,制定差异化策略,形成多方共赢的投资模式。持续开展国际贸易规则和形势研究,借助政府各双边多边合作平台以及行业组织等渠道加强与相关贸易伙伴对接,助力轻工企业更好适应出口目的地市场环境。做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轻工企业在优惠贸易协定伙伴方享受关税减让。加强贸易风险研判,指导企业、行业做好应对预案。
(四)优化产业生态
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在家电、电池、家具等领域培育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生态主导型领军企业,树立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先进典范。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链协作平台,强化与中小企业在协同制造、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融通发展。面向未来重大消费需求,在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生物制造等领域推动建立跨行业、跨学科交流机制,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效率。实施重点产业链质量强链,发挥基础设施对产业建圈强链的支持作用。
推动产业合理布局。从传统经典、先进制造、专精特新等角度分批打造轻工业特色产区,加强分类培育和管理。支持智能家电、泛家居等重点产业集群向世界级集群迈进。加快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鼓励并支持举办绿色家居、生物制造、食品、皮革等领域产业转移对接活动,带动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梯次转移。激发东北地区企业活力,巩固提升传统优势轻工产业。在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轻工产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技术落后、附加值低、安全隐患大的低效产能,提升符合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能。
强化稳企助企。借助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支持轻工重点产业链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模式,支持轻工企业发展。在家电、酒、乳制品等领域培育若干世界一流企业,在电池、生物制造、高性能塑料、特种纸等领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百强企业培育。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实施“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面向轻工中小企业强化政策宣讲、供需对接、数字赋能、品牌提升等服务。
(五)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
推动数字化转型。落实好《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锚定2027年阶段性目标,聚焦家电、家具、制鞋、日用化学品等重点行业推广智能排产、智能配方设计等“小快轻准”适配方案。健全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结合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分行业打造服务商资源池。梯度培育一批智能工厂,召开数字化转型现场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优秀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面向轻工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支持“智改数转网联”项目实施。
促进绿色化发展。建立涵盖产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多维度的严格绿色标准体系,强化企业绿色生产责任,支持建设一批轻工行业绿色工厂,打造高质量、高水平的示范标杆。聚焦皮革、造纸等重点行业,推动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研究,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与先进工艺设备,加大低污染可回收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引导企业在生物基材料、可降解材料、水溶性薄膜、水性油墨、水基型清洗剂等方面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生物基降解材料制品。积极参加国际公约谈判,推动塑料包装、纸包装等产品绿色循环发展。引导轻工重点行业完善产品碳足迹和能效等标准,强化全生命周期绿色设计与智能产品研发,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支持家电、家装厨卫、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消费,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轻工企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技术改造以及基础领域技术突破。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障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有效实施。加大老年人、婴童、学生、妇女等群体用品监督抽查力度,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秩序。规范电商平台和经营者价格标示、打折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加强轻工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工时、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地区要优先支持智能绿色家电、适老化改造等大宗消费,鼓励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要求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加大补贴力度。
(二)加强预期管理。聚焦轻工业大省、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调度,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数字工信”等信息化平台,构建细分行业运行动态监测分析体系,定期发布行业数据和运行报告。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行业,通过召开闭门会等方式加强行业提醒和对策研究,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组织开展轻工业稳增长系列报道宣传活动,及时总结行业稳增长、促转型典型经验做法,利用中国消费品公众号、央视主流媒体等多渠道持续宣传报道,促进行业坚定信心、提振预期。加强中国消费名品宣传,聚焦轻工关键领域提振消费。加强自媒体管理,压实网站平台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打击造谣传谣、歪曲事实等行为,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组织实施。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调度轻工业稳增长工作和行业运行情况,推动解决行业和企业的问题。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轻工业大省要发挥更大作用,稳住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智能家居、银发经济、冰雪运动等产业新引擎。支持广西等沿边省(区)打造面向海外市场的电动自行车等重点产品生产基地,构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推动轻工业稳增长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积极推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开展精准化服务保障,促进本地区轻工业平稳运行,力争达到预期目标。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落实相关工作举措,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及对策建议,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联电子〔2025〕7号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行动
钠电池。研发高性能硬碳、筛分型碳等负极材料及高容量正极材料,聚焦长寿命、高比能、宽温域、高功率发展方向,推动大规模钠电池储能系统集成及应用技术攻关,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液流电池。开展液流电池电堆、双极板、电解液、离子交换膜等关键材料技术攻关,提升液流电池能量效率、系统可靠性、全生命周期经济性。 超级电容器。支持高电压电解液、高导电石墨烯、高性能隔膜等新型材料技术创新,开展高能量密度电极材料、电极制备、高效预嵌锂等技术攻关,发展高比能、高安全、长寿命超级电容器。 铅碳电池。开展新型复合材料板栅、高导电性多孔炭材料等技术攻关,支持低铅含量、高比能、长寿命铅碳电池产品研发。 飞轮储能。提升高速旋转环境下轴承可靠性、承载力,突破高强度、低密度、长寿命转子材料技术。 压缩空气储能。研发大流量高效压缩机,提升大膨胀比、高可靠透平膨胀机供给能力,布局大容量、高密封性储气设施、高效储热装备、新工质低阻高效换热器,提高能量转化效率。 其他技术。前瞻布局开发水系锌离子电池、水系铁镍电池、镁离子电池、熔融盐铝电池、镍氢电池等新体系电化学储能技术。推动储热、储冷等新型物理储能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突破。 |
先进结构设计。支持储能电池模块化开发,鼓励高效率结构创新,发展紧凑可靠的低阻抗高效连接技术,推动智能组串、高压直流等集成技术创新,提升大型储能系统集成效率。 精细化电池管理。发展系统级主动均衡技术,探索基于端边云架构的先进储能系统高效高精度管理技术。围绕大规模储能系统开展高精度智能传感技术攻关,开发适用于储能电池管理系统的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设计与评估技术。 高性能变流器。面向1500V以上高电压应用需求,开展高能效、高能量利用率高压级联技术攻关。突破变流器极端工况过载能力支撑技术、构网和跟网控制高效切换技术,加快电池管理系统、变流器控制系统和设备级能量管理系统一体化设计技术开发,提升新型储能电站有功、无功支撑能力。 高效热管理。围绕提升电池热性能感知和预测精度,研发液体冷却、相变材料冷却、热管冷却等多种高效先进热管理技术,突破结构紧凑、导热性能优异的热管理结构设计技术。 智能化能量管理。突破基于指令跟踪、平滑出力等多种模式的调度策略优化技术、多设备协同优化控制和构网控制技术。开发储能调节能力评估与智能调度决策系统。建设面向区域电网综合应用的分布式储能资源协同聚合调控平台。 高性能器件和预制舱。研发新型储能系统用小型化高精度高可靠性智能传感器、耐高温耐高压低损耗IGBT器件,支持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及驱动控制关键技术和标准化高强度预制舱技术攻关。 |
本征安全技术。围绕提升储能电池环境适应性和热稳定性,开发强热稳定性正极和低膨胀负极材料、高强度耐高温隔膜、温敏性阻燃材料等先进高安全材料,突破压力容器全生命周期安全技术,支持锂电池、钠电池固态化发展,提升本征安全性能。 主动安全预警技术。发展基于电压、温度、荷电状态、变化率等运行关键参数智能传感器,结合先进算法开发高精度储能系统安全故障预判和诊断技术、储能电池热失控预警技术、储能电池状态和残值评估技术及相关验证技术。 高效安全防护技术。聚焦热蔓延抑制目标,开发高效清洁抗复燃灭火介质,单体和模组间热传导阻隔技术,高效环保冷却及灭火设备。 安全性能评估技术。提升新型储能系统、分级安全管理优化技术,研发全工况模拟及安全可靠性试验技术、新型储能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态势智能评估技术、新型储能产品加速老化测试技术。 |
三、实施产业协同发展推进行动
四、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行动
五、实施示范应用场景拓展行动
六、实施产业生态体系完善行动
七、实施贸易投资合作提升行动
八、保障措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系统全面规范检查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涉企检查中乱作为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乱象更是令无数企业“头疼”。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司法部研究起草《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意见》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特别是突出了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进行遏制、约束和纠正的导向。”胡卫列表示,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运动式检查以及违规异地行政检查等问题,《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
针对目前企业反映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意见》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意见》从实施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
“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设置一系列程序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行政检查的随意性,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按程序进行。
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在检查主体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哪些主体不能实施检查,强调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
对此,刘波表示,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上述三类行政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刘波介绍,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三是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范围。
“比如,实践中存在一些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让一些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按照《意见》要求,这些组织必须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刘波表示。
《意见》还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刘波表示,上述四类主体或者人员是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其行为并非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意见》强调,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刘波表示,对于一些违规实施的检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投诉举报,行政检查主体要及时对不合规的地方作出处理。
避免“走过场”“卸责式”检查
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存在着“一刀切”或者“走过场”、运动式的现象。如何严控检查数量的同时确保检查质量,让检查落到实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对此,费翔红表示,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意见》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强调专项检查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检查的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并且要“控数量”,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此外,费翔红表示,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这些一般性的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在实践中,一些领域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乱查等问题。如何保证行政检查不缺位也不越位,做到既不过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能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对此,胡卫列表示,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胡卫列表示,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进而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记者 王金虎)
工信部信管〔2024〕147号
营商环境既是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发挥行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依法行政、技管结合、赋能发展的原则,以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行业管理为着力点,加快建设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行业监管和服务体系,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一业带百业”的赋能作用,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一)优化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涉及多类电信业务的新技术新应用,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完善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有序开展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推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设备进网许可标志电子证照,加强互通互认。
(二)加强创新发展支持。加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推动业务分类及界定更好满足新技术新业务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统筹开展新型电信业务商用试点,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支持相关地区和企业有序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制定新技术新业务创新发展配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在5G、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
(三)扩大电信业务开放。推动形成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进一步试点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深入推进电信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移动通信转售等业务和服务创新的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更好地支持民营电信企业发展。
(一)健全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加快完善信息通信领域市场秩序相关监管制度规则,针对滥用技术和算法优势扰乱市场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和处置依据,强化市场秩序监管的法治保障。加强信息通信行业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秩序。加强基础电信市场竞争管理,建立校园电信市场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状况监测、巡查和通报机制,对苗头性、典型性、集中性问题提前研判、快速处置、妥善化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互联网行业生态,督促大型平台企业公平、平等对待第三方企业,依法处置恶意不兼容、干扰互联网应用安装运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深化行业组织协同共治。指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规范高效参与行业协同共治,建立信息通信市场争议预处理机制,引导企业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组织协调相关企业签署自律承诺,加强公平竞争正面案例宣传,推动形成公平有序发展的行业氛围。
(一)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修复的行业管理新模式,引导企业自觉合规经营。推广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手段,按照合法、科学、审慎的原则,细化信息通信领域“轻微违法不罚”的具体标准,完善配套监管制度,依法给予经营主体容错纠错空间。
(二)构建“以网管网”监管能力。强化技术赋能监管,推进现有技术监管能力迭代升级,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重点电信业务大数据综合监管平台、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检测及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线上监测分析、调查取证能力,健全技术监管体系。加快探索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线上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严格规范行政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培训,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开、执法程序严谨规范。强化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综合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探索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和执法协作,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执法。
(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升“一网通办”水平,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平台功能,完善非关键要素材料“容缺办理”标准规范和服务模式。畅通群众诉求反映直达通道,充分发挥12381服务热线作用,做好用户信访、留言等办理。针对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数据分析研究,推动破解问题关口前移,实现解决一个诉求、优化一类服务。
(二)改善通信服务感知。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电信业务线上办、异地办。优化宽带报装服务,完善在线查询报装要求和办理进度、申请业务开通和缴费等功能,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基础电信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优惠的互联网专线服务,丰富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供给,切实提升通信服务效能。
(三)加强数字服务赋能。全面服务支撑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优化网络布局架构,提升网络服务性能,夯实千行百业数字化发展基石。开展算力互联互通技术研究和试点应用,推动公共算力资源标准化互联,加强算力统筹监测,打造智算生态圈,提升算力服务能力,助力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出台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大局,健全完善属地多方协同的优化营商环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适时推出更多利企便民举措,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综合利用多种传播渠道主动宣传,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4〕142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现将《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20日
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推动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范围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省、市两级联动的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工业节水型企业是指采用先进节水工艺装备技术,节水管理水平高,单位产品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是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节水型园区是指采取先进的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技术,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减少水污染为目标,节水意识超前,节水行动有力的工业园区,是工业节水型企业集聚的平台。
第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推动全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申报与监管,遴选公布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管,建立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遴选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具备培育条件、有提升潜力、创建意愿强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形成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培育库报省工信厅备案,省工信厅加强对市州和培育对象的支持指导。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
2.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条件,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具体办法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市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至省工信厅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绿色制造单位开展评价。通过评价的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并由省工信厅公布。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在充分征求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市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同级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工业节水型企业按照《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进行评价。优先推荐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且主要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先进水平的高耗水企业。
工业节水型园区按照《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附件5)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取消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的;
(四)在国家、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督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对绿色制造单位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绿色制造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6),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级绿色制造单位加强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资格,对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上报工信部取消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绿色制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每年度公布绿色制造单位时取消资格并进行公告:
(一)抽查、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后(整改期90天)仍不合格的;
(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五)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的;
(七)第十八条所提到情况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取消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取消绿色制造资格。对涉及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工信厅审核通过后,在每年度公布绿色制造单位时对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予以公告和变更,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分别不得超过10项。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取消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五条 依据甘肃省有关政策,对绿色制造单位给予支持。
(一)向首次进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最高奖励50万元。(同一年度内,单个申报单位被列为多种绿色制造单位的,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
(二)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各级绿色制造单位,争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和指导政策,对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发挥专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支撑作用,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产品采购力度,工业节水型园区制定工业节水型企业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甘工信发〔2020〕59号)废止。
7月5日上午,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对外投资委员会·临夏市座谈会在兰州召开。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常务副会长、对外投资委员会会长夏红灿出席会议。市委书记马占才主持会议,市领导马继超、马虹参加。

中国供销集团天津供销集团代行董事长陈亦本,人和城市管理集团董事长周桁慧,江苏省苏州市艾斯蒂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闲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齐冬焱,华太圣阳(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贾玉宝,北京科创投中心合伙人邢万里,国合能源研究院副院长翟振贤,甘肃胜财鑫邦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董事长马胜财参加。会上,集体观看了临夏市文旅宣传片、招商引资宣传片及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宣传片,推介了临夏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与会人员围绕合作意向、项目打造、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

座谈交流中,马占才首先代表临夏市对夏红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并介绍了临夏市城市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布局、文旅重点项目、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他表示,近年来,临夏市围绕“打造魅力花都、建设公园城市”发展定位和“一心一区两廊五园多点”空间布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发展园区经济,全市花卉、文旅、牛羊等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基础条件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企地合作空间广阔、大有可为。希望与会嘉宾多到临夏市走走看看,感受、品味临夏市的独特魅力和发展活力,在临夏市这片“热土”上投资兴业、安家落户,做临夏市城市发展的“合伙人”。临夏市将提供最优厚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最优越的条件,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与会嘉宾纷纷表示,临夏市“南山北塬,一水中流”,自然环境优越、人文历史独特、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对未来双方合作充满信心。下一步将发挥自身优势,聚焦双方发展所需,持续加强联系交流,在文化旅游、城市建管、新兴产业发展等领域,精心谋划实施优质项目,开展更多形式的务实合作,推动实现互惠互利、共赢发展。市直相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