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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尊敬的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抵御疾病风险解除后顾之忧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途径,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工程。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你的切身利益,帮助你实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为确保2024年度您的医保权益不受影响,请关注以下征缴政策并及时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三、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标准
同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附表如下)
四、缴费时限及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的,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办理次年参保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六、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选择农业银行、农信社、光大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如您对缴费渠道和程序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参保政策不清楚,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
2023年8月25日
人社厅函〔2023〕119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误缴费有关问题的函》(建总函〔2023〕539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开户银行应当按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为参加人办理撤回缴费业务。撤回单笔缴费不属于领取个人养老金,不按照领取个人养老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日
(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甘人社通〔2023〕318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社会保险领域行风建设,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稳步提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要求,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经办模式转型,优化群众办事体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标准
(一)规范服务事项目录。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依据人社部发布的全国人社系统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结合甘肃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功能,梳理编制、动态调整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同步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二)清理服务事项清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清单,规范清理本地服务事项,在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础上,实现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办结时限全省统一。
(三)精简服务事项材料。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结合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情况,适时精简要件材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级确定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要件材料,梳理精简本地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对于未纳入的要件材料,一律取消。
二、强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优化经办资源配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系统内部资源统筹整合,加快推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多险合一”经办,实现业务由分险种管理向流程化管理模式转变,积极研究优化调整经办人员配置,尽快建立与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相适应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五)拓展线上服务能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肃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持续推进社会保险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推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应上尽上,鼓励引导参保单位及个人线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增强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
(六)提高线下服务效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行“综合柜员制、首问责任制”,坚持“五制、四公开、三亮明”制度,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加快经办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实现“一体化、一窗式”办结。加强窗口人员绩效考核,健全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七)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经办模式变化,配齐配强经办管理和服务人员,推动经办力量由前台向中后台倾斜,增强中后台审核和风险防控力量。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素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的,要加强人员管理和培养,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三、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便民水平
(八)推进经办服务下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对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的指导力度,加强与银行、邮政等基层平台资源合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生存认证等服务下沉至基层经办,实现低风险事项基层办理,中高风险事项基层受理,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服务圈,实现参保群众“就近能办、多点可办”。
(九)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人社系统内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比对,研究确定包括失业金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主动服务事项,及时获取数据清单并核实确认,采取电话告知、短信通知、微信联系等方式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申领社保待遇,主动告知死亡人员申领遗属待遇。针对高龄老人、伤残职工等特殊群体开展生存认证上门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问题。
(十)推进部门联合办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与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配合,创新工作举措,探索实现方式,推进企业开办注销、员工录用、人才引进、新生儿出生、退休养老等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十一)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参保登记、权益记录查询等业务省内通办,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跨省通办。鼓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电子社保卡缴纳养老保险费、查询缴费明细。
四、解决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突出问题
(十二)及时掌握参保人员诉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网民留言、12345便民热线等渠道,获取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社会保险业务的诉求和意见建议,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及时化解舆情风险。依托人社为民服务直通车、社保贴心暖心窗口,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十三)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因企业破产改制、事业单位改革等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长期以来的信访积案,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十四)努力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聚焦群众期盼,加强与税务、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部门配合,积极稳妥处理已就业未参保、参保未缴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十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线上线下两大宣传阵地力量,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微信公众号、经办大厅、合作网点等全方位、针对性地宣传社会保险各项政策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渠道等信息,持续开展社保政策待遇“看得懂、算得清”宣传,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30日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主张张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
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9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
《通知》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通知》要求,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 2023 年 9月底前落实到位。