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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七个方面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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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夏市延续实施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的公告

关于临夏市延续实施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的公告

根据《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255号)、《关于加快推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264号)和《关于延续实施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6〕1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临夏市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26年继续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在2026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重点行业领域。根据《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255号)规定的9类重点行业领域,即:一是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能源和有色冶金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中医药产业、养老护理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托育照护业的中小微企业;二是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其中,现代服务业行业分类按国家统计局《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执行。

二、重点群体。2026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以及2025年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领补贴的对象。

三、申领期限。补贴申请期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每人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025年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领补贴的对象,可于2026年继续提出申请。

四、申领方式。补贴统一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由企业或劳动者自主申请,申请补贴时先由企业确认并确定发放方式,报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时足额兑现补贴;对于劳动者缴费状态和金额有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停发补贴。

五、所需资料:1.《临夏市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保补贴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4.社保缴费凭证;5.《劳动合同》复印件;6.高校毕生证书复印件 ;7.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8.个人社会保障卡(农业银行)。

六、发放流程。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后,一次性发放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社会保障卡。

七、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临夏市建设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

联系电话:0930-6210509

附件:临夏市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7日

关于2026年临夏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公告

关于2026年临夏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公告

临夏市各参保单位:为维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甘人社通〔2023〕386号)、《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6〕93号)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现就2026年临夏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浮动确定办法

临夏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按以下步骤确定:一是按《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甘人社通〔2023〕386号)调整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二是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6〕93号)规定,结合用人单位2024年—202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下一周期费率浮动档次;三是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二、核对及反馈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股联系,填写《临夏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扫描为PDF文件,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临夏市社保中心将通过邮件回复各单位反馈意见。

联系邮箱:lxssbj@163.com

联系电话:0930-6668082

联系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建设大厦二楼49号

窗口附件:(扫码查看下载)

附件1 2026年临夏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情况表


附件2 临夏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提出的“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等要求,明确社会保险及竞业限制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合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四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四批)

目  录

案例1. 工伤职工能否根据诊断证明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

案例2. 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案例3. 病亡职工的遗属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抚恤金

案例4. 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1.工伤职工能否根据诊断证明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

基本案情

彭某系某城建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彭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1年10月,彭某在拆迁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后彭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间某城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9月起,某城建公司多次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彭某,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现场鉴定后确认。但彭某一直不予配合,仅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建议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拒绝与某城建公司人事经理沟通。2022年11月起,某城建公司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开始向彭某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2月,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城建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从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更长保障时间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这种制度设计既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得到相应保障,也能够避免工伤职工“小伤大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案中,因彭某不配合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现场鉴定,其未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其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于2022年10月期满。因此,某城建公司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做法并无不妥,仲裁委员会对彭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工伤职工受伤后赖以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依法享受对工伤职工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机构认定的需脱产治疗休息的期间并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判断;前者具有统一上限,能否延长应由法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能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合理的请假审批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流程,确保双方及时、有效沟通。

案例2.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分为参与具体项目期间与等待项目期间,其中参与具体项目期间赵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等待项目期间赵某仅领取基本工资。2023年2月,赵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其怀孕事实,某科技公司未与赵某沟通协商便直接向赵某所在的项目组宣布“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组”,赵某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此后,某科技公司主张赵某未参与项目并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赵某孕期工资。赵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孕期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因为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明确“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要求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的行为,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的情形,也未征求赵某本人的同意,更未经医疗机构证明赵某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属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情形。该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降低赵某孕期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赵某原工资待遇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要求,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与身心健康作出了特别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科学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正确看待不能适应原劳动等特殊情形,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3.病亡职工的遗属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抚恤金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刘某松入职某出租车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松工作岗位为司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8月20日,刘某松因病死亡。经查询,刘某松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4年2个月,个人缴费金额合计13766.64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某出租车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刘某松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该期间社会保险断缴导致刘某松遗属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无法领取的抚恤金差额为36633.36元。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出租车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后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起诉请求某出租车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出租车公司向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当地规定,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抚恤金的发放月数,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本案中,某出租车公司未依法为刘某松缴纳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无法按照缴费年限满5年领取6个月的抚恤金,只能领取刘某松个人缴费的13766.64元,因此,某出租车公司应支付抚恤金差额部分。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遗属少领取抚恤金等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差额损失。

案例4.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某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李某起诉请求某公司赔偿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本案中,某公司应赔偿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5.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前两条款正向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后一条款反向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某保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对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但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损害了正常的营商环境。各级裁审机构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应当坚持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关系的原则,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既要注重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又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衷。   

关于征集2026年临夏市吸纳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岗位的公告

关于征集2026年临夏市吸纳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岗位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6〕10号)文件要求,现将临夏市2026年“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岗位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6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3年。

二、项目人员范围

未就业的临夏州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内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临夏市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涉藏地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

三、申报单位范围

我市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和文旅康养等重点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签订劳动合同,按临聘人员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和单位不得纳入:(一)不遵守《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的企业和单位;(二)对招聘毕业生补贴期内,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不及时发放工资报酬的企业和单位;(三)上年度或本年度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企业和单位;(四)经营状况较差、管理混乱,上年度和本年度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企业和单位;(五)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和单位。

四、扶持政策

(一)省级财政对聘用的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项目补贴期内,允许项目人员报考各类政策性岗位或脱产研究生。出现离岗空缺的,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剩余补贴资金情况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同等享受3年补贴政策。(二)通过本项目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或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在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五、用人单位申报项目所需材料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二)申报地点: 建设大厦11楼1109室  联系电话:0930—6210509 

(三)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简介,明确岗位名称、招聘人数、专业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资报酬;3.企业提供社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填报《临夏市2026年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需求岗位摸底表》(扫码下载),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临夏市人社局。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 

关于2025年临夏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返还相关情况的公示(第九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以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166号)精神,经审核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等情况,临夏九七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等1家临夏市企业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现将企业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问题,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发放。

期:2025年12月12日—12月1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天8:30—12:00,14:30—18:00。

受理部门: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

监督电话:0930-6294515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2楼49号窗口

邮  编: 731100

附: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第九批)                                                     

                                  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12月12日


关于2025年临夏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返还相关情况的公示(第八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以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166号)精神,经审核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等情况,临夏市金利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临夏市企业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现将企业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问题,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发放。

期:2025年12月5日—12月11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天8:30—12:00,14:30—18:00。

受理部门: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

监督电话:0930-6294515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2楼49号窗口

邮    编:731100

附: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第八批)

                           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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